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资料(8.25.)

更新时间:2024-01-13 09: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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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学习资料

1、问: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使用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开征范围内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问:哪些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土地,都属于应税土地。使用这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是多少?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具体见附表: 土地等级 调整前的单位税额 甲类7元/平方米 (一) 一级土地 乙类5.5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 单位税额 17元/平方米 (二) (三) (四) (五) (六)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五级土地 六级土地 4元/平方米 3.1元/平方米 2.4元/平方米 1.7元/平方米 1元/平方米 14.1元/平方米 11.2元/平方米 8.3元/平方米 5.4元/平方米 2.5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问: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如何划分? 答:在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未作调整前,暂按南府发【1998】98号确定的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执行。

5、问: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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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含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按证书确认的占用面积为计算;尚未持有证书的,但占用土地已经有关部门组织测量的,按测量单位确定的占用面积计算;既未持有证书又未经有关部门组织测量的,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予以核定。

6、问: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答: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7、问:南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南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和2008年度按什么单位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前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2008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

8、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间?

答: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缴纳,纳税期限是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缴纳。 9、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什么单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0、问: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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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也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问: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原属免税土地转为应税土地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属应税土地转为免税土地的,从转变的次月起免税,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12、问: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什么不同?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不同点是,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征收的税,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就使用土地的行为征收的税,是按年征收的;这两个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起到减少乱占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3、计算实例

例:南宁市某外资企业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10000m2,属于二级地,分别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级地原单位税额为4元/m2,调整后二级地新的单位税额为14.1元/m2)。

2007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4元/m2=40000元; 2008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14.1元/m2=141000元。 2008年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41000元分四期缴纳,每季于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缴纳。

例:南宁市某内资企业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属于二级地,计算该公司本次应补缴第1、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以后季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级地原单位税额为4元/m2,调整后二级地新的单位税额为14.1元/m2)。 (一)本次应补缴2008年度1-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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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应补缴2008年度1-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14.1元/m2-10000m2×4元/m2)÷4×2=50500元。

(二)2008年度第3季度及以后每季度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m2×14.1元/m2÷4×1=35250元。

14、纳税人如何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少缴的,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少缴的税款,南宁市地税局将安排9、10两个月受理纳税人申报补缴税款。

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补缴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的,从规定的补缴期届满之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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