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1-12 22: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
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现就我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及形式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
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确定。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的筹集
(一)按照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分担。
(二)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清;尚未达到男
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原则上要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养老保险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参保人每超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
(三)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集体补助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分次缴纳的,首次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50%,以后每年连续缴费,缴费额不得低于应缴费额的10%。
(四)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的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其他部分可作出预算分次纳入。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根据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筹集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资标准不变。
(六)各级政府要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和金额由各市根据土地出让纯收益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用时随时提取。
三、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二)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直
接领取养老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也可经新就业企业的年金理事会同意,将参保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四、基金管理及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
支。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由于迁往外地或到城镇企业就业等原因退保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统筹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县(市、区)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司法、被征地农民代表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政府承担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拨付机构经费和启动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筹集以及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
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五)各级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农业厅 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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