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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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文件

徽银?2011?558号

关于印发《徽商银行新监管标准

实施规划》的通知

各分行,亳州、巢湖支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根据“《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针对我行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差距,寻找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从战略高度制定《徽商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大家,请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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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国银监会新监管标准。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出台了《指导意见》,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确定了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项新的监管工具,这构成了“十二五”期间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虽然新四大监管工具的实施可能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巨大挑战,但这也将是促进中国银行业转型的契机。因此,各分行要认真研读新监管标准要求,深刻理会监管意图,同时总行将按照新监管标准科学制定政策机制,引导全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长期持续符合新监管标准要求。

二、全面实施我行新监管标准规划措施。中国银监会新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中小银行影响比较大,且长期影响更为深远。为实现“创一流品质,建百年徽银”宏伟目标,实现我行科学发展,各分行应进一步开拓思路,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加快转型,坚持资本节约发展道路,全面提升资本管理、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科学定价、成本控制能力,为把我行打造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上市银行、区域银行奠定基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计划财务 新监管标准 实施规划 通知 本行发送:各位行领导,总行各部室。 校对:冯海峰,联系电话:0551-266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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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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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

一、徽商银行经营情况分析

(一)资产负债情况。2008年至2010年,徽商银行各项业务保持健康稳健增长,资产年复合增长率26%,存、贷款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4%和23%。截至2011年6月末,徽商银行在安徽省人民币存款、贷款余额的市场份额分别为9.03%和9.07%,在13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均位居第4位。而2008年至2010年国内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年复合增长率为38%,贷款年平均增长率为31%,均高于徽商银行。

徽商银行2008年以来主要业务增长情况表

单位:亿元

类别 资产总额 其中:贷款 负债总额 其中:存款 所有者权益 2011-6-30 余额 增速 2010-12-31 余额 增速 2009-12-31 余额 增速 2008-12-31 余额 2301 1272 2148 1785 153 10.09% 8.70% 10.38% 9.06% 6.24% 2090 1170 1946 1636 144 28.68% 21.25% 30.10% 19.78% 12.09% 1624 965 1496 1366 128 23.68% 25.78% 25.33% 28.76% 7.13% 1313 767 1194 1061 120 (二)盈利情况。2008年至2010年,徽商银行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47%。资产收益率逐年提高,2010年末达到1.46%。

徽商银行2008年以来利润增长情况表

单位:亿元 项目 2011年1-6月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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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净利润 每股收益(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23.18 17.73 0.22 23.88 1.62 35.02 27.02 0.33 19.89 1.46 22.75 17.55 0.21 14.17 1.2 15.91 12.61 0.15 21.56 1.01 (三)主要监管指标情况。2008年至2010年,徽商银行连续三年监管评级被评为二级行,按《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计算的相关比率情况如下:

徽商银行2008年以来监管指标情况表

指标类别 一级指标 流动性比例 二级指标 不良贷款率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标准 2011-6-30 风险水平类 ≥25% ≥60% ≥-10% ≤4% ≤5% ≤15% ≤10% ≤50% ≤20% 风险抵补类 成本收入比率 盈利能力 资产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35% ≥0.6% ≥11% ≥100% 21.37% 1.62% 23.88% 403.93% 527.53% 14.13% 10.53% 29.28% 1.46% 19.89% 375.76% 471.92% 12.06% 11.19% 35.05% 1.2% 14.17% 248.72% 311.64% 12.14% 11.15% 34.96% 1.01% 21.56% 175.96% 221.39% 15.83% 13.61% 30.38% 64.95% -9.01% 0.35% 0.48% 10.61% 7.22% 9.95% 1.38% 2010-12-31 35.81% 62.86% -3.14% 0.43% 0.60% 12.21% 9.10% 20.60% 3.10% 2009-12-31 35.16% 65.93% 18.46% 0.68% 0.93% 14.22% 7.86% 12.22% 0.15% 2008-12-31 39.44% 38.34% 1.32% 0.91% 1.22% 10.95% 6.27% 12.04% 0.88% 流动性风险 核心负债依存度 流动性缺口率 不良资产率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用风险 信集中度 全部关联度 累计外汇敞口头市场风险 寸比例 准备金充足程度 资本充足程度 贷款损失准备充≥100% 足率 ≥8% 核心资本充足率 ≥4% 二、新监管标准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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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借鉴国际经验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等四大工具的监管标准,设臵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加强了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从公司治理、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在过渡期内达到监管标准。

随着新监管体系的逐步建立,银行业正在面临一次巨大的变革。实施新的监管标准和趋严的监管措施,是中小银行改进内部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良好机遇,但在短期内,却给银行经营管理也带来了压力。像徽商银行这样的地方中小银行,由于受到资产规模、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等自身条件的限制,比大型银行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压力。

(一)规模扩张的限制。银行粗放型增长模式越来越不可持续,银行内部日常的经营决策正承受着由于资本不足而更加突出的矛盾冲突。国家经济增长速度降低决定了银行规模的发展速度,“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适度降低GDP增长速度,通过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机会。GDP增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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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必然造成信贷机会的减少,结构的调整必然带来部分行业潜在风险的积聚,直接融资比重的增加必然挤出企业的信贷需求。这些因素迫使银行业降低规模增长速度,而中小银行仍想获得30%—40%的增速是不现实的。

(二)利润增长的压力。一是中小银行无法通过扩大规模获得盈利高速增长。新的监管框架不仅提高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且设定了杠杆率的监管指标,银行所做的最大规模受一级资本的严格限制,银行不能无限制发展规模。二是利率市场化必然导致更加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银行净息差将大幅下降。三是银行流动性监管要求将极大增加维护成本,尤其是净稳定融资比例指标对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银行在量价均受到限制后,银行的高利润时代也逐渐失去。

(三)市场融资的压力。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国际银行。国际银行业平均增速一般在10%左右,而国内大型银行平均增速超过15%,中型商业银行平均增速达到20%左右。在国内银行现有经营模式下,依靠内生利润增长只能解决一半的资本融资需求,剩余的资本就需要市场再融资。2011年以来,随着银监会资本监管的日趋严格,银行股融资风潮再起。在沪深两市已经非常低迷的环境下,银行股的巨额融资使资本市场不堪重负,投资者自然采取了用“脚”投票的方式,从而抑制了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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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表现。上半年,上市银行中报业绩依然靓丽,净利润较去年增长幅度平均在三成以上,而银行股估值却依旧垫底。中国资本市场容量有限,出于维护市场稳定的考虑,证监部门非常关注市场冲击和时间窗口问题,市场约束在明显增强。

三、新监管标准对徽商银行主要影响点

(一)新监管标准对监管指标的影响估计。2011年6月末,新监管标准对徽商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影响如下:

新监管标准对徽商银行各项监管指标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 监管 指标 监管要求 现行法原值 10.49% 10.49% 14.22% 5.68% 119.2% 133.65% 71.14% 2.54% 531.44% 新监管标准 10.03% 10.03% 13.57% 5.68% 119.2% 133.65% 71.14% 2.54% 531.44%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资本充足率 ≥10.5% 杠杆率 ≥4% 流动性风险 监管 贷款损失准备 监管 流动性覆盖率 ≥100% 净稳定资金比例 ≥100% 存贷比 ≤75% 贷款拨备率 ≥2.5% 拨备覆盖率 ≥150% 使用新监管标准进行的定量测算结果显示,2011年6月末徽商银行各项指标值均达标,但也应看到虽目前能达标但未来不一定能达标。新监管标准对资本充足率的长期影响最大,目前下降0.65个百分点左右,未来由于不合格二级资本限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多,新标准将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程度将逐步加深,预计可能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

(二)新监管标准对徽商银行主要影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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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管理方面。《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有关定义,同时提高了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影响不大,但二级资本定义更严格,要求具有赎回限制和必含核销或转股条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较大。《资本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本办法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从2013年1月1日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量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2011年6月末,徽商银行总资本205.44亿元,其中一级资本151.95亿元,占比74%,二级资本53.49亿元,占比26%。我行资本以核心一级资本为主,资本质量较高。由于我行已于2011年上半年发行40亿次级债补充二级资本,今后补充资本的途径主要依靠发行新股和自身利润留存两条路径,资本补充渠道收窄将不利于我行资本补充,我行应尽早制定资本规划确保全行资本持续稳健增长。

2、风险计量方面。巴塞尔Ⅰ使用统一的风险资产计算方法,巴塞尔Ⅱ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征、风险管理能力,选择不同的计量方法,这是巴塞尔Ⅱ相比巴塞尔Ⅰ的重要突破。实践表明,此项改革有利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具有资本节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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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具体形式,一是初级法,二是高级法。在内部评级法的初级法下,违约概率由银行自己测算,特定违约损失率、违约敞口、期限由监管当局设定,高级法下所有的风险量化指标都由商业银行自己确定。二是市场风险的计量。《管理办法》取消了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准入门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所有银行均应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根据我行2011年6月末情况,初步估算我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4亿元左右,降低我行资本充足率约为0.3个百分点。三是操作风险的计量。《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由于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按照基本指标法预计增加风险资产63亿元,资本充足率可能下降0.35个百分点左右。基本指标法下将α值设定为18%,并设臵了5年过渡期,操作风险耗用资本比例将由2012年的10%上升至2016年18%。而标准法下β值采取差异化对待,其中零售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零售经纪业务为12%,商业银行业务、代理服务业务为15%,公司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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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和清算业务、交易和销售业务以及其他业务为18%。

从三大风险计量方法来看,计量方法越先进越科学,资本耗用程度将明显降低。目前我行基本使用比较低级的方法,风险资产计算结果相对较大,资本耗用相对较多。建议我行还应进一步加大三大风险计量工作,加大资源投入和研发能力,争取三至四年内实现风险计量技术较大突破。

3、盈利能力方面。“十二五”期间,央行将有规划、有步骤、坚定不移地推动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将必然导致银行净息差快速下降。而目前中国银监会对贷款拨备要求较高,特别是拨贷比达到2.5%以上的监管要求,将进一步压低银行税后利润,银行盈利能力将受到较大考验。随着我行贷款规模逐年增加,每年从利润中提取的贷款拨备数额也将逐步增大。预测未来三年,为维持我行贷款拨备率指标需计提拨备30亿元,而我行按《资本管理办法》计入二级资本的拨备只有12亿元左右,大量拨备排除在资本之外,严重影响我行资本充足率结果。按照计算公式,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存在以下关系: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从上市银行实际情况来看,不良率高的银行贷款拨备率更容易达到新的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可能产生奖劣罚优的结果。

4、流动性方面。从期限角度看,我行资产负债错配明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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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资产以长期为主,负债以短期居多,6月末,全行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占比为38.55%,次日到期的负债占比为53.15%,全行中长期贷款占比51.74%,定期存款占比为38.96%,存贷比71.14%,资产负债期限严重不匹配,将造成全行整体流动性风险。从业务结构上看,我行存款客户类型高度集中,大型企业客户、财政类客户占比居高不下,零售存款占比提高幅度仍有限,存款业务结构转型任重道远。《指导意见》按照国家监管规则首次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项指标,对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行亟待转型提升资产负债整体流动性。

四、徽商银行实施新监管标准达标规划 (一)新监管标准的总体达标规划

“十二五”期间,徽商银行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规模、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继续坚持“自身做大做强,服务地方经济”双重战略目标,积极推动经营转型,继续坚持资本集约型发展道路,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国银监会监管新规,按照先进银行的标准要求,在目前指标已经达标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和风险资产的科学计量和评估,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实现持续达标。现根据我行自身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以及资本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对各项指标达标时间总体规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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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规划表。

徽商银行实施新监管标准达标规划表

新监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7.5% 资本充足率 监管 一级资本充足率 ≥8.5% 资本充足率 ≥10.5% 杠杆率 ≥4% 流动性风险 监管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流动性覆盖率 ≥100% 净稳定融资比例 ≥100% 2012年初开始实施,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前达标 2012年初开始执行,2016年底前达标 达标要求 达标规划 2014年底达标 2014年底达标 2014年底达标 2014年底达标 2013年底达标 2014年底达标 2014年底达标 2014年底达标 存贷比 ≤75% 贷款拨备率 ≥2.5% 拨备覆盖率 ≥150% 2、分阶段目标。

徽商银行实施新监管标准分阶段达标目标表

资本充足率监管 流动性风险监管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指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存贷比 贷款拨备率 拨备覆盖率 监管要求 ≥7.5% ≥8.5% ≥10.5% ≥4% ≥100% ≥100% ≤75% ≥2.5% ≥150% 2011 ≥10% ≥10% ≥13% ≥5% 2012 2013 ≥9.5% ≥9% ≥9.5% ≥9% ≥12% ≥11% ≥5% ≥5% ≥100% ≥100% ≤75% ≥2.5% ≥400% 2014 ≥8.5% ≥8.5% ≥10.5% ≥4.5% (二)具体达标规划及措施

1、资产增长规划。徽商银行过去三年资产业务增速平均为26%,考虑到金融危机后,经济复苏需要一定的进程,预测未来几年各项业务增速可能适当放缓。2012至2014年,徽商银行主要业务增速规划为22%。

徽商银行2012至2016年主要业务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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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元 1、表内资产总额 增速 2、表外资产总额 增速 3、存款总额 增速 4、贷款总额 增速 2010 2075 308 1634 1175 2011 2470 19.0% 400 30.0% 1980 21.2% 1385 17.8% 2012 3013 22.0% 488 22.0% 2416 22.0% 1690 22.0% 2013 3676 22.0% 595 22.0% 2947 22.0% 2061 22.0% 2014 4485 22.0% 726 22.0% 3595 22.0% 2515 22.0% 2015 5472 22.0% 886 22.0% 4386 22.0% 3068 22.0% 2016 6676 22.0% 1081 22.0% 5351 22.0% 3743 22.0% 注:2011年为计划数。

(1)准确定位,确保规模高质量增长。安徽省积极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发展分工,主动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徽商银行也树立“立足安徽,挺进长三角,面向全国”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徽商银行成立六年的发展情况来看,“立足安徽”仍是业务增长的主要源泉,六年来,我行网点覆盖16个地级市以及26个县,共设立169家支行,服务窗口不断充实和完善。扎根于安徽省,加快布局省内重点城区,适时推进县域支行建设;以长江三角洲为目标区域,审慎推动跨区域发展。自2008年以来,安徽省存款和贷款业务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26%和29%,实现了较快增长,徽商银行将继续自身做大做强,服务地方经济,保持各项业务稳健持续增长。

(2)开拓思路,积极转变经营模式。商业银行规模扩张的冲动将受到资本实力的抑制,为实现长期的资本与资产的动态、平衡发展,在长期内能达到资本充足率的根本要求,实现资本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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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有效覆盖,徽商银行着力实现两个转变:首先是从经营理念上实现根本性转变。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经营发展,走质量、效益、规模和结构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其次,要向以提高单位资本和资产的运用效率为特征的集约化经营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成本与收益的考核体系,在全成本情况下针对产品、条线和机构的经济资本投入产出比进行量化考核评价,引导分行和业务条线向资产收益率、经济资本回报率等理性发展的经营指标进行考核,努力谋求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新发展。

2、资产结构调整方案。2011年6月末,全行各项贷款余额1269亿元,其中公司贷款、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分别为695亿元、289亿元、285亿元,占比分别为55%、23%、22%,公司贷款总体占比较大,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占比较低,但较2008年末分别增加2个和4个百分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行坚持业务转型,不断加大转型力度调整业务结构,目前取得初步效果,但与我行经营定位仍不完全相称。“十二五”期间,徽商银行仍要围绕发展战略,全面推动全行经营转型。

(1)加快转型,坚持资本节约发展道路。首先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创利不仅是一项利润增长点,更是衡量银行经营转型成果、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欧美银行业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40%左右,非利息收入已成为国际银行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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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大收入来源。国内上市银行也纷纷加强中间业务研发力量,努力提高中间业务占比,近几年取得了较大成效。徽商银行应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快速提升中间业务收入水平,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应尽快达到10%以上。其次要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小的资产业务,在资本充足率计算中,信用风险按权重法进行计算,个人贷款、微小企业贷款等业务权重只有75%,明显低于一般公司业务。我行应加大转型力度,提高个人业务和微小企业贷款占比,持续优化资产组合,降低资产组合风险权重,减轻资本压力。

(2)降低集中度,合理配臵资产负债业务。一是降低贷款集中度。2011年6月末,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7.17%,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10.61%,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75.34%。三项集中度指标虽符合监管指标,但均超过我行自身预警值,且单一客户贷款余额、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和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断上升,存在较大的集中度风险。贷款集中度过高,可能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甚至直接威胁到银行的信誉和银行持续经营的能力。贷款过度集中,严重制约贷款议价,贷款收益水平难以提高,同时与全行结构转型和资本节约的经营理念相违背,应坚决制止。全行应严格按照流动性风险预警值要求(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预警值分别为7%、10%、70%),变被动达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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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达标,提高资产流动性。二是降低存款集中度。我行大型企业客户、财政类客户占比较高,零售存款和小微企业存款规模偏低,负债稳定性不够高。在业务转型中,我行要注重各种类型存款优化组合,在保持业务稳定增长的情况下逐步调整存款结构。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大户”存款必然享受高息待遇,我行存贷利差将进一步降低,生存空间将逐步缩减。从全省金融机构各项存款来看,2011年6月末个人存款余额9047亿元,占比48%,且个人存款增速、增额均超过对公存款,我行发展零售业务将是分散存款集中度的有效途径。

(3)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保持区域主流银行地位。把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和机制作为中心任务,不断加强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业务流程,不断完善服务渠道,稳步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我行对公业务在省内的优势地位,逐步提高个人业务省内占比。一是深化服务内涵,加大创新力度。金融危机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面临着内部转型和外部竞争的双重压力,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提升服务客户能力,创造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引导银行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的积极转变。我行应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逐步形成以服务创新为动力的集约化经营机制,将“让客户满意”的理念渗透到金融产品的开发中去,不断开发出适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新产品,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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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我行产品线,全力打造中小企业金融产品服务平台,增强客户合作关系,提高我行市场竞争力。二是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我行应深入开展流程优化工作,按照细化内部管理、满足客户需要、强化风险控制、提高工作效能等原则,逐步改变管理环节过多、流程周期太长、流程相互不协调等缺陷,努力做到业务流程标准化、精细化,尽量减少不必要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增加流程设计柔性,提高各业务流程可连接性、可更改性和兼容性。服务流程要满足市场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把流程优化作为一项综合改造与长期改善工作来抓。三是拓宽服务渠道,优化服务手段。完善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加强窗口服务设施、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等管理,树立良好的服务品牌。加强自助银行建设,扩大自助银行辐射范围,提高机器使用率,为客户提供支付便利、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银行卡自助服务环境。积极构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三大远程服务渠道体系,依托先进科技搭建全方位服务渠道,优化流程和系统功能,减少操作环节和提高操作自动化程度,并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完善的服务。

3、盈利能力规划及贷款损失准备补提方案。2012-2014年,考虑利率市场化进程对银行业利润率下降趋势的影响,徽商银行拨备前资产利润率保持在1.6%左右,略低于2008年至2010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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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水平(1.7%)0.1个百分点。2010年末,拨备余额29.76亿元,拨贷比2.53%。2012-2014年按新增贷款的2.6%提取拨备,确保拨贷比高于2.5%。

徽商银行2012-2014年盈利计划表

单位:亿元

项目 拨备前净利润 提取拨备 净利润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32.62 38.00 43.66 52.84 63.93 5.60 5.00 7.56 9.15 11.07 27.02 33.00 36.1 43.69 52.86 (1)提升科学全面定价能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央行将有规划、有步骤、坚定不移地推动利率市场化,存款和贷款利率市场化将是核心。据悉,由“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也已定稿,可能选择部分具有硬约束的金融机构进行利率市场化试点。利率市场化呼唤多年,现已逐步进入实施阶段,商业银行应敢于扛起定价的责任,科学合理开展定价工作,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高资本消耗、高成本投入、靠低定价降低风险的外延粗放型经营模式,走向一条较低资本消耗、较高经营效益的发展新路子。

①建立健全科学定价机制。一是逐步完成由单纯被动执行管制利率向自主定价的转变。在目前“存款管上限、贷款管下限”的利率模式下,商业银行基本按照管制利率标准执行,利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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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后,存款利率上限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放开,存贷款产品、本外币产品利率定价须有自主进行,主动定价意识和技术需要不断提高。二是实行“以客户为中心”的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我行要认真分析自身经营环境、管理水平、产品技术水平和竞争地位,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制定差异化的定价政策,在保证银行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三是健全风险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各类风险损失的评价、预警机制,为完善风险溢价的定价机制提供支持,通过运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技术,同时参考外部评级结果,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在定价中的参数和变量,进一步完善风险定价机制。②丰富和完善定价技术。一是进一步完善基于RAROC(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回报率)的客户关系定价方法,针对大型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经营户)、个人消费群体等细化定价参数,一类一策,贴近实际,提高定价结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完善管理会计体系。现代商业银行利率定价主要考虑成本与收益匹配、风险与收益匹配、银行经营战略等因素,资金成本、财务成本、风险成本、资本成本、税负成本均是定价的主要参数,不断完善管理会计系统建设、大量积累数据、精准测量各项参数是完善定价技术的必由之路。三是创新利率风险对冲工具。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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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将逐步加大,必须创新规避利率风险的衍生工具,如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提高银行管理利率风险的能力。

(2)提升成本控制能力。就银行业而言,目标市场和经营产品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趋同现象普遍存在,所以银行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成本的竞争。成本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各层级、各部门、各条线、各环节都要进行成本管理,要消除“成本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的偏见,牢固树立“成本管理、人人有责”的观念,把成本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个成本中心和每一位员工的身上。

①建立全面成本管理意识。全面成本管理是对成本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商业银行全面成本管理不仅包括费用管理,还包括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管理,同时为了能更加全面地考察分析成本,必须将机会成本、战略成本也考虑进来。全面成本管理不是简单、机械地控制和降低成本,而是要“少花钱多办事,花同样的钱办

更多的事,花将来的钱办长远的事”,要统筹规划、控制风险、提高效率、创造价值,使各个经营管理环节实现投入的科学化和产出的最大化。②转变观念,全面提升成本管理能力。一是将成本管理主体要由单个部门转变为全行所有部门和员工,各个成本中心和每一个员工都应有成本责任,努力形成全行算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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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分支行算细账、员工算小账的局面,人人有指标,个个抓落实。二是将成本管理客体由单纯的费用转变为责任成本、全面成本以及战略成本。三是由事后的核算、监督转变为事前的规划和事中的控制,成本管理的关键是要从经营管理的源头入手,要关注和调整产生成本的人、财、物以及产品、业务、条线等的布局,从根本上堵住资源漏洞,把握效益机会。四是正确处理全面成本管理与银行发展和价值创造的关系。全面成本管理并不是简单、机械的成本降低,不是单纯要“勒紧腰带过日子”,而是要通过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成本管理,实现投入的科学化、产出的最大化,简言之也就是“让不该花的钱一分都不花,该花的钱也要精打细算地花”。

4、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规划。巴塞尔Ⅱ出台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加快了实施巴塞尔Ⅱ的进程,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治理结构、制度流程、数据管理、计量技术等多个方面,目前已有部分大中型银行开始实施。徽商银行已于2009年启动对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项目建设,现已上线使用,对我行风险管理理念和计量带来了革命性变化,由于数据资源不充足、专业人才短缺的原因,与完全实现巴塞尔Ⅱ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尚有差距。目前,我行将继续按照新监管标准有关风险计量的要求,继续推进风险计量技术的快速变革,加大资源投入和研发能力,争取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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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标准法。

风险资产计量方法规划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2012年 权重法 标准法 基本指标法 2013年 权重法 标准法 基本指标法 2014年 权重法 标准法 基本指标法 2015年 内部评级法 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中明确提出“银监会对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当年12月31日起计算。”、“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高级方法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遵守资本底线要求。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若按资本底线调整系数90%计算,我行资本充足率能够提升1个百分点左右。

5、资本补充方案。2011年,我行正式启动上市工作,拟申请发行不超过21亿股本,募集资金80亿元左右。在安徽省委、省政府的关心下,在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行上市工作克服了很多困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相继获得银监会、证监会的相关批复。9月下旬,中国银监会批复了关于徽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同意我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出具截至2011年6月30日经营管理情况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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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意见书。经过我行和有关方面的努力,完成了包括招股说明书、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小报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全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材料,并于9月30日正式上报中国证监会,10月10日获得证监会的受理通知书,上市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本次上市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对徽商银行长远发展起到战略性作用。下一步我行仍需与中国证监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汇报,尽早满足证监会的上市审核要求,尽快上市募集新股,提高我行资本充足水平。若我行2014年底前成功上市并募集资金80亿元,2014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上升至13.3%,比规划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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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巴塞尔协议与中国新监管标准解析

一、从巴塞尔协议到新监管标准

1974年,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同年,十国集团的央银行长在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要目的为:“堵塞监管中的漏洞、改善监管水平,提高全世界银行监管质量。”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目标:交换国际银行经营和监管政策和做法方面的信息;制定新方法监管国际银行;对银行资本和其他方面制定标准。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现在惯称的“Basel I”),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巴塞尔协议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该协议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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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Basel I的局限性变得越来越明显。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彻底的修改资本协议,并与1999年6月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多次定量影响测算和修订,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现在惯称的“Basel II”,或《新资本协议》),并决定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破坏的同时,也暴露出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际社会深刻反思和检讨危机的成因和现有的监管政策。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III: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即现在惯称的“Basel III”,或《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提高了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建立了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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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拉开了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序幕。至今,中国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实施巴塞尔II、III协议的指引文件(参见上表),尤其是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明确了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随后的8月15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在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2008年至2010年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11个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参见下表编号1至11)),形成了完整的资本监管总体框架。《资本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相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将同步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巴塞尔II、III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支柱 三大支柱 颁布时间 2007年2月 2010年8月 2010年4月 2008年9月 2008年9月 2008年9月 2008年9月 2009年8月 2009年11月 2009年12月 2011年8月 2008年8月 编号 1 2 3 4 5 6 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支柱 第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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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2009年9月 2009年9月 2009年11月 2009年12月 2010年2月 2010年2月 2011年7月 2009年11月 7 8 9 10 11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商业银行文件薪酬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三支柱 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主要从银行个体和金融系统两个方面加强全球金融风险监管,微观层面希望提高银行个体压力时期的稳定性,宏观层面力求减少存在潜在系统性风险的个体银行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提升了资本质量。Basel Ⅲ更加注重资本质量,增加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一是将资本结构进行重新细化,将监管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二是明确了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对其他计入一级资本的工具也严格了条件,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股息具有完全自主权、没有固定期限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三是明确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取消仅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能够吸收损失,因此其受偿顺序须列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得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保证,原始期限不得低于5年,若附带回购期权必须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且发行5年后方可由发行人主动行权,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偿付未来应得的收益和本金,发行合同不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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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与发行人信用状况相关的条款,银行及其关联方不得故意购买该资本工具等。四是统一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并在普通股层面上实施扣除。五是提高资本结构的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监管资本的所有要素,以及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对应关系。

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的资本构成差异

巴塞尔Ⅱ下的资本构成 一级资本 实收资本/普通股 股本溢价 留存收益 盈余公积 少数股东权益 创新资本工具(15%上限) 二级资本(不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一般准备 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次级债 三级资本(覆盖市场风险) 巴塞尔Ⅲ下的资本构成 一级资本 →普通股 →股本溢价 →留存收益 →其他持续经营的资本 →如果少数股东权益可以支持银行的风险,则允许银行审慎认定部分少数股东权益为一级资本 →不计入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 →简化二级资本,只有一套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其他子类别将被取消 三级资本(将被取消) (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巴塞尔Ⅲ要求核心一级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同时要求建立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比例分别为2.5%和0-2.5%,超额留存资本应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并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另外,为解决本次危机中“大而不倒”机构道德风险问题,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可视情况提高资本充足率。由于银行在正常年份还需要持有相应数量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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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资本,实际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要求分别达到了7%、8.5%和10.5%。这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建立以来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首次提高。

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的资本要求差异

资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 留存超总资本额资本 要求 2.5% 7.0% 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 4.0% 6.0% 总资本要求 8.5% 总资本 最低要求 8.0% 8.0% 总资本要求 10.5% 额外资本要求 逆周期超对系统重额资本 要性银行额外资本范围 要求 0-2.5% 视情况制定 最低要求 巴塞尔Ⅱ 2.0% 巴塞尔Ⅲ 4.5% (三)扩大了风险覆盖面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一是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在本次信用评级的总体改革中,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内部评估,降低新资本协议中的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并收紧了使用外部评级的合格标准,大幅提高了“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提高了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制定了防止在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之间进行监管套利的政策,同时要求资本覆盖正常市场条件下的风险价值和压力条件下的风险价值,对于交易业务新增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迁徙风险。三是强调交易对手风险,鉴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上的缺陷,巴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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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使用压力情景估计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EPE)以覆盖广义错向风险,以此确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资本要求;使用“交易对手暴露等价债券法”来捕捉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以此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大型金融机构计算风险暴露相关性时使用1.25的资产价值相关性(AVC)乘数;提出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压力测试和返回检验新要求等。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监管,以减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衍生品和其他金融渠道带来的风险传染。

(四)引入并整体更新杠杆率。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之一是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为建立一个简易、透明且不受风险因素影响的计量方法来作为风险资本计量的可靠补充,巴塞尔委员会引入杠杆率指标(以及资本与总风险暴露之比),监管红线为3%,并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框架。引入杠杆率指标是将监管要求注重资产向注重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扩展,其不仅有助于防止银行利用风险资产资本要求的漏洞,也有助于防止风险模型和计量错误的发生。

(五)注重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流动性监管。巴塞尔Ⅲ中设臵了两个流动性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流动性覆盖率指银行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用于度量短期(30日内)单个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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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停滞的敏感性。净稳定融资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用于衡量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资产业务发展,也可以反映中长期内银行所拥有的解决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资源和能力。两项指标的监管要求均为不低于100%。除了以上两项指标,巴塞尔Ⅲ同时还提供了一套用于不同国家间监管一致性的通用监测指标,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以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趋势。

(六)降低亲周期性效应,化解系统性风险。一是提出超额资本留存和逆周期资本留存,建立资本缓冲运行机制。为平滑信贷周期和经济周期带来的资本波动,新监管框架中首次提出在经济形势较好时建立资本缓冲,以供经济危机时吸收损失。资本缓冲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当出现危机时,留存超额资本可用来吸收损失。第二类是与信贷过度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各国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度高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二是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危机之前风险管理和资本框架捕捉关键风险暴露是导致亲周期性效应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新框架引入若干保障措施来应对,包括:使用长期数据估计违约率、引入衰退期违约损失率、适当校准风险函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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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银行压力测试、考虑衰退期信用资产组合向下迁徙等。三是推动采用更具前瞻性的拨备。巴塞尔委员会倡导银行采用前瞻性拨备提取方法,放弃基于“已发生损失”的贷款损失拨备会计准则转向基于“预期损失”的会计规则,新方法将更加透明地反映实际损失,并降低亲周期性。

巴塞尔Ⅲ将于2013年开始实施,长期来看,将对金融稳定性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正面积极地作用,此次改革体现了国际监管发展趋势,将对银行经营模式有较大影响。一是将更加注重资本约束,减少过度投机行为。二是金融创新将更多注重实体经济基础,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需求。三是监管不在过度相信市场,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将逐步增强。四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趋于强化和一致。五是信息透明度将进一步增强。

三、中国银监会新监管标准具体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了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本节围绕着《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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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各项监管措施和指标,以及新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间的区别联系归纳总结。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 1、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修订

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规定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各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明确各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的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做出特殊规定。

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第一,重新确定了权重法下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和表外信用转换系数(参见下表),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第二、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算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允许银行使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第三、首次明确提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允许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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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调整主要内容 1、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 2、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 3、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4、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 5、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6、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 7、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表外信用转换系数(CCF)的调整

1、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贷款承诺的CCF由原来的0%上调为20%;原始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的CCF仍为50%; 2、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CCF为50%。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提门槛;

2、对标准法下利率风险特定风险资本要求计量规则进行修订; 3、明确合格证券认定标准;

4、调整部分证券特定风险资本计提比率;

5、明确承销业务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头寸计算规则;

6、增加了内部模型法计量新增风险资本的定量和定性要求; 7、对内部模型法下返回检验确定附加因子的流程进行调整。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主要变化

1、增加了基本指标法,将α值设定为18%(高于巴塞尔Ⅲ规定的15%),并设定5年过渡期,即2012年α值设定为10%,以后每年增加2%,到2016年过渡期结束时为18%;

2、结合巴塞尔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实践》和银监会《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完善了标准法的定性要求。

2、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一、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第二、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用以吸收经济下滑时,金融危机给银行带来的资本损失;0-2.5%的逆周期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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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在信贷高速扩张时银行计提超额资本,当信贷增长过快以至于系统性风险出现,在经济下行期间银行用逆周期资本缓冲吸收损失,以保持完整经济周期内的信贷供给稳定。第三、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3、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增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以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过渡期安排。新资本监管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达标。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5、配套要求。此外,银监会还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治理结构、风险评估、资本规划和检测报告)、监督检查(检查内容、程序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和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

6、实施差别监管。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分为四大类,并明确不同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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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标准和措施 分类 1 标准 监管措施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不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 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加资本要求与第二支出资本要求之和 审慎性会谈;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不下发监管意见书; 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 加资本要求,但未满足第二支出资本要求 增加监督检查频率; 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限制分红;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不限制向董事、高管实施奖励; 低于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限制股权投资; 要求与附加资本要求 限制重要资本性支出; 限制风险资产增长。 大幅降低风险资产规模; 责令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任意限制或禁止新设机构和新办业务; 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责令调整董事、高管或限制其权利; 依法接管或促成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2 3 4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

1、监测指标体系。在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和同业负债集中度等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指标。

2、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其他流动性监管指标与原监管标准一致。

3、过渡期安排。新流动性监管标准和检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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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监测指标体系和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包括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两项指标。贷款拨备率要求不得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

2、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达标;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新监管要求与巴塞尔协议III对比

指标体系 具体指标 普通股核心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留存超额资本 逆周期超额资本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 达标时间 我国监管Basel Ⅲ部门要求 要求 我国监管部门 Basel Ⅲ ≥5% ≥4.5% ≥6% ≥6% 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1年进入观察期,≥8% ≥8%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2013年至2017年为过≥2.5% ≥2.5% 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3年渡期,2018年正式纳0-2.5% 0-2.5% 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入第一支柱 尚未达成1% 共识 2011年-2012年监测,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行期2013年1月1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4% ≥3% 日至2017年1月1日,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3年2015年1月1日开始底和2016年底达标 披露,2018年纳入第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核心资本/未加权表内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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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柱 拨备/信贷余额 拨备率 ≥2.5% 拨备覆盖率 ≥150% 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3年底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2016年底非系统重要性达 标,个别困难银行2018年底达标 ≥100% 2012年初进入观察期,2013年底成为最低标准 2012年初进入观察期,2016年底成为最低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 净稳定融资比率 ≥100% ≥100% ≥100% 原则性要求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制度,正制定基于“预期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引 2011年初进入观察期,2015年初成为最低标准 2011年初进入观察期,2018年初成为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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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9q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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