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4-06-11 23: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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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住宅小区配套

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规划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教育局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完善功能、提高品位,确保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

1、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城

区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2、规划、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设计要求,按照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规划预留充足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并提出幼儿园建设规模和用地位置;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时,规划部门应征求教育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由教育部门审核并同意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规划部门方可受理。

3、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用途。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变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就近补划,补划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4、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建筑面积应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10】10号)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时,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居住区定额指标规定,以居住区规划的居住人口“千人38名幼儿”规划建设幼儿园,即:新建住宅小区每5000人口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每10000人口应配建一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全日制幼儿园;农村新建3000人以上的社区或以每1.5公里的服务半径为单位,新建一所3个班以上规模的全日制幼儿园。城乡规划部门须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等。

5、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幼儿园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作为住宅开发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本意见施行前已划拨出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2年未动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对非成片开发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规划适宜的新建幼儿园用地

或邻近幼儿园扩建用地。

7、对无幼儿园配套建设规划或降低幼儿园设计标准的小区规划,教育部门实施一票否决。

二、严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关

1、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无偿配套建设。 2、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做到与住宅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的幼儿园在首期建设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未达到工程建筑造价25%以上的,对其住宅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幼儿园建成后,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违反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和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3.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区域,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区市幼儿园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已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擅自转让、出租,改变已建成幼儿园使用功能的,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并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4.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同时应兼顾残障幼儿的

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质量监督。

三、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使用

1、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及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未经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和教育等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经上述部门同意,报区(市)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规划、住建、教育、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学前教育。

3、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具体办园模式:可由教育部门主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办幼儿园,当地政府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鼓励市、区(市)实验幼儿园或其他优质公办园以创办

分园的形式承办幼儿园,建立幼教集团。新农村社区新建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所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4、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在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5、对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或未按规定承担配套建设费用的房地产项目,由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追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约责任。

(本意见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全日制幼儿园是指独立设置,三室(活动室、休息室、盥洗室)配套,能够提供午餐及午休的幼儿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9p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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