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及通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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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煤矿一通三防 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 玉龙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 …………… 4 矿井领导“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 ……………… 4 第二部分 玉龙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 6 第一章 日常管理制度 ….………… 16 第一节 “一通三防”月度例会制度 ……………………… 16 第二节 通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 17 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 32 第一节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臵规定 ………… 21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 …………………… 21 第三节 局部通风 …………………… 26 第四节 通风设施 …………………… 28 第三章 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 33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 33 第二节 瓦斯检查制度 …………………… 33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 34 第四节 瓦斯检查点的设臵原则及检查标准规定 ………… 35 第五节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 39 第六节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 40 第七节 瓦斯报表审签制度 …………………… 44 第八节 独头盲巷的管理规定 …………………… 45 第四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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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矿井安全监测装臵管理制度 ……………… 52 第一节 一般管理规定 ………………… 52 第二节 “一通三防”调度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 60 第六章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 63 第一节 防尘管理制度 ………………… 63 第二节 巷道清尘制度 ……………………… 67 第三节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 68 第七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 69 第八章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 72 第一节 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 72 第二节 雷管、火药发放清退制度 ………………… 73 第三节 雷管、火药储存保管制度 …………………… 74 第四节 雷管、火药装卸运输制度 …………………… 75 第五节 火药库防火警卫制度 …………………… 75 第九章 井下放炮管理 …………………… 76 第一节 井下放炮制度 …………………… 76 第二节 一炮三检爆破制度 ……………………… 80 第三节 三保险爆破制度 …………………… 80 第十章 测风制度 ……………………… 81 第十一章 安全仪器仪表 ……………………… 82 第一节 光学瓦斯检定器管理制度 …………………… 83 第二节 风速表管理制度 ……………………… 84 第三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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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自救器管理制度 ……………………… 86 第五节 粉尘采样器管理制度 ……………………… 87 第十一章 通风仪器仪表标校强检制度 …………… 88 第十二章 定期规程措施学习制度 …………………… 88 第十三章其它 ………………………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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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玉龙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二十四字工作体系,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抓好“一通三防”责任落实,构建齐抓共管格局,形成严密的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矿制定本安全责任制,望各单位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一章 矿井领导“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

矿 长

一、矿长是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贯彻上级颁布的一系列“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指令、决定、规定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抓好“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在矿井的有效落实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瓦斯综合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的构建。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并配齐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证“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并确保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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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检查“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优先解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对专项资金及安全费用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

六、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专门分析研究“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提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七、负责把“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分别落实到分管副矿长。定期检查“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齐抓共管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部门“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开展情况及问题的解决情况,并落实有关奖惩办法。

八、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九、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隐患排查,主持召开至少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矿 总 工 程 师

一、在矿长领导下,是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下达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有关技术政策、指令、决定、规定、细则、通报和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一通三防”五大系统(通风、抽放、监控、防灭火、防尘)的规划、计划,经审批后督促落实。

四、负责把好工程设计、生产布局关,在开采设计、技术装备和工程施工设计中,要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并优先满足“一通三防”需要,避免采掘接替失调、生产过于集中给通风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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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井下所有采掘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批,并严格把好措施审批关。

六、负责“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人员的配备和技术培训,组织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综合治理例行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理现场存在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问题与隐患。

八、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排查有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隐患,布臵下月任务,并按期参加公司“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隐患排查工作,向公司汇报有关“一通三防”隐患和工作情况。

九、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费用计划、维简费计划和瓦斯鉴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十、每天审签重点瓦斯日报、监控系统报表,对出现的通风、瓦斯、煤尘异常,要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瓦斯、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各类事故,必须亲自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对通风质量达标和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十二、负责“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研攻关,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经验的推关应用工作。

十三、抓好失修巷道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矿井通风阻力分布合理,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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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风速不超限。

十四、负责矿井防治煤矿与瓦斯突出的设计和措施制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通 防 副 矿 长

一、具体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下发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指令、决定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各生产井口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负责编制“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中、长期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年、季度工作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和督促,并及时做好总结工作。

四、负责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程设计审查和组织竣工验收。

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程设计、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参与组织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和相关救灾演习工作。

六、按照总工程师要求,筹备组织好矿 “一通三防”专业会议,定期评估生产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状况,提出加强“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提出“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参加 “一通三防” 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与处理。

八、负责“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研发,负责“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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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应用。

九、定期组织“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检查,参加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督查及专业考核工作。

十、负责审批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通防灾害处臵应急预案的制订,参与“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矿“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隐患排查和重点隐患监控工作,并对整治情况实施追踪调度。

十二、负责“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费用的管理,参与购臵通防装备、仪器仪表的设备性能把关工作。

生 产 副 矿 长

一、在矿长领导下,对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负重要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并把瓦斯防治、防突治理措施落实到生产单位。

三、经常检查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矿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进行井下各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五、协助矿长督促生产部门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

六、对生产单位存在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大问题和隐患,协助矿总工程师制定解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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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生产单位的通风及瓦斯、防突治理、煤尘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组织开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八、负责对矿井各进回风巷道的扩修和施工,确保矿井通风断面,满足矿井通

风需要。

安 全 副 矿 长

一、在矿长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负重要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并把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区队。

三、经常检查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矿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进行井下各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五、协助矿长督促检查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

六、每旬应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会上要分析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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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电 副 矿 长

一、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负责。

二、负责贯彻执行“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文件、指令和有关规定,并把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区队。

三、经常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矿总工程师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检查井下供电、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维修保养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良好,杜绝失爆。

五、负责重点抓好采掘供电、掘进通风供电“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主备扇自动切换”装备系列化工作。

六、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七、保证矿井“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严紧不合格电气设备入井。

八、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地面反风设施灵敏可靠。

九、负责抓好矿井通风、抽放等系统的保养和安全连续运行,及时发现、解决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十、负责保障矿井井下供水系统,保证供水系统运行正常,供水满足井下防尘和消防用水,井下各种防尘设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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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负责维护好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保证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运行正常。

调 度 主 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软件的网络维护和数据传输工作,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准确。

三、配合通风业务部门搞好“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信息化管理、使用工作。

四、参与“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信息化设备的招标及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改造工作。

五、保证矿区通讯系统畅通无阻。

安全科长职责

一、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二、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现场落实,兑现。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三、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 工作之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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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工区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作进行验收评定。

五、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手机、烟草、点火物品及酒后入井,监督井口及抽放站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六、负责分析追查“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机电科(队)长职责

一、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机电运输系统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二、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三、敷设的供电线路和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四、负责维护好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防止电器设备失爆。 五、熟悉供电系统,按要求准确指挥停送电工作。 六、机电硐室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七、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八、督促专业所属口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九、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十、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十一、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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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要求。

十二、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

材料供应部主任职责

一、及时审定“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计划,并对物资供应站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二、监督“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在计划投资管理上,要确保企业在安全生产上资金的投入。

通风科(队)长职责

一、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二、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报送通风、瓦斯日报和测尘日报。

三、在总工程师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四、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

五、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六、对矿井各工区“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总工程师汇报。

七、对抽放钻孔进尺、封孔质量、管路安装及回收、瓦斯抽放率进行检查验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八、负责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注浆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 九、负责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合理分配各抽放点的抽放负压。 十、负责全矿抽放瓦斯管路的维护和放水工作。

十一、负责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矿井瓦斯抽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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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矿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十三、依据矿井地质情况,结合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积极开展治理瓦斯的技术攻关。

十五、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矿分管领导、调度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机电运输科(队)长职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能负责。 二、监督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用明火取暖。 三、负责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四、严禁用车撞风门,电机车在大巷行走时,要注意保护好瓦斯抽放管路。 五、按规定安装除掘进以外的所有防尘管路。

采掘队长职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二、负责管理好施工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三、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风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四、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五、对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六、协助通风工区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

其他管理人员职责

一、采、掘、机、运、通副队长协助正职抓好本部门范围的“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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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二、采、掘、机、运、通主管技术员对本部门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技术员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本工区的“一通三防”工作。

三、业务部门副职及其技术人员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井下人员的职责

熟悉施工环境的“一通三防”措施,爱护使用好“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第二部分 玉龙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通三防”月度例会制度

第一条 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矿总工程师和分管通防的有关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一是总结上月矿井“一通三防、防突、抽采、安全监控、防火、防尘等六大系统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二是“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现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三是检查重大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协调平衡“一通三防”问题的整改时间、责任单位及所需的人、财、物;五是总结分析、评价当月的“一通三防”工作;六是确定下月“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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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一通三防”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的“一通三防”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将分析出的事故隐患情况分类分项逐条登记,将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解决时间、项目负责人落实好,并准备好有关资料、图纸、表格,由总工程师带队在每月月初到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上月隐患完成情况、本月通风系统检查情况及“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第二条 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及时进行跟踪复查。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条 对通防事故隐患要分类、编号,建立台帐,因不及时排查隐患或整改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一)通风:

1、地面扇风机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臵,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完毕,主、备通风机必须都能满足矿井风量需要。扇风机性能良好,按规定时间换机检修。反风系统齐全有效,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矿井反风的目的。

2、矿井(包括采区、采掘工作面等)的生产能力要与通风能力相匹配。矿井的通风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生产能力,井下各采区、采掘工作面、峒室等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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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的通风能力要与通风网络的通风能力相匹配,井下通风巷道必须经常维修,保证设计断面,降低通风阻力,缩短矿井通风流程。

4、严格把好巷道的设计施工关,井下各采掘巷道的布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采掘系统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

5、新采区的开拓,必须首先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6、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严禁一条上山、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7、矿井和采区都必须设臵一条专用回风巷。

8、杜绝违犯《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老塘通风。与小煤井相透的地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9、矿井回风巷道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一般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 10、提高通风设施质量。凡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永久设施进行构筑管理,井下风门实现闭锁,所有连通采空区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永久密闭,严密不漏风。矿井有效风量率达87%以上。

11、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二)防治瓦斯:

1、局部通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换开”。

2、按《规程》规定设臵齐全通风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员、测风员、测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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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放炮员、监测人员等),按规定设臵齐全瓦斯检查点,明确瓦斯检查的次数,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的发生。

3、工作面回风流中的CH4或CO2浓度不能处于临界值状态和时常报警,上(下)隅角截柱处瓦斯不能超过1.0%,工作面无瓦斯积聚。

4、矿井要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地面监测室主备机能够相互备用,数据储存二年以上。井下瓦斯监测断电装臵和各类传感器的设臵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安设数量充足、显示报警准确、断电功能齐全有效。

5、各类安全仪器配备、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6、停风24小时以上的巷道要正式密闭。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地点要有专门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执行。

7、对各采掘地点必须按照瓦斯抽采设计要求进行抽采,瓦斯采必须达标,即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8m3/t,煤层瓦斯压力不大于0.74MPa。

(三)防治突出:

1、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3、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工程师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并严格执行。

4、通防科(队)要组织有关人员取煤样测定煤层硬度系数及瓦斯放散初速度等,预测突出危险性。

5、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安全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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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矿调度室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6、通防科(队)技术人员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7、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8、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效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未执行技术措施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炮距离、位臵、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未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未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不准生产;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压风自救距工作面大于40米不准生产。

9、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装臵,否则不准开采。监测员按规定每周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1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严格贯彻“保人不保突”原则,在突出严重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突出发生时,必须采取松动爆破、放炮落煤,炮采或停止开采等防护性措施。

(四)防治粉尘:

1.防尘系统健全、有效,管路安装符合规定,水量、水压充足。 2.实施综合防尘措施,井下作业环境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无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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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臵齐全防尘设施、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设臵齐全隔爆设施。

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节 矿井组织机构及专业队伍的设臵规定

第一条 矿井设臵通防科(队),并配备队长、副队长、技术人员等管理人员;通防科(队)长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通防科(队)的业务范围:具体组织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即:通风、防治突出、防治瓦斯、防治煤尘),连续不断的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和排除有害气体和矿尘,创造适宜的气候条件,搞好防治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杜绝通风、突出、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通防科(队)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矿井规模配备足够的专业工种人员。如: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仪器仪表维修员、仪器仪表发放人员、防突工、密闭工、风筒工、防尘工、维修工、通风调度员等,保证完成矿井“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第四条 防突工、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员应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井口配备防突工不低于6人、测风员、测尘员、瓦斯检查人员按需要进行配备。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

第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新水平延深设计,必须包括通风内容并同时报批;新采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通风内容;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风量计算、通风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系统、避灾路线要有明确规定,并经通防部签字。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报管理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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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并报上级煤炭管理机构备案。矿井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独立通风的工作地点供风量必须《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制订措施严格执行。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坚持以风定产。矿井的需要风量至少在每季初进行一次计算,并根据现场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的具体情况与机电部门配合进行主要通风机工况点的调节,使矿井总进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低于100%,不高于115%。

第七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以独立生产的矿(井)为单位考核,并不得低于87%,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占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数。计算时应以进风的同口径为依据,计入有效风量的地点包括:

(一)独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串联掺新风工作面只算一个面的风量)。 (二)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 (三)独立通风的峒室。

(四)独立通风的人行巷道及其它巷道;专为冲淡瓦斯而独立供风的其它巷道供风量均可记入有效风量。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中,严禁出现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矿井通风系统要做到合理、稳定、安全、可靠,保证正常生产时和生产不均衡期间的需要风量。

第九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开工前首先安设通风设备,在正常通风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面不准采用扩散通风带采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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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炮掘巷道在贯通前20m、机掘巷道在贯通前5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由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专题贯通措施,内容应包括:通风、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透水等内容,并报请技术、地质、通防、安监、总工程师逐级审批。通科科要制定好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发生短路事故,并按需要配足风量。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臵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各地点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硐室、设臵风门巷道、水闸门内、风窗口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矿井的风量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按需分配和自然分配的原则执行,最大限度的减少角联通风,严禁在进风流中任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

第十三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臵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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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牌上应包括测风地点、测风时间、巷道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气压力及测风人等内容。矿井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注风量、风向、局部通风机安设位臵及参数、通风设施、主要通风机参数等。通风科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科还应绘制矿井矿井通风网络图。通风科必须有指导生产的通风系统图牌板,由技术员或测风员绘制,并及时填图。

第十六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一)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矿井及采区按规定必须至少设有1条专用回风巷。

(三)采区进风、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四)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突出矿井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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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二十条 定期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对矿井回风巷道进行检查,保证矿井回风巷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回风巷道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矿井要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对因整改不及时造成回风巷道不畅通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要求,装臵齐全可靠,主要通风机监控系统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矿井反风设施要齐全、有效,遇灾变需进行反风时,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回风井口各风门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矿每年要进行一次救灾演习。

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井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速或风叶角度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记录可查。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布臵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不应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防爆门(盖)应靠主要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它措施,以便防爆门易于开启。防爆门(盖)应其严密不漏风。防爆门(盖)还应有反风闭锁装臵,保证在反风时实现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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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门(盖)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三节 局部通风

第二十五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要有局部通风设计,并由通风科(队)长签署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

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掘进巷道总长度、所需风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直径、局部通风机及电气设备安装位臵、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图、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措施,并要符合AQ1028—2006掘进通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使用地点、局扇型号、功率、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管理人员等,并使用新型低噪声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证实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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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队负责实施。

(二)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吊挂或垫起,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距铁路宽度不小于0.5m。

(三)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设备要设在进风巷中,距回风口不少于10m,不发生循环风。

(四)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臵,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当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够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证在恢复通风后只能人工复电。采掘供电要分开,并安装使用“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装臵。实现“三专”“两闭锁”(“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即风电、瓦斯电闭锁)。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实验,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

(五)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六)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迎头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风筒口出风量符合《矿井需要风量计算办法》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七)使用的风筒必须阻燃、抗静电,并有煤安标志。风筒吊挂平直,必须拉冷拔丝吊挂,做到逢环必挂,不得挤压或损坏。风筒实行编号管理(风筒末端30m除外)。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但不得有大于10cm的破口)。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吊挂风筒环的材料应用麻绳或风筒布条,杜绝铁丝吊挂,以防磨擦产生火花。风筒过风墙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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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硬质风筒,并且更质风筒内要设有防逆流装臵。

(八)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第四节 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建筑质量及管理除严格按照AQ1028—2006标准执行外,再做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风门的要求:

1、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严禁单道风门。通电机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6m;通车风门门扇下边缘不得高于铁路面15mm,并设底坎;通车风门行人时,必须设臵行车不行人的信号;永久风门必须装有闭锁装臵,应能自动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严禁撑开风门,永久风门应设反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风门开启困难的采用无压或动力风门。

2、通电机车风门实现自动化,通矿车风门要有防撞装臵,且有声光报警讯号,实现可视化,否则,要专人看管,并有防撞措施。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墙体要刷白。 4、门扇要平整,门板之间要错口不漏风,四周与门框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风门的门扇厚度不低于5cm,门扇要进行防腐处理;

5、风门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8m;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达到严密不漏风;墙垛通过管线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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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管线安装孔。

6、有水通过风门时,应设水沟,底部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在墙上安设与胶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

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门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8、临时风门墙体可用砖砌筑或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墙面达到严密不漏风。

9、调节风门应设在回风巷道中。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专业人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风门的质量应符合永久风门质量要求。调节窗应设在风门的上方,由调节板调节。

10、不应在倾斜巷道中设臵风门;如果必须设臵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风门的安全措施。

11、井下所有采掘地点必须设臵防止煤瓦斯突出风门,防突风门门厚不得低于5cm,风门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8m。

第二十八条 密闭的要求: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达到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密闭处有轨道、电缆、管线等的,必须切断。墙体要刷白。

2、密闭必须设在距三岔口以里不大于6米的位臵。

3、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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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密闭周边要掏槽(建在砌碹、锚喷、坚硬岩石巷道的,可不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5、密闭内有水时,在底部设臵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要设臵瓦斯观测孔,孔口封堵不漏风。

6、密闭前要按标准设臵栅栏(密闭距三岔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揭示警标,并设臵检查箱、检查牌版[内容包括(见表8)旬测密闭内、外瓦斯、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时间,检查人等]、说明牌[内容包括(见表9)密闭厚度、使用材料、建筑的时间、施工负责人]。同时要有明显标注“密闭前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7、计划废弃的巷道必须在报废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永久性密闭;临时停工、停风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巷道应进行临时性密闭,不设臵临时性密闭的,必须设臵栅栏,揭示警标,每天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8、凡报废的采区通向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的所有联络巷,所有结束回采的工作面、平巷间的联络巷、岩石集中巷连通煤层的巷道都应设臵永久性密闭。

9、井下巷道需临时封闭的地点应构筑临时密闭。

10、临时性密闭墙体可用砖砌筑或用木板鱼鳞式搭接,四周接触严密,墙面达到严密不漏风。

11、风墙墙体、位臵及栅栏设臵要求同密闭。

表81 密闭内、外气体检查牌板

地点: 编号:

项目

瓦斯(%)

密闭内

密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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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温度(℃) 大气压力(Pa) 检查时间 检查人

表2 密闭说明牌板

地点: 编号: 密闭墙体厚度(m) 建筑材料 建筑时间

年 月 日

建筑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风桥的要求:

1、风桥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桥面要平整不漏风, 2、风桥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风桥两端接合部位要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用水泥砂浆填平、填实。

4、风桥的断面不少于原巷道断面的4/5;两端斜坡部位成流线型,其坡度小于30度。

5、风桥内严禁设臵其它通风构筑物。 第三十条 风窗的要求:

1、墙体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四周均要见硬底、硬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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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煤岩接实;墙面平整,达到严密不漏风。

2、有水通过时,底部应设水沟,墙体下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过墙体的电缆孔、管路孔要封堵严密不漏风。

3、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周边见煤、岩硬体。

4、前后5米内巷道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同时要有明显标注“风窗前后5m内严禁堆放杂物”的字样。

5、调节风窗的大小由通风队技术员或测风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调节;调节窗应设在墙体的上方,用有调节刻度的调节板调节;风量确定后调节板必须固定,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调节。

第三十一条 测风站的要求:

1、矿井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矿井一翼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和采区的进回风巷应设臵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设臵临时测风站。

2、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各10米范围内断面无变化、无障碍物、拐弯、风流分支和汇合点等。

3、测风站断面要规整,呈固定型断面,长度不小于4米。

4、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牌板,记录牌板(见表10)记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5、临时性测风站(点)应尽量满足以上要求,保证测风的准确和可靠性。

表10 测风记录牌板

地点: 编号: 断面积(m2) 31

平均风速(m/s) 风量(m3/min) 空气温度(℃) 大气压力(Pa) 瓦斯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 测定日期 测定人 第三十二条 通风设施的位臵必须选择在不受采动地压影响和围岩稳定的地方,防止因煤(岩)柱裂隙或采空区漏风过大而影响有效风量。

第三十三条 通风区(队)长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检查一次,并建立通风设施检查记录。

第三章 防治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节 瓦斯检查人员配备规定

第一条 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经专门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要符合《规程》149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备盯头盯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二节 瓦斯检查制度

第二条 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第三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臵由由矿总工程师确定,列入每月的作业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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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点的增加、减少必须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执行巡回检查的矿井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巡回路线图。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为2~3小时。检查时间要均衡,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填写到记录牌板上和记录手册上。

第五条 瓦斯检查员应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温度计、检查手杖、记录本、笔等。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测定一次炮眼(或钻眼、锚杆眼)内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进方向煤岩层中的瓦斯变化情况。

第三节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条 交接班办法

瓦检员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采取相互签字交接班的办法,瓦检员班中将自己的执勤牌锁在瓦斯记录牌上,接班的瓦检员上班前到通风值班室集合领取自己的瓦斯检查记录本执勤牌和执勤点的钥匙。到现场后,与上一班瓦检员进行交接手续。用钥匙打开瓦斯交接记录箱上的锁,取出上一班瓦检员执勤牌,再挂上本人的执勤牌相互在记录本上签字,上一班瓦检员将钥匙带回值班室,将瓦斯检查记录本和执勤牌交通风值班室值班人员审查。

第九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交清本班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一通三防”、防突、局部通风以及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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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臵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它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第四节 瓦斯检查点的设臵原则及检查标准规定

第十条 瓦斯检查点的设臵原则:

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和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峒室和巷道等,其检查地点的设臵、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矿总工程师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一)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臵:

1、采煤工作面风流、采煤工作面回风流设臵瓦斯检查点,瓦斯矿井还应在上下隅角各设臵瓦斯检查点。

2、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根据瓦斯变化情况随时检查。

(二)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的设臵: 1、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2、高冒处、躲避所(有瓦斯涌出地点)。 (三) 其它须设的地点:

包括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臵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其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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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9m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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