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从GATT到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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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能够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提高收入水平,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就一国而言,出口贸易比进口贸易对本国经济发展更为有利。因为出口的扩大、市场的开拓,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收入,使社会各阶层都能从增大的“蛋糕”中分享到好处。而进口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价廉物美的商品并由此而增加了福利,但它对本国市场的冲击则会使生产者蒙受损失。外来的竞争当然可以促使本国生产者改进技术、转变结构,但这往往需要假以时日并付出一定的甚至是惨重的代价。因此,各国在制定外贸政策时,几乎都奉行“奖出限入”的信条,以从国际贸易中尽可能多地受益。这样,必然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阻碍世界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这种状况,就有必要加强国际间的磋商与协调,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制定各国都能遵守的国际贸易准则,以减少和平息各种纠纷。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本章将从对外贸易政策国际协调的角度,对两者加以分析。由于WTO是GATT的延续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所以本章的重点将放在GATT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分析上面。在此之前,首先介绍一下有关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基本知识。

一、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涵义

贸易条约和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等。

贸易条约按照参加国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多边贸易条约两种。两国之间签订的,叫做双边贸易条约。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签订的,叫做多边贸易条约,如国际商品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洛美协定等。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所谓“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口号下签订的。但实际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靠缔约国的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得到的好处是不一样的。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贸易条约

贸易条约的名称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关系各方面的问题,如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还有特种所有权(专利权、商标和版权等)、进口商品应征收的国内捐税、铁路运输和转口问题等等。这种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条约的有效期限也较长。

2.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通商航海条约比较,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

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贸易额、双方的出口货单、作价办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对于贸易额和双方出口货单的规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体执行时还可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调整。没有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间,在签订贸易协定时,通常把最惠国待遇条款列入。

贸易议定书一般是对已签订的贸易协定的补充或解释。它的内容和签订程序更简单,只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订即生效。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议定书的形式为许多国家采用。它既可以用来修改、补充和解释贸易协定的某些条款,又可以在两国还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先签订贸易议定书作为两国贸易的临时依据。如果两国订有长期贸易协定,则可以通过贸易议定书来确定年度贸易的具体安排。

3.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协定。支付协定是在外汇管制情况下产生的。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具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这样,结算就只能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因而需要 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规定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这种通过相互抵帐来清算两国的债权债务的办法,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2)两国间一切债权债务结算,统一在双方清算机构中进行;(3)债权债务抵偿后余额,用黄金、可兑换货币支付或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或转入下年度由逆差国用出口商品来清偿;(4)规定信用摆动额,只要抵偿后的金额不超过这一额度,债务国不给债权国利息,超过时则需付利息。

支付协定以双边支付协定为主,但也有多边支付协定。

自1958年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结算所代替。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用支付协定规定对外债权债务清算办法。

4.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项商品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这些产品由于受到世界市场行情变化影响,价格波动的幅度较大,贸易量也不稳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则希望通过协定保证初级产品价格不至于涨得太高,并能保证供应。国际商品协定用来稳定价格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设立缓冲库存。协定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库存(包括存货与现金两部分),并规定最高、 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就利用缓冲库存抛出存货;当市场价格跌至最低限价时,则用现金在市场上收购,以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国际锡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按照国际锡协定规定,如果锡价低于锡理事会规定的最低限价时,锡的缓冲存货机构就从市场上买进锡,支持市场;如锡价高出最高限价时,就从缓冲存货中抛出锡,以压低市价。

第二,签订多边合同。这种合同,一方面要求进口国保证,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另一方面要求出口国保证,在规

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协定商品。国际小麦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来稳定小麦价格的。

第三,规定出口配额。先规定一个基本的年度出口配额,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作相应的增减。如当市场价格超过最高限价时,配额自动增加;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以下时,配额就自动减少。这样,就可通过控制商品供应量的办法来稳定价格。国际咖啡、糖的协定就是采取这种办法的。 国际商品协定除了出于价格原因外,也有的是进口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与出口国签订的,以对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作出安排。如国际多种纤维协定(MFA),就是在多边的基础上管理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和限制这些商品的市场准入,它包括出口国和进口国。 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两个: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写MFNT)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 对方。这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在贸易协定中,其适用范围一般包括:(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包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要大些,可把缔约国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有无条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和豁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目前已极少在国际间使用。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有时还采用“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是要求缔约国之间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缔约国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合法的理由而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这些措施在同样情况下普遍实施于订有这项原则的所有缔约国,这就符合无歧视待遇原则。反之,如果这些措施单独对某缔约国实行,而对另一个缔约国不实行,这就违反了无歧视待遇原则。 在贸易条约中,一般还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如缔约国一方给予邻国有关边境贸易上的特别优惠待遇,缔约关税同盟国家之间或在特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待遇以及目前工 业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等,这些都作为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在国家间签订的贸易条约中,时常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经济上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它适用的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外国产品应交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专利权等等。但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等均不包括在内。

一、GATT的产生

GATT是二战后美国从其自身经济利益出发,联合世界上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一个临时性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

二战结束后,曾作为主战场的欧洲,经济遭受重创。不仅作为战败国的德、意和日本战时耗尽了财力,战后又被搬走了机器,经济面临崩溃,即使作为战胜国的英、法等盟国为应付战争也几乎竭尽了人力物力,以致战后资金短缺,生产萎缩。各国为了实现经济重建,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就业。而同为战胜国的美国却是另一番景象。由于战争远离 本土,加之受到战时军需品的刺激,美国经济急剧膨胀而成为战后最强大的国家。二战后,美国拥有西方世界1/2以上的生产能力,出口贸易的1/3和黄金储备的3/4。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美国积极倡导自由贸易,以便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 为了打破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美国在战后积极推动建立一个其战争结束前就拟定的全球性国际贸易组织,在国际经济领域专门协调各国间的贸易关系。1945年12月,美国发表了《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法案》,呼吁召开一次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以便缔结一项国际贸易条约并建立一个世界性贸易组织。在美国的提议下,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46年2月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决议草案,并成立了由19国组成的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由于当时关税壁垒盛行,建立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又需要一段时日,为了尽快解决各国在贸易中的摩擦,包括美、英、法、中、印度等的23个国家便主张将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二次筹委会通过的由美国起草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贸易政策部分,和他们各自在双边谈判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加以合并,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作为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各国相互处理贸易纠纷的临时性根据。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决定GATT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生效。 后来,由于在1947年11月哈瓦那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对美国原先的草案作了大量修改,与美国的利益相去甚远,美国国会没有通过,美国政府也就放弃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努力。其他国家受美国影响也持观望态度,致使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 成为泡影。这样,GATT便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应急协定而一直延用至1994年底。 二、GATT的主要内容

GATT的内容包括序言、正文、附件、临时适用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其中正文的38条条款是GATT的主要部分。

序言部分是GATT的总纲,除列出了GATT的23个创始成员国之外,还阐明了GATT的宗旨及为实现这一宗旨所采取的手段。序言指出:“缔约各国政府??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希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

正文部分的38条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2条,这是GATT的核心。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确立了多边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该条第2款又列出了其几种例外。第二

条“减让表”主要规定了各缔约方实施关税减让的具体义务。

第二部分为第3条到第23条。该部分是对各缔约方贸易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有关非关税壁垒的规定、作为应急措施的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以及有关缔约方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处理规则。

第三部分为第24条到第35条。这部分主要是GATT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GATT的适用范围、本协定的生效、减让的变更、本协定的接受加入与退出,以及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本协定等。 第四部分为第36条到第38条。该部分以“贸易和发展”为总标题,主要规定了缔约方中的发展中国家在GATT内享受优惠待遇的特殊条款。

GATT的另一组成部分为附件、临时适用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主要是对上述条文的一些注释、说明及补充规定。其中,附件是对正文条款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以避免理解上的分歧。临时适用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分别是创始缔约国确立和非创始缔约国加入GATT的法律文件。这两类议定书都载有所谓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要求一个国家或独立关税区(如香港)在成为GATT缔约方后,应实施总协定的第一、三、四部分,并尽可能地在本国法律范围内实施第二部分。

三、GATT的主要职能

GATT的宗旨是通过促进自由贸易而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及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其宗旨主要通过以下职能而达到。

1.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尽力消除各种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它们通过各种关税和非关税障碍阻碍别国产品的进口,对此,GATT通过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打破这些障碍。从成立到被WTO取代,GATT共组织了8轮多边谈判,使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从1948年的36%降至80年代的5%,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3%,关税壁垒的作用大为降低。从东京回合起,非关税壁垒也被纳入减让谈判的范围并达成一些协议,非关税壁垒的使用受到一些限制。

2.协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解决各种贸易纠纷

由于国际贸易关系各国的切身利益,国际贸易中难免存在各种冲突和纠纷。GATT通过主持冲突各方的谈判、协商,努力化解这些纠纷,避免冲突各方的利益一损俱损。一般说来,GATT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其条文不具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其协调机制的权威性,它能使绝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解决。 3.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情况,制定国际贸易的新规章

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贸易、投资及环保等领域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GATT不断制定新的规章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涉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领域,并纳入纺织服装、农产品等长期游离于GATT之外的部门,所通过的“一揽子协议”中包括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前所未有的内容,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4.研究和促进缔约各方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GATT随时关注各缔约方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情况,并及时发表各种年度经济数据和经济发展报告,以便为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同时,GATT还通过一定的优惠安排,促进发达国家协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GATT的这些职能在其存在的46年间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GATT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地实现其宗旨,GATT的全部内容中贯穿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由该协定的实体 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并为后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达成的一些协议所补充。这些规则及其例外构成了GATT的法律框架,制约着GATT及其成员国的贸易活动。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非歧视原则

这是GATT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它体现了GATT多边互惠互利的特点。本着这一原则,各缔约方都可以同等地分享降低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利益。非歧视原则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无条件的,它要求一个缔约国给予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优惠和特权,必须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国。关贸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的减让表条款中,对此作了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缔约国之间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征收方法、规章手续以及运输销售等方面,一律适用此原则,并规定“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减让表条款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相关部分所列的待遇”。该原则可以使有关缔约方之间的双边互惠变为多边互惠,促进自由贸易。

关于国民待遇原则,GATT的第三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 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可见,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国内税及有关销售和使用的商业规章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进口应给予与本国产品同等的待遇。它还包括另一缔约国在本国设立的企业要求享受本国企业在捐税和有关法规上的同等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对进口产品在国内措施方面的体现,防止进口产品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因为歧视性的国内规章而削减,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平等竞争。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无歧视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减少市场扭曲和贸易障碍。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前者不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待遇,后者不对外国产品和本国产品实行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还包括相反角度的含义,即一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就是说,实施限制或禁止的应是产品本身,而非产品的来源国。

非歧视原则在GATT中存在着诸多例外。受这些例外的冲击,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往往大打折扣,并非只要身为GATT一员就能自动享受各种优惠待遇。关于非歧视原则,GATT中规定了以下例外:

(1)对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内的优惠安排和可能导致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临 时安排,GATT允许不必同时给予非区内或非同盟内成员国。这是因为GATT认为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虽然与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相悖,但它们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自由贸易,而且其成员在区内承担着一定义务。

(2)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方面承诺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优惠关税待遇。它主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仅对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优惠,而不将优惠扩及发达国家,从而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实现真正的平等。

此外,GATT还通过一些“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特定缔约国之间之不适用总协定”等条款,允许缔约国基于安全、健康、保护国内工业、保证收支平衡等理由,暂时免除或不履行总协定中的有关义务。 2.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关税作为各缔约国唯一的保护手段。这是因为关税能使各国的保护状况和程度一目了然,便于对各国的保护水平进行比较。关税保护的另一层含义是各缔约国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关税减让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GATT第28条第2款中规定:“有关缔约国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各缔约国通过谈判确立的关税减让幅度需列入减让表中,不得随意提高,从而使谈判达成的税率成为有关缔约国的最高税率。如果减税方要求升高税率,必须3年后经过谈判以其他产品的税率减让相补偿,从而确保总体关税水平不致提高。简单地说,关税的总体原则是只能降低不能提高,以使关税不断递减,最终向自由贸易迈进。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首先在缔约国双边之间进行,经过一个或若干个主要供应者就某一或若干产品逐项、对等地进行减让关税的谈判。谈判的结果列为分表,然后根据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其进行汇总,得到一张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总表,即关税减让表,它具有法律效力。

关税减让原则也存在着例外,它主要表现在:

(1)有选择的逐项进行的、产品对产品的关税减让谈判,仅使部分产品的关税率受关税减让原则的制约,而有相当部分的产品(如一些“敏感性”的纺织品、农产品等)则长期游离于该原则的管辖之外;

(2)有关缔约国在某些条件下,可借助“保障条款”,不遵守此原则;

(3)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自身与发达国家间的经济差距,根据GATT第四部分,可在关税减让方面享受非对等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 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一种最为普遍的非关税措施,它通过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数量来保护本国市场,从而妨碍了竞争,与GATT对各缔约国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工业的规定直接相违背,因此GATT将其列入取消之列。GATT同时又规定了此原则的例外,即当一国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或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其经济发展,可以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但必须本着非歧视原则,以以下方式实施:

(1)在保证透明度的前提下,实行全球配额,即以进口商申请的先后顺序而非不同的国别 和地区作为配额的分配依据;

(2)若须实行国别配额,其配额应由进口和出口缔约国双方共同商定,不能由进口方单方面规定,出口缔约国的有关产品于前一代表时期在进口缔约国市场所占份额可作为双方协商配额的依据;

(3)在配额制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亦可采用许可证制,但对产品的进口来源不应在许可证中有所规定,以此促进贸易自由化。

由于在GATT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后,关税水平大幅下降,关税对各国市场的保护作用减弱,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即以其实施简便、针对性强、效果

显著而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因此,在此后GATT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一直是谈判的议题。 4.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指各缔约国政府应迅速公布其与商品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以便其他缔约国和贸易商能够熟悉。这些法律规章在公布前不能实施,并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国对实施状况的检查和监督。透明度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的第10条,该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 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透明度原则的作用在于防止缔约国对贸易进行不公开、不透明的管理而造成歧视性待遇,影响自由贸易的进行。它是GATT其他原则(如前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保护原则)得以有效贯彻的基础。 当然,透明度原则并不意味着缔约国必须什么都对外公布。为了维护各缔约国的正当利益,GATT规定了透明原则的例外:“总协定并不要求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GATT第10条) 5.公平贸易原则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等有关条款中,主要是反倾销、反补贴和减少其他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公平贸易。

GATT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国内正常价格或成本价向外国出口时,可视为倾销,这时进口国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来抵制倾销带来的损害。受害国在征收反倾销税时要按GATT的要求遵守非歧视原则,且征税数额不超过出口国倾销价与正常价格之差。

关于出口补贴,GATT认为是一种不公平行为,严禁缔约国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如果一缔约国的出口补贴对另一缔约国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可以允许这一进口缔约国对有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如果缔约国大会发现某种补贴对另一个向进口缔约国输出有关产品的缔约国的某一工业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它们也应允许征收反补贴税。 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定义,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商品在制造、 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受领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对缔约国征收反补贴税,GATT作了几项限制:

(1)反补贴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对商品的生产或出口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的数额。就是说征收反补贴税只是为了抵消补贴的影响,而非对补贴加以惩罚; (2)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交纳的捐税或因这种捐税已经退税,而对它征收反补贴税; (3)除非进口国已肯定补贴对国内工业已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进口国不得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

(4)凡与出口价格的变动无关,为稳定国内价格或为稳定某一初级产品生产者的收入而建立的制度,即使它有时会使出口产品的售价低于相同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的可比价格,也不应视为出口补贴。 关贸总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如一缔

约国欲实施补贴以求增加初级产品出口时,则该国不应使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并适当注意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缔约国在这种产品的贸易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已经影响或可能正在影响这种产品的贸易的特殊因素。 GATT允许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并规定取消其他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对于保证贸易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无疑有重要意义。但有些规定含糊其词,如何为“重大损害”、“合理份额”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施中免不了争端迭起。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的“东京守则”, 对一些概念进行了界定,弥补了上述有关缺陷。东京守则还对生产者补贴与出口补贴加以区别,确定了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的界限。 6.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仅是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谈判并维持正常贸易关系础,而且是GATT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GATT在第28条第2款中规定:“有关缔约国应力求维持互惠互利减让的一般水平。”只有通过各缔约国之间的互惠互利、相互关税减让,它们各自的进出口才能维持基本平衡,GATT促进各国贸易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也才能得以实现。

GATT中的互惠并不意味对等。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之间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总体是互惠的,也是对等的;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遵守互惠原则时,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否则,两者之间经济水平的不平等永远得不到改善。这正是发达国家予以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的基本理由,也是互惠原则的例外。 7.贸易争端的磋商调解原则

这是GATT的另一个根本原则。GATT本身不是独立的权力机构,而是一个协调机构,它为各缔约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谈判的场所。用GATT第二任总干事O.Long的话说,“从根本上讲,总协定是谈判的同义语。”(转引自刘厚俊:《中西方贸易》,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为了维护各缔约国的正当权利,协调其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GATT本着这一原则制定了一套处理成员国间争议的磋商程序及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申诉程序,为各方顺利履行其权利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关贸总协定第22条“协商”规定,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若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与另一缔约国或另几个缔约国进行协商。如果有关缔约国在合理的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 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情对此问题作出裁决。”

关贸总协定成立以后的40多年间,通过协商等手段,成功地解决了100多起贸易纠纷,为规则和规范的实施以及确保缔约国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起了重要作用。GATT磋商调解的目的在于通过争端的解决恢复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非对违反GATT规则的某方进行惩罚。因此这一原则实行起来也就比较容易,易于取得利益相关的各缔约国的支持。 8.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原则

在上述GATT有关原则的例外中,已提到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优惠。这主要是国际社会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对发展中国家追求公平发展、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作出的反应。

GATT素有“富人俱乐部”之称,其大多数条款都是迎合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在肯尼迪回合谈判之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只有18条,它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必要时采取与GATT规定不符的政策措施。1965年,在联合国1964年第一届贸发大会的影响下,关贸总协定增加了一个第四部分,即“贸易和发展”部分,于1966年6月生效。这一部分承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非互惠原则,

规定了对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 该部分包括第36到38条。考虑到总协定的基本目的“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是特别迫切的”,“注意到缔约国全体能使发展中的缔约各国采用特别措施,以促进它们的贸易和发展”,GATT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下主要优惠。

(1)非互惠原则。“发达的缔约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 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第36条第8款)

(2)发达国家应尽可能地多承担义务,“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不建立新的”或“加强已有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并“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进口提供更大的范围。”

(3)缔约国全体“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际安排”,“同联合国及它的附属机构??谋求适当合作”,并“建立某些必要的机构”,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

东京回合又达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对待及更全面参与”的协议,规定了著名的“授权条款”,为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

9.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 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加强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区域化、集团化的趋向,各集团内部纷纷采取减少或废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区域性的贸易安排。

对这种区域性的贸易安排,GATT在第24条中予以认可。该条规定:“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国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不得阻止缔约各国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GATT之所以允许区域性贸易安排的存在,主要在于“缔约各国认为,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

与此同时,GATT对区域性的贸易安排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 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可见,区域性贸易安排原则是在GATT所提倡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无可奈何”的补充,而不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实现。 10.合理保障原则

为了防止缔约国由于意外的、不正常的原因使国内市场受到冲击而利益受损,GATT设立了合理保障条款,允许一缔约国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全体缔约方的允许,而暂时或部分停止GATT规定的义务。GATT第19条是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国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该国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消或修改其

承诺的关税减让。但是,这些措施只限于受损害的产品,并且必须严格控制使用这种措施的范围、程度和时间。一缔约国根据这一条款采取紧急限制时必须是非歧视的,并有透明度,还要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缔约国通报所采取的措施。 GATT的合理保障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条款。GATT在第12条和第18条中分别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限制准许进口的商品数量或价值作了规定,并要求他们在实施保障条款时须遵守总协定的条件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2)幼稚工业保障条款。GATT第18条规定,为了实施目的在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 展计划和政策,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缔约国有理由采取影响进口的保护措施或其他措施,保护幼稚工业(比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等)。 此外,GATT还对某些特殊商品(如古董),或牵涉到资源保护、环境问题、公共卫生、动植物免疫以及国家安全等的进出口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条款。各缔约方在这些方面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根据GATT的规定,实施进出口限制或禁止。

当然,保障条款的运用并非随心所欲,GATT对此有严格规定。

GATT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谈判来完成的。自1947年至1993年,GATT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以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涉及范围最广、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影响最大。 一、乌拉圭回合谈判概况 1.乌拉圭回合谈判发起的背景

乌拉圭回合是在前7轮多边贸易谈判后,世界经济和贸易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发起的(前7轮贸易谈判简况见表8-1)。

通过前7轮谈判,特别是第6、第7回合的谈判,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构筑的关税壁垒大为削减。发达

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从40%降至5%左右,发展中国家同期也降低至13%左右,关税的保护作用大大下降。这有力地促进了二 战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世界经济增长与繁荣。

然而,70年代中期以后,世界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入停滞,加上两次“石油危机”的雪上加霜,世界经济更是长期低迷。在此情况下,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一些国家的政府纷纷绕过GATT的规则,利用其某些条文不够具体的缺陷大打“擦边球”,运用各种隐蔽的行政性保护措施构筑非关税壁垒(到1988年非关税壁垒达2500种之多),同时一些国家还滥用出口补贴之类的鼓励出口措施以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使GATT原则受到侵蚀,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多边贸易体制笼罩在一片“灰色”阴影之中。 面对这种形势,各缔约国认识到为了维护GATT的宗旨、扩大世界贸易,努力打破形形色色的贸易壁垒、

净化国际贸易环境已是迫在眉睫。于是,1986年9月15日至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GATT缔约国部长级会议上,决定正式发起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由此拉开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帷幕。 该轮谈判的目标反映在《埃斯特角部长会议宣言》中:(1)通过降低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进一步自由化,给所有缔约国尤其是欠发达缔约国带来利益;(2)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进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缔约方约定的、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多边纪律之下;(3)增强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通过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并考虑贸易形态和前景的演变,包括高科技产品贸易不断增长的重要性、商品市场的严重困难以及改进贸易环境的重要性。特别要协助发展中国家解决债务危机;(4)促进影响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国际经贸政策和国内经贸政策的合作,努力改进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促进金融与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2.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特点 乌拉圭回合原定于1991年底结束,可由于有些缔约国在一些重要问题(主要是农产品问题)上分歧尖锐,使谈判几近破裂。后来在GATT的努力下,才于1993年12月15日达成妥协,使谈判得以结束。 与前几轮谈判相比,该轮谈判具有以下特点:

(1)谈判的范围广。乌拉圭回合的参加方和涉及的议题都是空前的。从表8-1可以看到,前7个回合参加方最多的为99个,而乌拉圭回合则有多达11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其议题也多达15个,大致可分为3大类:第1类是有关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议题,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等6个议题;第2类为与强化GATT多边贸易制度功能及作用有关的议题,包括关贸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总协定体制作用6个议题;第3类为新增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3个议题。它们几乎涵盖了各方所关心的议题。

(2)时间长。它从1986年9月开始,到1993年12月15日结束,历时7年有余,是GATT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马拉松式的谈判。

(3)难度大。由于该轮谈判涉及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中的新旧议题,其中有的议题非常棘手,同时参加各方又都有着不同的利益,都想“最大索取,最小付出”,致使谈判纷繁复杂,难以协调和妥协。特别是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上各方利益尖锐对立,使谈判几度陷入僵局,以致这一问题的谈判成为乌拉圭回合成败的关键。农产品问题之所以如此复杂,主要因为对于农产品补贴,欧共体提出以1986年为基数,到1996年削减30%。而美国则拒绝这一方案,要求在10年内,削减农产品生产补贴70%和出口补贴70%以上。此外,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阿根廷和巴西等14个重要粮食贸易国组成的“凯恩斯集团”也提出了不同要求。各方利益的冲突使得农产品问题迟迟达不成协议,直到时任GATT总干事萨瑟兰规定的最后期限前夕,欧美才达成妥协。

(4)责任全。这次谈判的最终结果采取的是一揽子协议,是一揽子议题的总体解决。各缔约国就所产生的一系列多边协议,要么全部同意全部签署,要么全不同意不签署,而非象过去那样可以部分同意、承担部分责任和义务。这样就增强了GATT权利和义务的整体协调性。

(5)影响深。该轮谈判不仅就众多议题达成协议,而且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GATT。这样,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WTO将使GATT的各项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完善,这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具有深远影响。对此,后面将详加分析。 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15日,随着欧美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达成谅解,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终于在最后期限前于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结束,并产生了几经修改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该文件长达550页,包括45个独立文件。它们不仅涉及GATT原则和规则下的关税、非关税等原有问题及其延伸,而且增加了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新内容。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传统的关税减让方面

根据最后文件,各参加方的关税总水平削减近40%,减税产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其中

近20个产品部门实行零关税。在工业品方面,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从6.4%降至4%。 2.非关税措施方面

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 技术标准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对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海关估价、反倾销、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对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各缔约国应遵循可预见性、客观性、非歧视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并决定成立技术委员会,以协调各方对此标准的不同规定,同时规定了争议处 理的程序安排。

对于装船前检验,《装船前检验协议》作了原则要求,以约束用户政府利用它限制商品进口。该协议规定,用户政府应在无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下,根据进出口双方所确定的标准授权或委托有关机构在透明度情况下进行装船前检验。此外,它还对价格的核实、出口国政府的义务以及争端的解决作了明确安排。 对于海关估价,该回合在东京回合达成的协议基础上,又在新的水平上达成《关于实施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再次强调海关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实际价格”估价。“实际 价格”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处于充分竞争的正常贸易条件下进口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售价。该协议还对海关实施估价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反倾销,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的《反倾销协议》,对原来东京回合的协议作了强化,加强了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该协议还对发展中国家作了照顾性的例外规定。 对贸易技术壁垒,《技术标准协议》除加强了原有纪律外,还要求各国设立咨询点,回答其他缔约国当事方提出的合理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各国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实施技术标准时应与中央政府一样遵守该协议要求。

关于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制程序协议》要求各国在实施进口许可证时应“不偏不倚,以公正的方式加以实施”,有关进口许可证的规定应在生效前21天通知有关各方,许可证有效期限应“长短适中”,以确保进口许可证实施的公开性和可预见性。该协议将进口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自动许可证,即任何从事进口业务的个人、企业和机构,按要求一经申请,即可 获得批准。另一种为非自动许可证,即政府根据一定理由可拒绝申请。该协议将其管辖范围扩至与进口许可证有关的各道行政程序,以增强其有效管理。 关于补贴问题,《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引进“毕业”概念,规定凡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再有权对其出口商品实施补贴。对于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允许在过渡期内实施补贴。 3.《农产品协议》 该协议规定,将原有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先按规定方式全部予以关税化,然后进行削减。 发达国家在6年内平均削减36%,发展中国家10年内削减24%。对于农产品出口补贴,以1986—1990年为基期,各国在6年内须将实施补贴的农产品出口减少21%,并保证农产品进口额由占本国农产品消费总量的3%逐步扩大到5%以上。该协议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减让义务的免除,并对作为粮食净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可能遭受的损失予以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4.《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该协议确定了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置于GATT管辖的总体框架,规定在自世界贸易组织运行之日起的10年内分3阶段逐步取消发达国家按原“多种纤维协定”(MFA)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配额限制,实行贸易自由化。

该协议的经济条款规定了10年内实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日程表:第一阶段,自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作之日起(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3年内各成员国按协议附件所列产品以1990年的总进口量计算,取消16%的配额限制,使这16%纺织品率先实行贸易自由化。而 且这些产品应同时包括纤维及纱、布料、纺织品、服装4组中的每一组产品;第二阶段,自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仍以1990年进口总量为基数,4年内取消17%的配额限制;第三阶段,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以上述同样方法计算,取消18%的纺织品配额;最后到2005年1月1日10年过渡期结束后,包括剩下的49%在内的所有纺织品都将纳入GATT的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MFA完全取消。

该协议无疑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便于其纺织品进入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促进发展中国家纺织服装业的发展。同时通过过渡期的规定也照顾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

5.《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服务贸易是首次纳入GATT谈判范围,它涉及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国际金融与保险、国际电讯、国际工程承包、视听服务、国际文教卫生交流等等。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GATS就是要通过制定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来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它不仅要求各缔约方按透明度原则对其他缔约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而且要求按市场准入原则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协定还鼓励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规定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为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提供市场准入条件,并允许发展中国家按具体情况逐步开放市场和为外国服务业进入本国市场设置条件。GATS还包括人员流动、航空运输、金融服务、电讯服务、最惠国待遇例外申请等5个附录,对服务贸易领域如何实施GATT规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该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将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易引起贸易限制或扭曲的规定(如当地 成份、出口比例、外汇平衡等方面的要求)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并要求发达国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内取消这些规定。

7.《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主要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它是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原则、范围、措施、处罚、透明度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等问题,要求各方按照GATT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及有关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该协议要求各国国内立法和行政程序与其保持一致,并允许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强制性措施。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允许推迟4年实施该协议。 此外,乌拉圭回合还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要素》等协议,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最后文件》中《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宣布建立一个更具权力、更权威的“世界贸易组织”取代GATT,以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三、乌拉圭回合协议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影响 在全球“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117个参加方经过7年零3个月艰苦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确立了世界贸易的新规则,无疑对世界经济和贸易具有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可简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点:(1)它为世界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贸易的增长。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对于贸易保护主义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从而有利于维 护GATT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使之更加开放和更具生命力;(2)在市场准入方面,通过大规模地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以及纺织品和服装配额的逐步取消,有利于在更加公平的竞争氛围中开展国际贸易;(3)就服务贸易、投资及知识产权等达成的协议,有助于推动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劳务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结构的改善;(4)对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修改与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新安排,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有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世界贸易秩序,确保世界经济和贸易的稳定发展。

当然,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也并非完美无缺的,而是存在着许多明显的不足。首先,这些协议中仍存在着众多的模糊规定及例外,容易引起不同缔约方理解上的差异,引发贸易争端。其次,在谈判达成协议的过程中,经济实力强的发达国家仍处于主导地位,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均。根据估计,发达国家可从总体上获利2/3,发展中国家只能获利1/3,最不发达国家甚至会遭受净损失。而在不同的领域,各方所获是不同的。比如发达国家几乎会从服务贸易自由化和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得所有好处,并可从农产品、工业品、投资等领域获得可观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能普遍受惠的项目只有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其他方面,不同水平的发展中国家得失则差别很大,如巴西、阿根廷等农产品出口国能从农产品自由化中受益,新兴工业化国家能从工业品市场准入中得利,而一些落后的国家(如非洲许多国家)却会遭受严重损失。据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当时的估计,到2002年乌拉圭回合协议得到全面实施时,非洲贸易额将下降4%以上,每年贸易收入将损失26亿美元。此外,服务贸易自由化及投资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也被认为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尽管最后协议有这么多消极方面,但总的来说是 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的。

前面已提及,乌拉圭回合的一个重要收获就是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GATT。1995年1月1日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宣告诞生。为什么要以WTO取代GATT呢?这需要结合GATT的作用及其缺陷加以分析。 一、GATT的作用及其缺陷

GATT作为一个临时性的协定,不是一个权力机构,在国际法上没有法人资格,但它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缔约方从成立之初的23个发展到1993年底的115个,此外还有近30个非缔约国按其规则运作,几乎大部分具有经济活动能力的国家和地区都位于该体系之内。这使得GATT在世界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GATT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减让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在总协定主持下,经过多轮的多边贸易谈判,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平均关税税率都大幅度地下降,这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与发达国家对话的场所,使它们从总协定中获得贸易实惠。随着加入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逐渐增加,总协定中增加了专门处理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问题的条款,使发展中国家处于特殊的、可享受优惠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及时磋商、调解缔约国的贸易争端,从而加强各缔约国的贸易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当然,总协定及其协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贸易矛盾。一旦总协定及其协定不符合某些国家垄断资本的利益,它们就往往采用总协定的“例外”规定或要求修订某些条款,甚至采取某些背离总协定原则的做法。70年代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就说明了这一点。

最后,通过GATT,有利于各缔约国互相了解贸易情况,取得有关贸易政策的资料,从而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正是由于GATT的上述作用,它才与世界银行(World Bank)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一起被称为驱动世界经济的“三驾马车”,它们各自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国际贸易方面,全球90%以上的贸易量受到GATT的制约。

但是,由于GATT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这使得它在体制上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1)非法人主体的身份使其只能以协调者的身份,依靠其权威性来监督各项规则的履行和调解各种贸易争端。由于其法律约束力不足,难以对违规者作出制裁。(2)作为一系列双边协定组成的总协定,其责任不全面,对有些协定其成员国可以拒绝签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平衡。如民用航空协定,其签字国寥寥无几。(3)GATT的争端解决程序分散于各个别协定和总协定中而不具系统性。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难以形成具有实效的全盘性多边争端解决程序,缺乏能确保规则有效实行的全球性监督机构。这使得GATT的原则易于遭到破坏。

有鉴于此,虽然1948年在哈瓦那通过的《哈瓦那宪章》没有得到各国批准,国际贸易组织胎死腹中,但GATT生效后40多年间,关于建立WTO的呼声从未中断。

二、WTO的成立

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就重新提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构想。1955年7月, 前苏联在第20届理事会上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在1962年的开罗会议上,其倡议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1963年7月,前苏联在经社理事会第36届会议提出了关于国际贸易组织主要规定的初步设想的备忘录。同时,东欧国家也就该组织问题提出了一份草案,建议成立一个联合国主持下的处理贸易问题的单一国际组织。1964年联合国第一届贸发会议审查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可能性,专家小组认为GATT因缺乏执法权力而有严重缺陷,它既不能涉及整个国际贸易,又不能调节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间的贸易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没有这些缺陷的新国际贸易组织”。此后的几届贸发会议又提出了不少有关该组织的体制、原则等的设想。1983年,鉴于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及其对国际贸易制度的影响,第六届贸发会议专门研究了国际贸易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这个制度的政策建议。但尽管联合国范围内对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讨论非常热烈,GATT在1989年前却从未就此进行商讨。直到1990年,加拿大、瑞士、欧共体和美国等才先后提出有关成立这样组织的设想,以管理GATT范围内的谈判议题。经过多次谈判,终于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宣布成立WTO,取代GATT。 三、WTO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WTO的协定》包括序言、条款和附件3部分,对WTO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成员资格、决策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体现在序言部分,它规定:WTO全体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 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实际需要,持久地开发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准则;必须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通过签订旨在大幅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取消这些歧视待遇的议定书和互惠安排,为这些目标做出贡献;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包括经过修改过的关贸总协定和它主持下达成的所有守则和协议,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 2.WTO的职能

在协定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了WTO的职能: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中协议的贯彻与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为实施上述协议提供统一的体制框架;为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主持综合性贸易争端的解决和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合作,以协调全球经贸政策。 3.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主要机构包括:

(1)部长级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是WTO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对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2)总理事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日常监督各项协议和部长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作为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发挥作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服 务贸易和知识产权3个分理事会,负责监管各自领域内协议执行情况,并履行总理事会所赋予的其他职责。此外,总理事会还设立若干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委员会,如监督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等等。3个分理事会也设立其相应的附属机构——次一

级专门委员会,以处理更为具体的专门问题和监督协议的履行。总理事会、分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视需要还可设立临时性工作组或专家小组。

(3)秘书处和总干事。秘书处由总理事会设立,以处理WTO日常事务,其领导人由总理事会指派一名总干事担任。总干事的权限、任期等由总理事会决定。总干事根据总理事会的规定任命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4.WTO的决策方式

WTO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改变了GATT须一致通过的方式,这有助于避免GATT决议受大国主导的缺陷。每一会员国都在部长级会议和理事会上各拥有1票,欧盟票数与其会员数相同。除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及理事会记录都采用投票形式经半数以上票数通过;部长级大会与理事会对WTO协定及多边协定的解释和决议,经3/4以上票数通过;会员国如欲豁免WTO协定多边的协定义务,必须在90天内以理事会全体同意的方式达成协议。 5.WTO的成员资格

协定规定,凡接受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GATT缔约方和欧共体,包括按GATT议定条件接受者,为WTO创始成员国;凡接受该协定及附件1、2和3的多边贸易协议者,均可根据它与总理事会约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WTO的任何成员国均可退出该协定,一旦退出即不再是WTO的缔约方。 四、WTO的特点

从WTO协定的条款看,与GATT相比,WTO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法律上来讲,WTO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对其所有成员国都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现行所达成的协定都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成员国都有必须“一揽子参加”,改变了因东京回合采用自由选择参加方法造成的各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状况。

(2)管辖的范围明显扩大。根据协定,WTO的管辖范围为GATT和在GATT指导下所缔结的所有协议与安排,以及乌拉圭回合的全部成果。这其中包括了原来不受GATT管辖的农产品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知识产权以及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等等。而且东京回合达成的另外3个多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牛肉协定)也置于WTO的统领之下。

(3)建立了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协定规定:贸易额占世界前4名的国家每两年审议一次;排名5至20名的国家每4年评审一次;20名以后的成员国或地区每6年评审一次。这套机制不仅促进了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化,还有利于缔约方之间改善关系,有助于WTO在整个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重大作用。 (4)争端解决机制更为完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一整套严谨的条款之上,对争端的解决和监督发行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WTO的法人资格也使其对争端的调解更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更为有效。

总之,WTO取代GATT是国际经贸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92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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