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武汉地铁“12.24”渗水事故调查报告(定稿)(含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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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武汉地铁“12.24”渗水事故调查报告(定稿)

武汉地铁“12.24”渗水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武汉地铁 7 号线 19 标项目部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5 年 12 月 24 日 8 点 40 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

F 匝道 FK0+280-FK0+310 段 四、事故类别:渗水 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六、事故经过及抢险情况 :

12 月 24 日, F 匝道基坑 FK0+280-FK0+310 段开挖至约13.2m 深度时(设计深度为 14.1m,地面约 13m 以下为粉细砂层),值班施工员发现基坑位于和平大道车行道侧 FK0+288 处钻孔桩间有轻微渗水(此处围护结构形式为深度 26m 的Φ1000mm@1200mm 钻孔桩+深度 23m 的 Φ850@600mm 三轴搅拌止水帷幕)。随即采用堵漏王和快干水泥对渗漏点进行常规堵漏处理,并立即组织工人对此段实施挂网喷砼,约 8 点 40 分渗水位置转移至喷射砼与钻孔桩结合部位且水量未见减小。经监测单位多次进行基坑内外水位量测与开挖前水位量测复核,基本排除地下水位突然上升导致桩间渗漏水的因素,怀疑为上部杂填土、粉质粘土等富水层中的饱和水流出,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在渗水点周边进行混凝土浇筑反压和在渗水点外侧(基坑外)进行钻孔注浆等措施进行止水。约15 点 40 分,在实施过程中,渗水量加大,漏水位置上移,流水呈漫流状,项目部立即将险情上报至地铁集团相关领导。

23 点 30 分,地铁集团领导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继续

进行抢险:一是封闭和平大道,保证抢险作业面;二是加快漏水位置基坑内回填反压;三是加大、加密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的监测;四是加大对漏水点附近年代久远的老旧排污管道的排查。凌晨 2 点 30 分左右,经水务局专家排查确认,在基坑渗水点附近,路面 2 米以下位置存在一处废弃排污管道 (水务局尚不能明确具体年代,不在地铁施工迁改范围内),立即组织人员挖开路面对该排污管道进行封堵。25 日凌晨 5点 30 分左右,漏水点位置基坑内回填反压至地面下 7m,老旧排污接头箱封堵完成,漏水得到完全控制,15 点 40 分和平大道恢复交通。

这次渗水事故抢险导致和平大道封道 16 小时,并引起了部分群众围观,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七、事故原因分析 1.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基坑渗水点附近存有废弃的积水排污管道,虽然此处废弃排污管道不在地铁施工迁改范围内,且水务局尚不能明确具体年代,但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项目部对工地周边管线调查不够全面细致,且与水务局沟通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2.项目部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土方开挖与桩间挂网喷砼工序转换卡控不严,基坑暴露时间过长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本次事故对公司的信誉造成了较大影响,根据《二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二公司安[2013]148 号)相应条款,

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如下:

1.项目部作业队长石至全对本次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1500 元。

2.项目部安质部长胡学云对本次事故负有现场监督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1500 元。

3.项目部副总工雷纯宝对次事故负有现场技术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2000 元。

4.项目总工钟世华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600 元。

5.项目副经理郭有志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现场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3000 元。

6.项目党工委书记李健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4000 元。

7.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贺彬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4000 元。

九、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

1.在漏水点位置外侧布置两排注浆孔,在止水的同时,对已对地层进行补充注浆,截止至目前位置已用水泥 148 吨。

2.由于该位置的老旧管道与基坑距离非常近(距离止水桩边缘仅 1.5m),管道漏水对基坑施工影响非常大,目前继续配合水务局对周边老旧管道进行排查,及时发现空洞或破损点,及时封堵。

3.确保基坑降水井、减压井的正常运转,避免承压水突然上升,发生次生灾害;

4.加大对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的监测,确保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5.对漏水点处钻孔桩间进行凿毛焊接钢筋网片,重新施做网喷速凝混凝土,同时加快完成 FK0+320~FK0+310 段结构底板,FK0+260~ +280、FK0+320~ +340 段结构侧墙、顶板,其余位置待后续开挖后进行施工。

6.加大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质量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三违”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和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隐患必须按照整改要求于元月 4 日前整改完毕,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可控。

二公司安委会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武汉地铁 7 号线 19 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整改情况 一、整改前部分现场照片

洗车池未清理

施工便道未清扫

抢险区凌乱未清理

氧气瓶库简易

材料未有效覆盖

防护栏杆部分缺失

二、整改后部分现场照片

整改后的洗车区域

清理后的施工区域便道、防护栏杆

清理后的材料堆码与库房

第二篇:上海地铁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地铁事故调查报告

中评社北京10月7日电/9月27日14时37分,上海地铁10号线两列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百米标176处发生追尾事故,295人到医院就诊检查,目前还有70人住院和留院观察,无人员死亡。

据新华社报道,6日,“9.27”事故调查组公布事故调查结果,认定“9.27”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行车调度员违规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违规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导致10号线两列车追尾碰撞。依照有关规定,12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其中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调度长汤志华等给予行政撤职。

调查:违规调度是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在未进行风险识别、未采取有针对性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签发了不停电作业的工作票,并经上海地铁第一运营有限公司同意,9月27日13时58分,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电工在进行地铁10号线新天地车站电缆孔洞封堵作业时,造成供电缺失,导致10号线新天地集中站信号失电,造成中央调度列车自动监控红光带、区间线路区域内车站列车自动监控面板黑屏。地铁运营由自动系统向人工控制系统转换。

此时,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下行出站后显示无速度码,司机即向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报告,行车调度员命令1016号列车以手动限速(RMF)方式向老西门站运行。14时,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区间遇红灯停车,行车调度员命令停车待命。14时01分,行车调度员开始进行列车定位。14时08分,行车调度员未严格执行调度规定,违规发布调度命令。

14时35分,1005号列车从豫园站发车。14时37分,1005号列车以54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进到豫园站至老西门站区间弯道时,发现前方有列车(1016号)停留,随即采取制动措施,但由于惯性仍以35公里/小时的速度与1016号列车发生追尾碰撞。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地铁行车调度员在未准确定位故障区间内全部列车位置的情况下,违规发布电话闭塞命令;接车站值班员在未严格确 认区间线路是否空闲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发车站的电话闭塞要求,导致地铁10号线1005号列车与1016号列车发生追尾碰撞。

处理:申通集团被经济处罚

依照有关规定,1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给予申通集团地铁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运营副调度员施瑾留用察看一年、调离调度工作岗位处分;给予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调度长汤志华、10号线调度控制中心副经理(主持工作)阔康、申通集团总调度所副主任朱利敏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申通集团运管中心副总经理兼总调度所主任戴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地铁运营一公司老西门站值班员贝宇、地铁运营一公司总经理朱效洁、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沈建强、申通集团维保中心供电公司总经理王育才行政记过处分。申通集团副总裁兼运营中心总经理邵伟中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申通集

团总裁俞光耀、申通集团董事长应名洪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事故调查组还责成申通集团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按企业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申通集团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事故调查组认为,申通集团存在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应急管理不到位,设备设施维护、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要求申通集团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人为本,安全至上,优化完善地铁运行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培训,进一步健全特大型城市地铁运营的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地铁运营安全。

第三篇: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处理

本要素要求:

1.关于印发事故管理制度的通知

2.事故管理制度

3.发生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佐证

4.发生事故应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佐证

5.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6.事故档案

7.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8.事故统计

9.事故分析

10.领导对事故分析报告的批示

11.本企业事故回顾记录

12.同类行业、企业发生事故进行学习记录

第四篇:5.12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省江川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

“5.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XX人民政府:

2009年5月12日下午14:30时左右,上海程汇物流公司委托昆明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托运四箱玻璃到丽江,并租赁云南省江川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丁小军的吊车进行吊装,15:00左右因吊装作业操作不当,导致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两名工人及吊车驾驶员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根据官渡区政府委托,由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官渡区纪委监察局、官渡区总工会、金马街道办事处、牛街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依法组成“5.12”伤亡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经现场勘察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召开会议分析讨论。目前,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5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

2.事故发生地点:朱家村立交桥恒益物流市场侧门

3.事故发生单位:XX县大型汽车运输公司、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

4.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 1 -

5.伤亡程度:1人死亡、2人受伤

6.伤亡者基本情况:

死者:张明山,男,39岁,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工人

伤者:徐林新,男,36岁,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工人

丁小军,男,35岁,吊车驾驶员

7.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省XX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XX省江XX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9日,注册地址:XX县大街镇江通路,法人代表:李琼香,注册资金:陆佰万元正。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3类)、汽车零配件、矿产品销售;机动车辆险、货运险的保险兼业代理服务。

(2)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

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注册时间:2008年11月24日,法人代表:陈建军,注册地址:老海埂路247号松志仓储服务部市场内C栋10号,经营范围:货运代办服务。

8.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09年5月12日下午,上海程汇物流公司委托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托运四箱玻璃(共计3吨左右)到丽江,并租赁XX省XX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丁小军的吊车(车号:云F32665,吊重12吨)进行吊装。下午14:30分左右,在不具备吊装条件的恒易物流侧门朱家村立交桥下公路边开

始吊装货物,15:00分左右当丁小军把上海程汇物流公司拖板车上的最后一箱玻璃吊装到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租赁的货车上(当时车上有西南货运部工人张明山、徐林新两人)后,准备收回吊臂,结束吊装,但由于吊装钢绳被货车上的玻璃压住,吊车随车人员张方(系吊车驾驶员丁小军的妻子)无法取出,于是吊车驾驶员丁小军爬上货车抽取吊车钢绳,导致玻璃倒塌,造成货车上3人(张明山、徐林新、丁小军)被压,张明山当场死亡、其余两人受伤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09年5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左右,发生该起事故,现场负责人除拨打了“110”、“120”电话外,未通知相关部门。下午16时06分,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安监局通知,在我区朱家村立交桥恒益物流市场侧门发生一起事故。我局领导接报后,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联合金马街道办事处、牛街派出所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XX省XX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吊车驾驶员丁小军进行吊装玻璃作业过程中,未配备经专业培训的司索工作业,未严格执行吊装危险作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不当,导致发生1人死亡,2人受伤的吊装事故,是造成此次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ZZ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两个以上

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 ZZ省ZZ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吊装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但事故车辆未按规定配备专业司索工,未认真做好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未认真履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预见工作岗位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违章作业,造成一死两伤的事故,公司管理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0万元的罚款。

2. 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负次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

1. ZZ省ZZ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二是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100%持证上岗;三是要强化三级安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2. XX市西山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不留死角。

七、附件

1.询问笔录8份

2.事故及取样照片

3.死亡证明复印件

4.XX省XX县大型汽车运输经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偿服务协议》

5.XX市XX区新西南快运货物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二○○九年六月五日

第五篇:事故调查报告(2)

事故调查报告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晚上,基础公司地下车库桩基施工队正常加班。晚8:38分,项目部安全员扬无同志发现桩基队从钢筋棚西进一级配电箱所引的电源线冒火花,立即切断电源,让桩基队停工检修线路,线路检修完以后,让项目部电工检查合格后送电,桩基生产。并做了晚间值班记录,9:40分左右,桩基施工队负责人杜x在线路检修好以后,不给项目部值班人员汇报,未让电工检查,自己去配电室开闸送电,电源线有问题,电送不上,杜司便私自在配电室检查线路开关,因操作不当,因操作不当,引发电源线开关起糊,并发生火灾,导致钢筋棚西边配电室一级配电柜烧坏。总配电室自行调闸,变压器丝具损坏,一根击落。杜x本人轻微烧伤的不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组织义务消防员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并上报项目部领导、监理部、水电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指挥小组在薛经理的领导下连夜调查事故的发生情况,并做出有关的处理规定,重新落实工地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工地的生产安全正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89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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