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有关配套文件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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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安部消防局委员会文件

公消党[2011]11号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有

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党委,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指挥学校党委:

为深入推动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不断完善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制度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部局在指导部分总队进行重点课题攻关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党委议教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支队级单位行使思想政治教育“四种权利”的指导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干部学习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仪式教育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等5个文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配套的5个文件,针对贯彻落实《大纲》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对《大纲》有关制度、规定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

性、操作性和指导性。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认真组织对5个文件进行学习,进一步强化抓教育的责任,明确有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对本部队贯彻执行《大纲》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不断提高各级议教、抓教、管教、组教、施教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效益。

各地贯彻执行文件情况请及时上报部局政治部。

中共公安部消防局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蔡安季主任。

部政治部现役办。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唐明远 校对:林承峰

公安消防部队党委议教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党委议教制度,发挥好党委统揽教育的职能作用,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和落实党委议教制度,是党委履行管思想、抓教育职责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体现,是党委的重大政治责任。

第三条 总队级单位党委每半年、支队级单位党委每季度、大队级单位党委每月议教一次,开展重要教育时应当及时议教。党委议教既可专题议,也可结合其他议题一并进行。下列时机应进行议教:

(一)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党和国家、军队出台或调整重大政策,公安部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时;

(二)部署开展重大主题(专题)教育时;

(三)部队执行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和其他重大任务时; (四)新兵下队、士官选取、战士考学、转业退伍和干部调整等特殊时期;

(五)推出重大先进典型时;

(六)部队中出现倾向性思想问题和不良行为、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时。

第四条 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议教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领会上级指示要求;

(二)分析研究部队教育形势和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及工作措施;

(三)统筹本级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教育内容;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教育和重大主题(专题)教育意见(方案),年度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

(五)听取教育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考核评价情况汇报; (六)审定涉及教育工作的制度规定; (七)研究加强政治教员队伍建设的措施; (八)解决教育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九)总结分析本级党委履行管思想、抓教育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大队级单位党委议教,主要是总结分析月教育计划落实情况,分析研究本单位教育形势和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结合支队教育计划和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教育时间和内容,明确教育责任,研究抓好教育任务落实的具体方法措施。

第六条 做好议教准备。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定期集中议教前,机关党委、各业务部门和所属部队要对本机关、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教育形势和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深入分析,找准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政治机关要对部队的教育形势和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提前送党委委员,为党委议教提供充分依据。党委委员要主动掌握部队官兵思想情况和心理健康状况,充分做好议教准备。

第七条 提高议教质量。党委议教,应注重把教育与上级要求结合起来、与部队全面建设结合起来、与部队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担负的重大任务结合起来、与广大官兵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教育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党委议教时,书记、副书记应注重引导,把相关问题议透。党委委员应结合分管工作逐个发言,分析教育形势,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党委议教应当及时形成决议、作好记录和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告上级和通报下级。

第八条 落实议教决议。书记、副书记和政治机关应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党委议教决议的贯彻落实。党委委员应结合分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议教决议,把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部署任务、检查指导、工作调研的重要内容。

要把落实党委议教制度情况,纳入考核、讲评党委班子及成员的重要内容。党委班子及成员述职,应报告落实党委议教制度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队级以下单位党委,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支队级单位

行使思想政治教育“四种权利”的指导意见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明确规定,支队级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教育计划和上级指示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行使对教育内容的调整权、教育时机的选择权、形式与方法的决定权、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以下简称“四种权利”)。为提高支队级单位行使“四种权利”的能力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使“四种权利”的重要意义

支队级单位行使思想政治教育“四种权利”,是教育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教育理念、教育模式的重大改进和创新发展。支队级单位作为一线指挥部,肩负着解决基层教育中各种矛盾问题的重要责任,必须履行好统筹协调教育的职能。《大纲》赋予支队级单位“四种权利”,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支队级单位统筹教育的权力和责任,为支队级单位提供了自主抓教育的空间,对于科学统筹安排教育,建立正规的教育秩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行使“四种权利”的基本要求

(一)行使好教育内容的调整权。支队级单位行使对教育内容的调整权,就是按照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科学统筹安排教育内容。

1、细化主题教育内容。对上级部署的重大主题教育,要在吃透上级指示精神、广泛征求官兵意见、搞好官兵思想调查的基础上,及时议教,召开教育准备会,制定主题教育实施方案,使主题教育各项内容变远为近、破大为小、化难为易,确保主题教育内容有效落实。

2、整合多项教育内容。对部队上级机关、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安排部署的教育内容,相近的合并,重复的删减,零散的整合;有特殊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应有所侧重或拓展;已经进行并基本达到要求,或与本单位联系不大的教育内容,可视情安排;本级其他部门需占用教育时间安排的教育内容,由政治机关统筹计划,经本级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政治机关结合教育计划统一下达。

3、融入临时教育内容。遇有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安排的教育内容,及时研究和分类。该重点落实的,通过调整教育计划部署实施;临时教育内容与计划教育内容相近的,尽量融入一并进行;只需在一定范围内安排的教育,不扩大教育范围。

(二)行使好教育时机的选择权。支队级单位行使教育时机的选择权,就是要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选择最佳教育时机。

1、把握形势因时施教。当党和国家召开重要会议时,及时跟进教育,使官兵了解形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当党和国家、军队出台或调整重大政策时,公安部作出重大部署决策时,及时开展思想调查,准确把握官兵思想脉搏,进行针对性教育,

引导官兵正确对待、自觉服从;当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教育引导官兵把思想统一到上级指示要求上来,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2、加强预判提前施教。针对入党、考学、士官选取、学技术、干部调整、评功评奖等敏感时期,及时开展人生观、价值观、荣誉观等教育;针对在执勤执法中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开展法制纪律等教育;针对灭火救援、重大活动安保中,官兵可能产生的激进、畏难、厌战情绪,及时开展职能使命和心理健康等教育。

3、审时度势择机施教。部队执行重大任务时,应当见缝插针、灵活机动开展教育;对部队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应当把握时机,及时跟进开展教育;抓住一个时期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积极主动开展教育;对一些时效性不强的教育,可根据部队形势任务提前或延缓;工学矛盾比较突出时,按照轻重缓急,科学摆布,合理安排,确保“两不误、两促进”。

(三)行使好教育形式方法的决定权。支队级单位行使教育形式方法的决定权,就是要从实际效果出发,根据不同内容、不同对象、不同任务和客观条件,灵活运用各种教育形式方法。

1、依照教育内容决定形式方法。针对理论性和政策性强、理解难度较大的教育内容,一般采取集中授课、举办讲座和报告会、宣讲辅导、集中轮训等形式方法;光荣传统、职能使命等教育内容,一般采取典型激励、参观见学、仪式庆典、警营文化熏陶等形式方法;时事和形势教育、遂行任务要求等教育内容,一般采

取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新闻、一事一议、现场鼓动、谈心交心等形式方法;官兵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等教育内容,一般采取民主讨论、平等交流、思想互助等形式方法。

2、针对官兵特点决定形式方法。紧密结合新形势下官兵思维活跃、个性张扬、渴望尊重等突出特点,广泛开展“互动式、启发式、自助式”群众性自我教育,引导官兵在自觉参与、相互启迪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传媒,增强教育的时代感和吸引力;广泛开展观看优秀影视节目,开展读书演讲、文艺演唱、影视评论等,在警营文化活动中受到熏陶和激励。

3、立足教育资源决定形式方法。充分利用部队现有教学和文化设施,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确定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充分利用驻地师资资源,发挥其专业优势,采取专家辅导、巡回宣讲等方法,增强教育效果;充分运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种纪念场馆,发挥官兵亲属的积极影响,借助社会、家庭教育资源进行共教共育。

(四)行使好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经常性思想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中最大量、最经常的教育,对于打牢官兵思想基础、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具有重要作用。支队级单位行使经常性思想教育的自主权,就是要在认真领会把握上级指示要求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不等不靠,独立自主地确定经常性思想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机。

1、基本教育经常抓。《大纲》规定的五项基本教育内容,主

要通过经常性思想教育来落实。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为根本,以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把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学习实践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作为经常性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始终,常抓不懈。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官兵带有普遍性的思想问题,突出一个方面的主题和内容开展教育引导,确保基本教育常抓常新。

2、自主教育放手抓。基层大队、中队对官兵思想情况和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最直接、感受最直接,支队级单位要放手基层大队、中队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官兵现实思想问题自主开展教育。支队级单位自主教育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时间的50%,大队自主教育时间每月不少于半天,中队自主教育时间每月不少于一天;要引导大队、中队针对普遍性和倾向性的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自行确定教育课题、设臵教育内容,支队对教育课题申报理由、思路方法进行把关指导,确保自主教育时间、内容和效果落实。

3、随机教育灵活抓。根据不同官兵的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心理素质等,因人而异,灵活选择教育场合、时机和方法;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事例和思想反映,从官兵最关注、最关心的问题入手,有的放矢搞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思想问题;通过标语口号、励志格言、文化长廊、官兵原创作品、光荣榜、英模墙等,营造“处处是课堂、时时受感染、人人受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不断提升行使“四种权利”的能力水平

(一)强化总队宏观指导。总队在支队级单位行使“四种权利”上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教育统筹规划,对教育内容搞好过滤整合,防止安排过满、统得过死。要下放教育权力,在部署教育任务时只定指导性意见,不定具体方案;只定教育主题,不定具体课题;只定总体目标,不定具体指标;只定完成时限,不定具体时段,给支队级单位留足用权空间。要经常或定期对支队级单位行使“四种权利”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政工例会、教育准备会要对支队级单位行使“四种权利”情况进行分析讲评,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做到放权不放任、自主不自流。检查考评教育时,充分尊重支队级单位在教育内容、时机和形式方法等方面的选择和调整,着眼点放在官兵理解掌握主要教育内容、教育秩序正规、教育作用发挥好等教育实效上。把支队级单位行使“四种权利”情况,作为评选教育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激发支队级单位用好“四种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强化支队用权能力。支队级单位要发挥行使“四种权利”的主体作用。充分认识行使“四种权利”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具体要求,明确“四种权利”更是“四种责任”,不断强化“用权才能尽责、弃权就是失职”的观念,大胆用权、科学用权,把“四种权利”用好、用活、用足。要把如何运用好“四种权利”作为党委议教、政工例会、教育准备会分析讲评的重要内容,做到常抓常议,常讲常评。支队政委(副政委)和政治处主任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教育,组织研究阶段性教育计划,及时掌握

教育动态,认真审核大队、中队每月教育计划。支队政治机关每月通过随机抽查、视频督察、调阅资料、推门听课、网上讲评等方式加强对大队、中队教育的经常性督导,每周二、五下午教育日以主要精力检查督促大队、中队开展教育情况。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行使“四种权利”的新思路和新模式,切实达到正规教育秩序、增强教育效果的目的。

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考核评价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党委按纲抓教、机关按纲组教、基层按纲施教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考核评价坚持遵循规律,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考评强化教育责任,以考评正规教育秩序,以考评提高教育质量,以考评促进教育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总队、支队、大队、中队思想政治教育考核评价。

第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委抓教育、机关指导教育、政治干部组织实施教育情况;教育时间、人员、内容、制度落实情况;官兵对学习教育内容理解掌握情况;思想政治教育对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的作用效果。

第五条 对总队重点考核评价:(一)党委认真履行管思想、抓教育职责,落实党委议教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出台教育制度规定,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二)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书记重视教育,党委成员带头参与教育,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三)政治委员和政治部主任以主要精力抓教育,认真调查研究,精心部署安排,亲自授课辅导,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四)认真

领会和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及时掌握部队教育和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科学统筹协调各项教育,合理安排教育时间和内容,教育秩序正规;(五)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符合实际,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六)对教育进行经常性督导和阶段性考评,每季度结合召开政治工作例会,分析讲评和研究部署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教育专题召开教育准备会部署安排;(七)重视政治教员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培训,专(兼)职政治教员队伍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活动经常、作用发挥好;(八)认真落实机关干部学习教育规定,机关学习教育氛围浓厚。

第六条 对支队重点考核评价:(一)党委认真履行管思想、抓教育职责,落实党委议教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二)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书记重视教育,党委成员重视教育,带头参与教育活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三)政治委员和政治处主任以主要精力抓教育,认真调查研究,精心部署安排,亲自授课辅导,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四)有效行使教育“四种权利”,科学调整教育内容,恰当选择教育时机,灵活决定形式方法,经常性思想教育安排合理。年度、阶段教育计划和重大主题教育实施意见符合实际、针对性强;(五)对教育进行经常性督导和阶段性考评,每月结合召开政治工作例会分析讲评和研究部署,每季度对基层大队、中队教育进行阶段性部署和检查督导、讲评通报;(六)重视政治教员队伍建设,加强经常性培训和面对面帮带,专(兼)职政治教员队伍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活动经常、作用发挥好;(七)认真落实机关干部学习教育规定,机关学习教育氛围浓厚。

第七条 对大队重点考核评价:(一)大队党委(党支部)认真落实支队教育计划,定期分析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具体教育方法措施,每月制订并上报教育计划;(二)政治教导员以主要精力抓教育,认真履行教育责任,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审核中队每月教育计划;(三)认真落实每周半天教育时间,组织大队部人员参加学习教育,有效开展自主教育;(四)检查督促所属中队认真开展教育,指导中队提高自主教育质量;(五)教育作用明显,完成任务出色,执法形象和社会评价好。

第八条 对中队重点考核评价:(一)党支部认真落实支队、大队教育计划,经常分析官兵思想情况、心理健康状况,明确教育的具体内容、方法、措施,每月制订并上报教育计划;(二)严格落实教育制度规定,有效利用每周两个半天教育时间,扎实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认真开展自主教育,及时解决官兵现实思想问题;(三)政治指导员做到“四会”。即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其他干部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四)教学设施完善好用,资料齐全;(五)官兵掌握理解教育主要内容,对教育评价好。教育对圆满完成任务、提高官兵综合素质、鼓舞部队士气、纯正部队风气、维护部队安全稳定等作用明显。

第九条 考核评价采取经常性检查督导与阶段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经常性检查督导为主,引导各级将思想政治教育精力

导报告。总队、支队级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注重文化熏陶。加强机关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广泛开展读书交流、书评影评、知识竞赛、演讲演说、体育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营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十六条 运用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宣扬先进典型,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剖析反面典型教训,教育机关干部分清是非、荣辱、美丑界限,筑牢廉洁从警思想根基,树立部队新风正气。

第十七条 组织实地见学。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和干部培训、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时机,组织机关干部到革命老区、英模英烈纪念场馆、企业、社区、乡村等,学习光荣传统,学习人民群众丰富实践,学习先进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运用现代传媒。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和视频会议系统、网络、手机等载体,开展网上培训、专家访谈、辅导答疑、体会交流等,增强学习效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机关干部学习,督促机关抓好落实。党委委员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学习,亲自撰写调研报告和文章。单位主官为机关干部每年至少作1次授课辅导。各级党委要将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建好图书室或阅览室,为机关干部学习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党委是本级机关学习教育的组织领导机

构,机关党委书记是机关学习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政治协理员在机关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党委应定期推荐阅读书目,为机关干部配发学习书籍,每半年至少检查、讲评、通报一次机关干部学习教育情况。定期分析学习形势,对学习先进典型进行宣扬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不设机关党委的支队,机关党总支是本级机关学习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机关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不设政治协理员的支队,机关学习教育由机关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门领导要积极支持机关的学习教育活动,主动参与,形成合力,与机关党委共同履行抓学习、促学习的责任。组织本部门干部积极参加机关集体学习教育活动,抓好部门集体学习教育,督促所属干部开展自学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消防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公安消防部队仪式教育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仪式教育活动,是通过举行新战士入伍宣誓暨授衔、士兵离队告别、警官晋升(授予)警衔、升国旗、入党(团)宣誓等仪式,以特定形式场景感染和激励官兵,增强官兵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的教育活动,是部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和有效载体。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仪式教育活动,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新战士入伍宣誓暨授衔仪式教育活动

入伍宣誓是新战士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战士入伍后,必须进行入伍宣誓。宣誓时间不得迟于入伍后90日,宣誓仪式由新训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一般与授衔仪式结合进行。入伍宣誓誓词是:

我宣誓: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公安消防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宣誓人:XXX。

举行入伍宣誓暨授衔仪式前,新训组织机构应当组织宣誓人学习和熟悉誓词内容,对其进行部队性质、宗旨、任务、职责使命等教育。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由新训组织机构首长签名后由新训领导机构司令机

关存档。

新战士入伍宣誓暨授衔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军歌;2.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授衔、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3.宣读授衔命令;4.向新战士代表授衔;5.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6.新战士代表发言;7.首长讲话;8.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宣布仪式结束。仪式结束后,一般应组织合影留念。

地方大学生入伍宣誓仪式与授予警衔仪式一并进行,参照新战士入伍宣誓暨授衔仪式组织实施,由支队级以上单位集中组织。

二、士兵离队告别仪式教育活动

退出现役是士兵人生的重要转折。支队级单位或大队、中队应在士兵退役前举行离队告别仪式,激励退役士兵珍惜军旅生涯、珍惜战友情谊、珍惜军人荣誉。

士兵离队告别仪式前,支队、大队、中队应当组织形势政策、优良传统、法纪法规等方面内容的学习教育,开展学老兵、赞老兵活动,激励退役士兵站好最后一班岗、搞好传帮带、始终保持军人荣誉,安全离队,文明返乡,在新的岗位上再创佳绩。

士兵离队告别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仪式开始,奏唱国歌;2.宣布退役命令;3.向警徽(队旗)敬礼告别;4.摘下帽徽、领花、肩章等标识,戴上大红花;5.退役士兵向留队战士移交个人防护装备;6.退役士兵、留队士兵、基层干部代表发言;7.领导讲话;8.奏唱军歌,宣布仪式结束。仪式结束后,一

般应组织合影留念。

士兵离队告别仪式可视情单独组织退役士兵向消防车或训练塔敬礼告别。

三、警官晋升(授予)警衔仪式教育活动

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标志,代表国家给予的荣誉。晋升(授予)警衔仪式,一般应当在接到晋升(授予)警衔命令15日以内举行。晋升(授予)大校、上校警衔仪式,由公安厅、总队级单位组织实施;晋升(授予)中校(含)以下警衔仪式,由支队级单位按照总队授权组织实施。警官因任职、晋职同时晋升(授予)警衔的,仪式可以结合宣布任职、晋职命令一并举行。

颁发晋升(授予)警衔命令状时,被晋升(授予)警衔人员在主席台前适当位臵列队,面向主席台下方参加仪式人员成立正姿势;首长向被晋升(授予)警衔人员颁发晋升(授予)警衔命令状,被晋升(授予)警衔人员向颁发命令状的首长行举手礼后接过命令状。

仪式场所布臵应当庄重、简朴,悬挂“晋升(授予)武警警官警衔仪式”或“晋升(授予)武警校(尉)官警衔仪式”横标。被晋升(授予)警衔的警官,应当统一着礼服。

仪式前,应当由上级机关或本单位领导与被晋升(授予)警衔的警官谈话,勉励其珍惜荣誉,增强事业心、责任感。

警官晋升(授予)警衔仪式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仪式开始,奏国歌;2.宣读晋升(授予)警衔命令;3.颁发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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