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解决方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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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 总结

第一节 典型案例

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

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 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曾胜强 许忠桂 合计 出资金额(万元) 66.8 33.2 100 出资比例(%) 66.8 33.2 100 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

序号 1 2 3 4 5 资产名称 三星五座轿车 奔腾-100计算机 奔腾-133计算机 STAR-3200打印机 HPS(激光)

数量 1 1 1 1 1 价值(元) 285,000.00 15,000.00 18,000.00 4,500.00 8,000.00

6 7 8 合计 PANASLKX-7-50 手提电脑ACEKY 家俱一批 1 1 1 16,000.00 6,000.00 16,477.00 368,947.00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

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 年-2004 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采购时间与投入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左右),其间有关设备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恒顺香港将上述设备直接以购买价投入梅花伞业,未进行资产评估。

发行人股东在历次增资过程中向梅花伞业的实物出资作价虽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以有关设备的购买价格作价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中的必需设备,设备出厂时间分别为2002 年和2004 年。同时,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顺香港销售的上述设备均按当时的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定价。因此,上述设备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在投入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购买发票和进口报关单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4、2005 年3 月恒顺香港向厦门宝德利等四家单位转让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后,其他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均已做出声明对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恒顺香港已于2007 年9 月3 日出具承诺,若因为实物出资作价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2002 年-2004 年实物出资的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出资未及时到位、非货币资产出资未评估——川润股份

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在出资过程中存在的出资未及时到位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问题:

(一)公司前身川润集团的出资及验资情况

1、1997年9月12日,川润集团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1997年9月9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出具了自办97验字第(130)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对拟设立的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截至1997年9月9日止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情况,川润集团合计实收资本3,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000万元,实物资产2,000万元。具体为: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钟利钢出资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罗全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忠出资4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罗永清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西润厂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川达厂出资29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研究所出资6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2、2001年1月,川润集团股权发生变更。2001年1月16日,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自亚会验报字(2001)第028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川润集团截至2001年1月16日止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变更情况,川润集团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均为3,000万元,变更后出资情况具体为:罗丽华出资1,315万元、钟利钢出资500万元、罗全出资350万元、罗永忠出资450万元、罗永清出资340万元、西润厂出资10万元、川达厂出资29万元、研究所出资6万元。

3、实际出资情况

川润集团成立时各股东的实际出资形式、出资时间与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自贡办事处和自贡亚中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出资情况存有不符之处。实际出资情况如下:

(1)1999年12月31日,股东罗丽华以货币资金出资171,574.51元。 (2)2000年9月2日,西润厂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将其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账面净资产合计4,440,245.46元,其中4,142,941.95元作为出资投入,剩余净资产297,303.51元由川润集团以账面值购买;同意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代罗丽华、川达厂、研究所出资。

2000年10月16日,罗丽华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其4,440,245.46元净资产中的2,292,941.95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同日,川达厂、研究所与西润厂签定《代出资协议》,西润厂以部分净资产29万元代川

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以部分净资产6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

2000年10月16日,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西润厂股东会提出的以部分净资产向川润集团投资和剩余部分净资产出售的方式将资产和业务全部投入川润集团,由此形成:西润厂对川润集团出资150万元、西润厂代川达厂对川润集团出资29万元、代研究所对川润集团出资6万元、代罗丽华对川润集团出资2,292,941.95元,合计出资4,142,941.95元。

根据西润厂与川润集团共同确认的《资产移交单》,截止到2000年8月31日,西润厂投入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情况为:资产总额14,836,428.73元,负债总额10,396,183.27元,净资产4,440,245.46元。(具体明细项目略----笔者注)

上述资产和负债均及时办理了帐务转移手续,资产交付川润集团使用,负债由川润集团承接且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正常支付。

(3)2001年1月,根据川润集团股东会决议,股东西润厂将140万元股份转让给股东罗永忠50万元、股东罗全50万元、股东罗永清40万元。

(4)2001年12月,股东罗丽华以16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出资79,400.00元。

(5)2003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15,857,584.00元,其中:股东罗丽华出资5,739,284.00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800,000.00元,股东罗永忠出资4,0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918,3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400,000.00元。

(6)2004年1—12月,川润集团共收到货币资金出资9,748,499.54元,其中:股东罗丽华出资4,866,799.54元,股东钟利钢出资2,200,000.00元,股东罗全出资1,081,700.00元,股东罗永清出资1,600,000.00元。

4、申报会计师的验资复核情况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出具的(2007)京会兴核字第1—136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确认:川润集团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购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股权结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罗丽华 钟利钢 罗永忠 罗 全 罗永清 川达厂 西润厂 研究所 合 计 1,315 500 450 350 340 29 10 6 3,000 43.83 16.67 15.00 11.67 11.33 0.97 0.33 0.20 100.00 川润集团历次投入的注册资本的账目处理情况:自1999年12月31日第一笔资本金到位起,至2004年12月16日最后一笔资金到位,川润集团注册资本科目一直按实际到位资金和时间陆续入账。

5、公司因出资问题可能受到的惩罚

公司因出资存在问题所违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1994年《公司法》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规定,公司因出资问题最高可能被工商局处以3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自贡市工商局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公司所有股东于2008年5月18日、19日作出书面承诺:“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自设立至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6、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意见

川润集团出资设立过程中,存在股东未及时出资、净资产出资未评估等问题。对此,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于2008年1月10日出具承诺:对于股份公司由于前身川润集团自设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罗丽华、钟利钢夫妇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1)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的股东未按照川润集团成立时的约定及时出资,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该情形已经川润集团及其股东自行纠正,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所有注册资本截至2004年12月16日止全部缴纳到位。该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已规范运作三年以上;自贡市工商局已出文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发生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并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关于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项的证明》,确认“四川川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已于2004年12月16日前足额履行完毕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处罚”。

(2)2000年西润厂以净资产4,142,941.95元出资未评估、2001年股东罗丽华投入实物资产79,400.00元未经评估,不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对此:①上述净资产虽未评估,但该净资产出资是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作价依据,且已分别经过西润厂全体股东会议决议、川润集团全体股东会议决议确认,原账面价值已经北京兴华出具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②罗丽华、钟利钢夫妇作为西润厂和川润集团的同一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对于因上述问题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综上,国金证券认为:发行人前身川润集团出资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已自行纠正,发行人已依法规范运作三年以上,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川润集团股东未及时出资到位及出资不规范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验资报告存在瑕疵、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陕天然气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在出资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上海东华对公司的前身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出资以及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东会陕核[2008]004号《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到位的复核报告》。上海东华认为: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于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未客观反映省石化局是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275万元的净资产出资改制设立靖西天然气公司的情形,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也未客观反映其余125万元的净资产增资靖西天然气公司的情形,上述验资报告均未反映共计400万元的净资产投入到靖西天然气公司未经评估的事实。

经复核,我们未发现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3月18日出具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

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字(2005)第144号验资报告,在重大方面有不符合当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验资相关规定的情形。

鉴于:(1)陕西石油化学工业厅原投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资金全部用于靖西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前期设计和勘查工作,是建设靖西天然气管道工程资金的组成部分,其形成的全部净资产、业务成果与靖西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建设权和运营权均由靖西天然气公司承继,陕西省石化局已实际交付相关资产;(2)靖西天然气公司的合资对方也为国有企业,故没有评估作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靖西天然气承继的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债务已由靖西天然气公司偿还或转为出资,未损害债权人利益;(4)靖西天然气公司设立后,根据 1999年7月15日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靖西天然气输气工程国有资产划转的批复》(陕国企 [1999]048)和1999年7月21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1999]143 号),已将相关方投入的资金均划归陕投集团并按原始投入资金额划转,包括了陕西石油化学工业厅投入到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全部出资;(5)靖西天然气公司成立后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已经变成空壳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且现已注销,无法律纠纷;(6)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申报报表按当时有效及现行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消除了公司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计价问题;(7)陕投集团的所有出资也得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国资产权函[2008]2 号《关于核实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结构的函》的确认。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靖西天然气公司设立和第一次增资时省石化局以400万元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计价问题,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所存在的瑕

疵和问题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2005年6月30日公司改制基准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及验证的净资产与按申报报表口径的该时点净资产存在差异,是由于期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重新确认的差异所致,并在申报报表、原始报表中通过调减2005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而于2005年12月31日前得以消除,故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五、设立时验资报告存在瑕疵——恒星科技

根据后来出据的验资报告调整注册资本,----在没有增资或减资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虽说是对以前不准确出资金额认定的规定,但毕竟此种案例也是相当少见。上市公司恒星科技在其2007年4月5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曾披露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出现过此种情况:

2003年12月16日,经前身恒星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2月16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02号文批准,前身恒星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本公司,并于2004年3月18日登记注册,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10103。公司股本总额以前身恒星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为1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谢保军 焦耀中 谢富强 吴定章 陈丙章 谭士泓 合 计 持股数(万股) 5,610 1,430 990 990 990 990 11,00 股权比例(%) 51 13 9 9 9 9 100 2004 年12月,公司调整注册资本:

由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均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恒星科技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身恒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03

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复核和审阅。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特字[2004]628号《审阅报告》,认为:“恒星金属2003年12月31日的已审会计报表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导致有关数据存在不准确性”。基于该《审阅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9 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该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规范和调整注册资本。2004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32号文《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调整为12,207.80万股,并于 2004年12月6日取得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2010103。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谢保军 焦耀中 谢富强 吴定章 陈丙章 谭士泓 合 计 持股数(万股) 6,226 1,587 1,098.7 1,098.7 1,098.7 1,098.7 12,207.8 股权比例(%) 51 13 9 9 9 9 100 ......

五、历次验资情况

本公司设立时及设立以后一共进行过四次验资: 1、1995 年 7 月,公司成立时的验资 ......

2、2002年10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的验资 ......

3、2004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时的验资

2004年1月29日,巩义市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巩注会验字(2004)第01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根据前身恒星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巩义市真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巩注会

审字(2004)第005号《审计报告》,公司以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113,082,391.37元折股,其中净资产110,000,000 元作为股本,3,082,391.37元作为资本公积。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由原6名自然人股东按原有比例分别持有。

4、2004年12月,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时的验资

2004年12月6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豫股批字[2004]32号文的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由11,000万元调整到12,207.8万元,该注册资本调整行为由2004年11月26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4]238号《验资报告》验证。

从理论上讲这样处理并非错误,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在现实中较为少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例是调整后增加了注册资本,如果是减少注册资本则要履行公告等减资的法定程序。

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拓日新能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2002年8月15日,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268万元,法人股东京和鑫以现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出资,自然人股 东陈五奎以其持有的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太阳能汽车 蓄电池维护器和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出资入股。

陈五奎用于出资的四项专有技术均系其个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权 属纠纷。陈五奎在过往的工作实践中接触过化工、磁材、橡胶、机械、电真空等专业学科,对跨行业技术衔接、多学科综合分析有比较丰富的经验。1998年6月陈五奎调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该公司系1988年引进美国克罗纳有限公司太阳能生产线成立的合资公司,因为设备、工艺、市场等诸多原 因,公司连续多年亏损,1998年11月停止营业并成立了清理小组处理厂房、旧设备和变电站。1999年1月,陈五奎配偶李粉莉投资的深圳市瑞磁微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以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了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抵债给深圳经 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的旧太阳能生产设备,陈五奎便投身于太阳能生产设备 的构造、研究及解剖,并对购买的废旧设备进行填平补漏、修缮和改造,不断进

行太阳能电池片的生产试验并取得成功。此后,陈五奎密切跟踪了解国际太阳能 电池最新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并自行设计、申请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这四项专有技术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出资技术名称 专利性质 设计人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号 太阳能多功能充电器 外观设计 陈五奎 陈五奎 2000 年 12 月 28 日 ZL 00 3 19334.9 太阳能移动电话充电器 外观设计 陈五奎 手提式太阳能发电机 外观设计 陈五奎 充电器(太阳能) 外观设计 陈五奎 陈五奎 陈五奎 陈五奎 2001 年 10 月 31 日 ZL 01 3 48661.6 2001 年 10 月 31 日 ZL 01 3 48642.X 2002 年 8 月 5 日 ZL 02 3 59481.0 上述四项专有技术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深科高认字2002第036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四项技术成果是高新技术,并经深圳市中衡信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深衡评(2002)039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169万元人 民币。2002年8月1日,京和鑫与陈五奎签署《协议书》,同意陈五奎投资入股 的四项专有技术作价168万元,同日,陈五奎和京和鑫出具《承诺函》,同意股东陈五奎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62.69%,全体股东同意对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全体股东同意对高新技术作价出资共同 提供担保。上述出资情况经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永验字(2002)0412号《验资报告书》验证,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陈五奎 深圳市京和鑫工贸有限公司 合计 出资形式 无形资产 货币资金 出资额(万元) 168 100 268 出资比例(%) 62.69 37.31 100.00 本公司设立之初,自然人股东陈五奎以四项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2.69%,超过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但是根据深府办[2001]82号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不再限制高新技术 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其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高新 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 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为此,公司股东陈五奎和京和鑫在公司设立时已共同 签署承诺书,同意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注 册资本20%系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当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设立,不完全符合其时

生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形资产占发行人注册 资本的比例已低于20%,不会实质性地损害深圳市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益相 关方的权利及/或权益,亦不会实质性地损害发行人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及/或权 益,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七、划拨地出资、成立日期倒签、多出资返还——合肥城建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9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发起人以划拨土地出资的有关情况:

①合肥城建设立时,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以合土管[1998]169号《关于确认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确认,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为五宗,面积合计为2,366.35平方米,土地用途分别为商办及商业,土地级别均为一级,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值为1,076.79万元;根据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出具的皖评字(1998)0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1998年3月31日,上述宗地上的房屋面积为3,307.60平方米,评估值为8,936,638.20 元;作为出资投入的上述房地资产评估总值为19,704,517.2 元。

②合肥城建对上述五宗土地(含地上建筑物)作了如下处置:

A、2000年4月29日,合肥城建与朱斌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将合肥市城隍庙入口商场(房屋建筑面积2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1平方米,为上述五宗国有划拨土地之一宗)售出,合同价款为1,682,760元,上述出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B、2002年7月1日,合肥城建与合肥城改办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另外四宗土地(含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合肥城改办,转让价格按照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皖国信评报字[2002]第16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并经安徽省财政厅财企[2002]1058 号批复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为1,850.11万元。2002年8月13日,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资产转让协议》。

2002 年11月19日,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国办[2002]34号《关于合肥市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问题的批复》同意上述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资产的转让履行了协议签署、评估确认、股东大会审议、有权部门批准等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至此,城改公司投入合肥城建的上述房地资产全部转出公司,转让价款总计2,018.39万元,超过了原始出资价格,对公司的资本充足没有影响。

C、上述五宗国有划拨土地从投入到合肥城建至其全部转出时止,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发行人将五宗土地上的建筑物连同五宗土地对外进行转让时,未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的手续。为规范转让行为,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22日就合肥城建上述五宗土地转让补充出具了合政秘 [2007]115号文,同意合肥城建上述五宗划拨地及房产依法转让。

③关于是否存在土地出让金追缴情况的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国家及合肥市政府有关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1992年以前,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土地均为划拨用地。

上述转让房屋建筑物系公司于1985年、1987年建成。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二、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21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含拆迁安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备案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针对可能出现的追缴土地出让金风险,公司现有股东承诺:

如果上述房屋建筑物的该次转让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本次发行前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承担土地出让金。

④保荐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合肥城建设立时发起人作为出资的评估值为1,077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从合肥城建设立时至2002年7月全部转出公司时止,合肥城建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

续;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超过了原始出资价格,未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益。

⑤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发起人作为出资的评估值为1077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从合肥城建设立时至2002 年7月全部转出公司时止,合肥城建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均系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合肥城建于2000年和2002年五宗划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转让时未履行当地政府的批准手续,但上述转让行为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合肥市人民政府以合政秘 [2007]115号文对上述转让行为补充确认,完善了合肥城建的转让行为,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成立日期“倒签”及其解决方式

为了争取建设部1999年的上市额度指标,公司于设立时将设立时间提前至1998 年,相应政府部门各项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落款(或颁发)日期均提前至1998年,而实际签署(或颁发)日期为1999年,股份公司实际成立和开始经营的时间为1999年9月。

针对公司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提前的不规范行为,发行人已逐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12月16日出具《关于对合肥市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设立的问题有关意见的函》(秘函[2002]224号),原则同意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发行人设立时间提前问题不予追究的意见。

2007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秘[2007]1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确认公司设立及申请设立时报送的资产评估及确认、土地评估及确认、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创立大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股权管理等文件有效,确认合肥城建的成立日期为1999年9月7日,责成合肥城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日期的

更正手续。

2007年10月23日,合肥城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成立日期的更正手续,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载的成立日期更正为1999年9月7日。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均提前的不规范行为,对其作为法人主体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股东出资业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出资真实,不存在虚增、虚假的情形;发行人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提前的行为已得到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豁免,且离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已超过3年,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提前的不规范行为,对其作为法人主体的合法存续、正常经营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股东出资业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复核,出资真实,不存在虚增、虚假的情形;发行人设立时所对应的文件落款日期提前的行为已得到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豁免,且离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已超过3年,对本次发行并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另,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纠错及更正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均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合肥城建设立时所报送的相关文件和合肥城建设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符合原《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鉴于合肥城建设立过程真实,且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确认、验资、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相关程序,提前签署相关文件的不规范行为未影响合肥城建设立时的财务建账基础,也未影响合肥城建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故安徽省人民政府具文确认合肥城建的设立及相关设立文件有效,有利于合肥城建规范发展;合肥城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更正了公司设立的日期,消除了公司设立不规范所引致的法律风险。

......

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及其解决方式

城改公司部分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交通银行的489.84万元的出资权益、合

肥市商业银行500万元的出资权益、芜湖长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的出资权益及汤口宾馆44万元的出资权益,在投入合肥城建时未及时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城改公司转入合肥城建的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入时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面积合计2,366.35 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未及时办理权益变更手续。

2002年7月1日,发行人与合肥城改办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出资权益转让给合肥城改办;上述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四宗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给合肥城改办,另一宗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于2000年出售。通过资产转让,客观上规范了股份公司设立时未及时办理有关权益变更手续的情况。目前,合肥城建对其拥有的资产享有充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证齐备,产权明晰。

公司在2002年将上述长期投资资产置换出股份公司系为了更加专注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并解决部分资产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问题。上述长期投资置出时价格高于其作为投资进入公司时的价格,公司未因上述置换影响股东出资到位。上述置换出股份公司的股权资产的对应价款已通过抵销多出资款实际支付。

保荐人对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合肥国控以城改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在投入股份公司后存在部分资产未及时办理有关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的瑕疵,但股份公司设立后出资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至发行人,且实际成为发行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并最终作为合肥城建的资产对外实现了转让,故上述出资瑕疵并未导致股份公司股东权益受损和不实的情况,加之合肥城建通过资产转让,已化解了出资瑕疵所引致的法律风险,因此,发起人上述出资瑕疵对合肥城建的设立不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对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合肥国控以城改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在投入股份公司时存在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及国有划拨地未及时办理有关权益变更登记手续的瑕疵,但鉴于股份公司设立后上述资产控制权已经转移至发行人,且实际成为

发行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并最终作为合肥城建的资产对外实现了转让,故上述出资瑕疵并未导致股份公司股东权益贬损和不实的情况,加之合肥城建通过资产转让,已化解了出资瑕疵所引致的法律风险,因此,发起人上述出资瑕疵对合肥城建的设立不造成实质性影响。

......

验资复核后多出资返还

本公司设立时,合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截止1998 年5 月31 日的实收股本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合会验字(1998)第0371-2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审验,截止1998年5月31日,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其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为人民币116,428,542.63元,其中股本8,000万股,资本公积36,428,542.63元。合肥国控以城改公司经评估的经营性资产11,206.23万元出资,其他发起人以对城改公司的债权436.62万元出资。

2002 年聘请华证所进行复核的目的:

为优化股权结构,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国控决定将所持股份(原持96.25%的股份)进行部分转让,因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公司聘请华证所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华证所认为公司2000、2001 年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调整不合理,即将设立基准日前因预收帐款、预提费用结转等产生的利润在扣除税收影响后的净额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合理,应由原发起人享有,为多出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各方利益的公平合理,华证所认为有必要进行验资复核。经过华证所的验资复核,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存在多出资3,205.96 万元的情况。

多出资的具体返还情况:

根据华证所华证验字[2002]第336号《关于对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缴付出资情况专项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复核报告”),复核结果是合肥国控投入的净资产应为人民币14,412.19万元,该金额是经华证所对1998年3月31日主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的结果,是公允的,因此造成主发起人实际多出资3,205.96万元。

鉴于城改公司已注销,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安置由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合肥城改办承担,经2002年11月15日公司20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多出资的议案》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1月19日《关于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问题的批复》(合国办[2002]34号)批准,将上述多出资返还给合肥城改办。

返还方式为往来款冲抵,即与公司对合肥城改办的其他应收款3,882.80万元冲抵,不足部分由合肥城改办以现金补足。

多出资返还的会计处理方法:

①合肥城建对2002年“复核报告”的3,205.96万元多出资于2002年当年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2,004.71 借:预提费用 5,689.94 贷:应收账款 236.65 贷:其他应收款 564.81 贷:预付账款 357.26 贷:存 货 2,295.19 贷:应交税金 1,031.77 贷:其他应收款 3.01

贷:其他应付款—合肥城改办 3,205.96

②2002 年合肥城建对多出资额返还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合肥城改办 3,205.96 贷:其他应收款—合肥城改办 3,205.96 返还行为的法律依据及返还程序:

(1)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国有资产出资、转让等过程中要严格保证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如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上述多投资是城改公司在出资基准日前形成的权益,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应当由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单独享有,而不能由合肥城建成立后全体股东共有,虽然其他股东享有的份额只有3.75%。

(2)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之规定,合肥城建应将上述多投资款返还。

(3)多出资返还履行了相关程序

①发行人于2002 年11 月15 日召开200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多出资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我公司聘请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1-2002年一年又一期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会计师依《企业会计制度》对琥珀山庄项目开发建设近十年的土地成本和大公建配套成本、长期挂账的往来账项和预提费用进行了清理,并据此追溯到1998年3月31日。上述调整导致我公司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时的净资产超出验资的出资额,数额为32,059,632.21元(已扣缴各项税费)。为公平起见,经与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协商,我公司将上述超过出资部分的资产返还给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②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1月19日以合国办[2002]34号《关于合肥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问题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将上述多出资投入部分返还给合肥城改办。

公司的返还出资依法履行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多出资返还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以及以华证所复核的结果认定返还其大股东3,205.96万元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华证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实际上是对城改公司的出资资产在1998年3月31日时点上的一次清查盘点,并没有改变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方法和真实资产的评估结果,只是验证评估基准日投入到合肥城建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存在性和完整性,其采用的程序所遵循的依据充分、合规;根据验资复核结果返还多出资符合《民法通则》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通过验资复核并返还多出资,进一步验证了公司股东出资真实,公司注册资本充足,保证了合肥城建的合法存续、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

由于合肥国控投入合肥城建的经营性净资产实际价值超过了《发起人协议》和合肥城建章程所约定的出资额,因此,合肥城建将上述多出资的部分返还给合肥城改办符合《民法通则》等的规定;合肥城建返还多出资的行为已依法履行了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并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该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对上述多出资返还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华证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实际上是对城改公司的出资资产在1998年3月31日时点上的一次清查盘点,并没有改变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方法和真实资产的评估结果,只是验证评估基准日投入到合肥城建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存在性和完整性,其采用的程序所遵循的依据充分、合规;根据验资复核结果返还多出资符合《民法通则》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合肥国控投入合肥城建的经营性净资产实际价值超过了《发起人协议》和合肥城建章程所约定的出资额,因此,合肥城建将上述多出资的部分返还给合肥城改办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合肥城建返还多出资的行为已依法履行了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相关决议并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法定程序,对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八、以公司资产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超可用金额——金风科技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1、设立 ...... 2、1999年增资

1999年5月4日,新风科工贸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增至1,563.28万元,新增出资1,263.28万元,按1:1的折算比例增加注册资本1,263.28万元。1999年6月10日,新疆恒远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次增资扩股出具“新恒会所验字(1999)02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6月7日止,新风科工贸收到新增资本1,263.28万元,其中:各股东投入货币资金400万元,风能

研究所以2台600kW风力发电机组经新疆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审评字(99年)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作价863.28万元出资新风科工贸。

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8月26日出具的五洲审字[2007]8-502号《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验资报告复核情况说明》,对新风科工贸1999年增资扩股事项的复核结论为:武钢等8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为95.60万元;风能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115.00万元;陈旗代表自治区科委下设自治区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专项款出资82.50万元;新疆风能研究所共计出资970.18万元,其中:专项款转股286.28万元,出资不实683.90万元。本次增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此次增资存在出资不实,主要是由于新疆风能研究所用于增资的固定资产,实际为新风科工贸资产,故新疆风能研究所不能以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此次增资风能研究所683.90万元的不实出资,之后通过以下方式补足:

(1)1999年10月26日,风能研究所与胡楠等四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胡楠等四名自然人受让了风能研究所所持新风科工贸38.20万元股权,以货币方式补足了风能研究所对新风科工贸38.20万元的不实出资。

(2)风能公司以受让风能研究所所持新风科工贸股权的方式,于2000年8月14日以债权方式补足了风能研究所对新风科工贸645.70万元的不实出资。

3、1999—2000年资本公积金转增

1999年10月26日,新风科工贸第四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用159.46万元资本公

积金按1:1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其中:向8名自然人股东转增32.76万元、向风能公司转增126.70万元;并同意风能公司将所获转增的126.7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疆风能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同意新疆风能研究所将其所持股本38.20万股转让给胡楠、陶毅、郭健和王黎明。

2000年3月20日,新疆恒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出具新恒会验字[2000]第0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1999年12月31日止,新风科工贸新增资本159.46万元,变更后的资本总额为1,722.7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此次增资实质为通过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奖励的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书\第四章发行人基本情况--九、发行人工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情况--(一)发行人改制前曾存在的工会持股情况\。

根据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五洲审字[2007]8-502号《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验资报告复核情况说明》,对新风科工贸1999年10月26日的资本公积转增事项的复核结论为: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112万元与新恒会验字[2000]第034号《验资报告》验证转增159.46万元的差额47.46万元,通过陶毅受让股权以货币资金补齐出资。此事项在2000年规范验资时已规范。

4、2000年规范

2000年7月28日,新疆恒远会计师事务所对新风科工贸截至2000年7月28日止的注册资本、投入资本股权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新恒会所验字(2000)197号验资报告。各股东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新风科工贸于2000年8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五洲审字[2007]8-502号《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验资报告复核情况说明》对此次验资的复核结论为:\公司验资资料充分、完整,同时规范调整了前两次增资中的不足及错误情况\。

北京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五洲审字[2007]8-502号《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验资报告复核情况说明》对新风科工贸自设立验资至2000年7月规范验资的复核结论为:\经本次对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验资报告复核查明,股份公司的前身新风科工贸公司自设立起至2000年7月期间共经历4次验资,历次注册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

发行人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为:\截止2000年8月14日,新风科工贸各股东的出资均足额到位,新风科工贸自设立起至2000年8月期间历次注册资本变化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九、以福利费出资、改制评估日与公司成立日间隔较长——银轮股份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公司发起设立时,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会验[1998]第38号验资报告:截止1998年12月15日,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筹)已收到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股本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实际收到股本的来源为:现金缴入2,122,676元;银行存款缴入2,725,000元,缴入天台机械厂在中国工商银行天台县支行的结算账户;天台机械厂职工集资款1,838,958元、职工安置费2,394,366元、应付福利费919,000元作为出资抵作股本。

鉴于银轮集团公司工会以应付福利费出资的方式与财政部财工字[1995]第29号文《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不符,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纠正工会出资方式的议案。2003年6月30日,工会参照经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02年末净资产,以每股净资产值5.91元计算,将5,431,290.00元现金缴入公司银行帐户,对该出资方式予以规范。其中919,000.00元转入公司应付福利费,剩余4,512,290.00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在天台机械厂产权改制过程中,改制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5月31日,改制结算日为1998年8月31日,根据天台会计师事务所[1998]第63号评估报告和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对天台机械厂1998年6-8月的损益表进行专项审计的天会审字[1999]第45号审计报告,截止改制评估基准日和改制结算日天台机械厂的净资产分别为-1,342,114.10元和-1,099,269.26元。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后,天台县人民政府对于自1998年5月31日至本公司成立期间天台机械厂所产生净资产的归属未予明确。2003年4月,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天台机械厂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2月28日清算截止日的净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了审计。根据其出具的浙东会审[2003]第663号审计报告,在此期间,天台机械厂产生净利润及其他权益合计1,664,646.55元,天台县政府同意,以此弥补公司实际已经承接的资产-1,342,114.10元;盈余净资产322,532.45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上缴给县级财政。该款项已于2004年4月上缴完毕。

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对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专项复核,并出具了信长会师报字(2004)第21600 号复核报告。报告认为天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会验(1998)第38号验资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本的实际投入情况,出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已经得到规范,公司已足额收到发起人股东投入的资本1,000万元。

十、以未合法注销企业资产出资、报废资产出资——北化股份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19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对股东出资进行了特别说明:

①在出资前,泸州北方将作为出资的部分实物资产投资设立了泸州北方纤维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西安惠安将作为出资的部分实物资产投资设立了西安惠安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两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出资时股东方均承诺将上述所设立公司予以注销。2004年8月 25 日,泸州北方办理完成泸州北方纤维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注销手续。2004年2月 18 日,西安惠安办理完成西安惠安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手续。

发行人律师认为:泸州北方将泸州北方纤维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拥有的资产作为对硝化棉有限公司的出资是属于以其他法人财产出资的行为。泸州北方纤维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清算注销程序虽然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法》(1999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但鉴于泸州北方纤维素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系泸州北方的独资子公司,从注册登记起一直未运作,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和经营费用,在清算后予以注销, 该公司剩余财产由泸州北方享有。因此,泸州北方用该等资产出资,已不存在实质性权属瑕疵。

西安惠安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注销程序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法》(1999 年 修订)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西安北方出具承诺:“西安惠安用于出资的原属于西安惠安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已于西安惠安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时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西安惠安,自该等资产投入到硝化棉公司以来,西安惠安或西安北方从未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资产的权属发生过任何争议或纠纷,如因该等资产的权属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西安北方愿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律师认为,西安惠安硝化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程序存在瑕疵,其分配到的剩余资产可能存在潜在的权属争议,但西安北方已承诺

承担相关的责任和损失,因此,即使发生权属纠纷,也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②根据川华信验(2002)027 号《验资报告》,泸州北方、西安惠安出资的部分固定资产经财政部和兵器集团批复已于2002年1月9日作报废处理,评估机构已将上述资产纳入评估范围。

上述报废资产主要是部分机器设备,其中泸州北方79,428.30元,西安惠安432,654.75元。当时,这部分资产虽已报废,但尚在双方股东的硝化棉生产线上使用,为保证硝化棉生产经营资产的完整以及硝化棉有限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能力,经兵器集团兵资函[2002]78号文、兵资函[2002]79号文同意,两股东将该部分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硝化棉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认为:泸州北方、西安惠安用于出资的报废资产的价值已经川华资评报字(2002)第 85 号、川华资评报字(2002)第 86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定, 且以上述报废资产出资已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存在权属纠纷。

③根据川华信验(2002)027 号《验资报告》,西安惠安用于出资的部分固定资产 在原西安惠安化工厂改制为西安惠安时未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已将上述资产纳入本次出资资产的评估范围。

西安惠安系由西安惠安化工厂整体改制而来,西安惠安化工厂在整体改制为西安惠安时并未将上述固定资产纳入整体改制的评估范围,硝化棉有限公司成立时,西安惠安用于出资的上述资产的取得程序存在法律瑕疵。但西安惠安是西安惠安化工厂整体改制后的唯一实体,西安惠安化工厂的权利义务全部由西安惠安承担。2002 年9月 2 日兵器集团兵资函[2002]79 号《关于确认硝化棉资产重组所涉及部分固定资产权属的批复》确认原西安惠安化工厂改制为西安惠安后,上述固定资产已划转给西安惠安。

发行人律师认为,由于上述固定资产归属西安惠安已取得兵器集团的书面确认,视为对资产权属的补充确认,故西安惠安合法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可用于对硝化棉有限公司出资。

(4)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除下述情况外,所有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①西安惠安交付的一台长安之星微型面包车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川华资

评报字(2002)第86号”《资产评估明细表》,该车辆评估净值为62,985.00元,公司成立后一直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车辆。2004年2月21日,西安分公司与自然人张永利签订转让协议,将上述车辆以27,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永利。

②西安惠安出资的房产中有7项合计4,855.90平方米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该等房屋的账面原值为1,813,574.45元,账面净值为209,813.92元,上述房屋已于2002年9月30日移交给公司,并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后由于公司对生产线的技术更新和改造,已拆除了该等房屋并作了报废资产处理。因此,该等房产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③泸州北方出资的酒精库房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该项房产账面原值为57,972.56元,账面净值为6,898.63元。该房产已于2002年9月30日移交给公司,并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后由于对生产线的技术更新和改造,已拆除了该房屋并作了报废资产处理。因此,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保荐机构、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前身设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在发行人前身硝化棉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股东出资真实有效且全部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在硝化棉公司设立时,股东部分出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但硝化棉公司或其股东方已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在发行人前身硝化棉公司设立过程中,泸州北方及西安惠安已实际缴足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在硝化棉公司设立时,股东部分出资资产的确存在权属瑕疵,但硝化棉公司或其股东方已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不会影响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申报会计师认为:在发行人前身硝化棉公司设立及2002年股权转让过程中,泸州北方公司及西安惠安公司已实际缴足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此外,泸州北方公司及西安惠安公司部分出资资产的确存在权属瑕疵,但硝化棉公司已采取措施进行规范,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一、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信隆实业

实践中,很多企业发生过以资产评估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企业在当时或是由于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

质认证、投标要求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常见的是对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权等此类价值弹性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一家评估机构按企业的要求进行评估,进而得到一个较高的评估值,然后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再以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但是对于有上市打算的企业来讲,这都是一处极是明显的瑕疵,在申报前务必尽早解决。信隆实业在1994年时的增资即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实例。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1994年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由港币1,650万元增至港币 5,000万元,出资额业经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深信验字(1994)第315号《验资报告》验证,股东为香港利田。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19日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系根据深圳南方审计事务所南评字1994第063号评估报告,将调账计入资本公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541,449.79元中的26,860,536.61元(折合港币22,963,365.70元)转增资本。上述增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原值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00年1月31日进行更正处理,冲减固定资产原值48,541,449.79元,并补交相应纳税期间因多提折旧而少交的所得税 288,866.85元,同时香港利田以对公司债权补足增资扩股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补足出资是以债权完成的,更多见的是以未分配利润或现金来进行补足的。

十二、重复出资——帝龙新材

根据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0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2001年12月12日,经万利防雷股东会批准,公司更名为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并增资1,800万元,分别由飞达装饰以经评估的实物资产增资1,700万元、姜祖功以现金增资100万元。其中飞达装饰作为出资的1,700万元实物资产系锦城字第001867号房权证项下房产、第001869号房权证项下房产和前述第001868号房权证项下剩余的二幢房屋及临国用(1999)字第0113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经临安钱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值为1,704万元(钱

资评字(2001)第104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增资经临安钱王会计师事务所钱会所验字(2001)第373号《验资报告》验证。2001年12月20日,万利实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万利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飞达装饰 姜祖功 沈 伟 姜丽琴 合 计 出资(万元) 1,800.00 100.00 80.00 20.00 2,000.00 出资比例(%) 90.00 5.00 4.00 1.00 100.00 2002年2月,两次增资涉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及名称变更手续,万利实业取得面积为 24,127.3 平方米的临国用(2002)字第0122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锦城更字第0005431号、第0005432号和第0005433号房权证。

2001年12月评估时,由于评估机构的失误,误将临国用(2001)字第0122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54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纳入评估范围,造成重复出资(根据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787,185元)。经帝龙新材及其前身相关股东的同意,2008年2 月1日,飞达装饰当时的股东姜飞雄和姜祖功已按当时对飞达装饰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并承诺:如因飞达装饰上述重复出资行为,导致第三方向帝龙新材主张权利的,由其代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帝龙新材及其前身的相关股东均书面确认:不会因飞达装饰上述重复出资行为的过失而向其和/或股东追究责任;对飞达装饰过往持有的万利实业股权及该等股权之承继、受让者持有的万利实业股权,均不表示异议。

申银万国核查后认为:

(1)由于评估机构的失误,造成飞达装饰 2001年12月增资万马防雷时重复出资 787,185 元,此举并非飞达装饰及其股东之主观故意。目前,重复出资的瑕疵已得到充分弥补,影响已经实质消除,帝龙新材注册资本真实、完整、充足。

2001年12月,飞达装饰用于增资万马防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是合理的。

(2)除上述情况外,帝龙新材及其前身在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的实物资产出资是真实的,资产权属清晰。

浙江天健核查后认为:2001年飞达装饰作为出资的1,700万元实物资产存在瑕疵,但经万利实业各股东同意,原重复出资部分已由相关股东补缴,出资瑕疵

已经在实质上消除。此项出资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价格是合理的。除上述情况外,帝龙新材及其前身在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的实物资产出资真实、权属清晰。

国浩(杭州)核查后认为:万利实业上述三次收到其股东投入之实物资产的权属关系清晰;除前述万利实业2001年12月增资由于重复评估导致的出资存在瑕疵事项外,万利实业的股东该等出资是真实的。鉴于经万利实业各股东确认后,原重复出资部分已经以现金补缴,故该出资瑕疵已经得到纠正,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复核后认为:钱资评字(2001)第 104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土地评估结果在合理范围内。

十三、混淆新设与变更设立、未履行注销手续——国脉科技

福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

1、关于股权出资合法性的说明

本公司设立时涉及以发起人在其他公司(国脉通信、国嘉通信、泰讯网络)的股权作为出资。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股权出资符合国际惯例以及国家、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有的先例。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陈运新四人的股权出资行为,已征得发行人其他发起人的同意,评估作价,并折合成股份;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均通过决议一致同意有关股东将其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而且,股权所在公司在股东出资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关于国脉通信未履行注销手续、是否存续及债权债务问题的说明 陈国鹰、林金全及林惠榕三人将其所持有的国脉通信合计100%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没有向债权人发出公告,国脉通信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国脉通信目前已不再存续。

(1)根据发行人所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由于发行人在设立当时对整体改制理解有偏差,误以为整体改制的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自然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所以没有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也没有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也将发行人视为是由国脉通信变更而来,因此发行人是通过变更登记而设立的,发行人与国脉通信的企业注册号相同。

(2)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6月13日出具《关于福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应为发起设立,其成立的日期应为2000年12月29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8月11日出具《关于福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的说明》:“国脉科技的设立日期为2000年12月29日。福建省国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2000年12月29日之后已不再以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法人主体资格亦同时终止。”

(3)2003年3月17日,福建省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股份制与证券管理处在发行人出具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书面说明中盖章确认发行人为发起设立,并同意发行人办理设立登记。

(4)根据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兴评报字(2000)第15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国脉通信在2000年10月19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2,058,677.47 元,其中:应收账款为3,921,210.4元,其他应收款为1,365,929.03元,应付款为零,其他应付款为4,077,461.5元,应付福利费为17,885元,应交税金为138,890.15 元,其他应交款为24,519.67元。

(5)根据发行人所述并经核查,发行人2000年设立时,国脉通信的整体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均已进入发行人;由于国脉通信在2000年10月19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2,058,677.47元,而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 发行人设立后的偿债能力较国脉通信增强,未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损害。

(6)根据发行人所述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未有因国脉通信的债权债务问题导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其他任何纠纷;发行人已于2001年11月前将原国脉通信的债权清理完毕;于2000年11月缴清原国脉通信应交的税费,并于2001年 1月前将原国脉通信欠第三人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未实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7)国脉通信原股东陈国鹰、林惠榕、林金全承诺:国脉通信“如有任何福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之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纷,将由我等三人全部承担”。

(8)基于上述不规范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以前,经核查,国脉通信原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所涉及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所持有的该等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均合法有效且产权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的情形,也没有发行人存在因国脉通信的债权债务问题导致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其他任何纠纷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认为:“国脉通信与发行人是二个不同的法人主体,国脉通信在2000 年12月29日已终止法人主体资格,国脉通信的整体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在该日均已进入发行人。国脉通信的终止经营虽然没有办理注销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鉴于原国脉通信的债权债务得到了妥善的处置,不存在尚未清偿的遗留债务,未实际损害国脉通信原债权人的利益,国脉通信与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确认,上述不规范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此外,本案例还有出资实物资产未经评估的瑕疵: 公司发起人之一林惠榕的出资包含了部分的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的详细情况如下:

设备名称 2.5G 传 输 分 插 复 用 器 16/1(wavestarADM16/1) 传输分插复用器4/1(wavestarADM4/1) 总 计 数量(套) 4 4 8 每套单价(元) 902,185 473,815 --- 总金额(元) 3,608,740 1,895,260 5,504,000 该八套设备的计价依据上海富士通信设备技术公司开具的发票上的票面金额。

(2)上述机器设备由林惠榕向上海富士通信设备技术公司购买,并于2000年9月25日取得“沪综徐(05)990024555”、“沪综徐(05)990024557”、“沪综徐 (05)990024553”、“沪综徐(05)990024551”、“沪综徐(05)990024552”、“沪综徐(05)990024554”《上海市科技专用统一发票》六张,总金额为5,504,000元。 上述机器设备的功能为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撑服务的模拟网络环境,主要是由于开 展技术培训、工程督导等业务急需该等设备,而直接以本公司名义购买尚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当时以国脉通信原股东林惠榕的名义购买该等设备并作为对本公司的出资投入。

(3)林惠榕于2000年12月8日签署《投资确认函》,确认将实物资产5,504,000元作为出资的一部分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2月8日出具的闽华兴所(2000)验字6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发行人已收到发起人投入的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其中包括林惠榕的实物资产 5,504,000元。上述机器设备现安置在发行人的网络研究发展中心的实验室中,目前运行正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及使用。

发行人律师认为:股东林惠榕据以出资的机器设备由其合法购买并作为出

资 投入到发行人,由于该等机器设备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过户的资产,该等机器设备转移至发行人即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经核查,该等机器设备的权属变更合法有效。

(4)该部分机器设备出资当时未经评估,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股东实物出资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鉴于:

该等出资行为于当时获得所有发起人以签署《发起人协议》得以确认; 该等出资行为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华兴所(2000)验字6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上海富士通通信设备技术公司开具的发票,林惠榕用于出资的8套机器设备的原值为550.4万元,购置于2000年9月25日,与该等设备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非常接近;

根据上海朗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00年12月的报价单,以2000年12月的市场正常价格计,林惠榕用于出资的8套机器设备的价值与其折价出资额相当;

林惠榕出具了对该等出资行为承担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人2000年向福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如有出资不实,由本人承担补足责任以及由于出资不实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十四、实为新设但工商按变更登记设立——科大讯飞

无独有偶,对新设企业与变更设立企业存在相同误解的企业不只一家,科大讯飞也曾出现过这个问题。

根据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关于硅谷天音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注销时未履行向债权人公告、工商注销手续事宜的说明”:

1)根据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评字(1999)第055号〕,截止1999年9月30日,硅谷天音的应收账款为106,120.53元,其他应收款为 1,593,027.34元,应付款为1,150.00元,其他应付款为67,199.55元,应付福利费 31,820.00元,应交税金为1,384.08元。

硅谷天音的上述债务已由讯飞有限承继,并在科大讯飞设立前全部清偿完毕,目前不存在纠纷。

科大讯飞实际控制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14位自然人股东)已承诺:“硅谷天音如有任何在讯飞有限设立前之尚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纷,将由我们全部承担。”

2)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未向债权人发出公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是由于讯飞有限在设立时对整体改制理解有偏差,误以为整体改制的硅谷天音的债权债务自然由新的讯飞有限承继,所以没有向债权人、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也没有办理原企业硅谷天音的注销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也将讯飞有限视为是由硅谷天音变更而来,因此讯飞有限是通过变更登记而设立的。2007年8月27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的说明》:“讯飞有限于1999年12月30日由硅谷天音的全体股东以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同时吸收其他股东设立讯飞有限,并经我局依法登记。当时为便于新老公司之间的业务衔接及保障硅谷天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讯飞有限的设立,我局采取了变更登记方式。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该次工商变更登记系讯飞有限的新设登记。因此,讯飞有限成立的日期为1999年12月30日。硅谷天音公司在1999年12月30日之后已不再以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法人主体资格亦同时终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硅谷天音终止时,虽在对相关债权债务处置程序及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因硅谷天音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整体资产均已进入讯飞有限,原硅谷天音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讯飞有限有效承继,原硅谷天音的债务得到了有效处置,未使硅谷天音原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同时,硅谷天音的法人主体资格于1999年12月30日终止的事实亦得到有权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确认。因此,硅谷天音终止时出现的上述不规范行为不会导致讯飞有限设立无效,因而不会对科大讯飞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五、增资减资一并进行未履行减资程序——利达光电

根据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富士能佐野增资及南方工业资产退出股权”情况如下:

经南阳市商务局2005年11月7日以宛商资管[2005]294号文批准,富士能

佐野以现金出资方式对南阳利达增资1,460万元人民币;在富士能佐野向南阳利达增资的同时,南方工业资产相应将其持有的2,486万元中的1,460万元股权退出。上述增资以及股权退出是公司第二次股权调整中同时进行的行为,得到了南阳市商务局和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

对“本次股权调整履行的程序”解释如下:

由于该次股权调整中股权转让、股东增资及股权退出等手续合并办理,南阳利达注册资本在本次股权调整前后保持不变,故南阳利达没有依照《公司法》关于单独的减资行为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南方工业资产于2007年6月25日出具专门《承诺函》如下:“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于2005年9月从原南阳利达光电有限公司中退出出资1460万元。本公司承诺:如此次退出出资行为损害到原南阳利达光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导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增资以及股权退出后,富士能佐野持有南阳利达1,460万元股权,南方工业资产持有1,026万元股权。

本次股权调整行为作价参照经郑州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郑信评报[2005]第030号评估报告确定,南方工业集团以兵资备2006018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为减少操作环节,经征得南阳市商务局同意,南阳利达将以上股权转让、股东增资及股权退出手续合并办理。经本次股权调整后,南阳利达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人民币12,111.67万元,外资比例为25%。

本次股权调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股东名称 中光学集团 富士能佐野 日本清水 南方工业资产 南阳金坤 香港明汇 香港友滔 出资额(万元) 7,701.76 1,460.00 1,101.31 1,026.00 355.65 346.95 120.00 股权比例(%) 63.59 12.05 9.09 8.47 2.94 2.87 0.99

合 计 12,111.67 100.00 2005年11月9日,南阳利达取得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此次股权调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豫宛总字第000004号。

第二节 深度分析与解决措施

一、问题根源与法规剖析

(一)为何以实物资产出资易漏掉评估程序 1、问题根源

在现实中,以实物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资产进行出资,包括新设公司时的出资和增资时的出资,均是极为常见的形式。很多企业对于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这种无形的资产出资时,由于账面上可能没有多少价值、但又知道这个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极有价值,为了找一家外部机构确定这个价值,此时一般会进行评估,因而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中的无形资产出资时不经过评估的情况极少(在近十几年以来,土地使用权升值很快,所有股东都是意识到这点的,因而股东将土地使用权以账面价值出资的情况并不多见,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问题多出在权属方面,如以划拨地出资)。

但是,对于实物资产这种原先有账面价值或原始购买价值的资产,在出资过程中不经过评估的相当常见,尤其是在实物资产成新率较高时,更是倾向于将实物资产以账面价值或购买发票上记载的价值出资。这种瑕疵,是有其现实根源的。

2、法规剖析

从法律规定上讲,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经评估的问题均予以了明确规定。由于拟上市企业很多是成立于2005年之前的,为方便起见,下面同时对2005年修订前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首先,是关于出资方式。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出资形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其中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以债权出资(以债权转股权)虽然未在列,但在现实中也并不少见,对资产管理公司所持企业债权转股权当然有明确依据,但对于一般企业的债权转股权,只要是债权真实、程序合法,无论从工商部门还是证券监管部门也是予以认可的。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采取概括的形式对出资方式予以了规定,包括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即只要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只要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这当然也就包括了一般企业以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形式,使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里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由《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予以了明确,“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次,关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以及限额的规定。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均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关于限额的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仅是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有所限定(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高新技术成果除外),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并且,修订后的《公司法》只是规定所有的非货币出资总额加起来不能超过70%,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下面是有关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 2005年修订前《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

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注: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是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即与有限公司出资的规定相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

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上市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要评估却并不是很明了。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从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上讲,《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的工商机关对此种变更并不强制要求进行评估,即企业没有进行评估也能取得变更登记,但对拟上市企业而言,还是以进行评估为妥。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曾接触过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案例,由于在成为公司法规范中的“股份公司”之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已存在“股份”,因而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和审计,有不同理解。但从谨慎角度以及《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进行评估的规定理解,还是应当进行评估的;至于审计,从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来讲是为了确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数额,以进一步将“净资产”折为“股份”,因而股份合作制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否需要审计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如果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整体变更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多数会引用经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因而同时亦进行审计为妥。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下面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项的有关规定: 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 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

第一百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修订)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

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新设与变更设立的区别

实践中,部分企业对新发起设立与整体变更存在误解,新发起设立是一个新的法律主体产生,而整体变更是股份公司全部承继原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国脉科技案例中,陈国鹰、林金全及林惠榕三人将其所持有的国脉通信合计100%的股权作为出资之一部分投入至新设的拟上市主体国脉科技,但由于发起人在设立当时对整体改制理解有偏差,误以为整体改制的原企业国脉通信的债权债务自然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所以没有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也没有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但原企业已不再存续”。通过国脉科技案例的具体情况,我们就能明白企业容易在哪些地方存在误解。

从理论上讲,新设立股份公司与由其他企业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不难区分,但从实践中看,对此发生混淆的并不是个别现象。在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在股东将原公司的全部股权投入一个新设的公司时,由于是将全部股权投入新设

立的公司,很容易理解为原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也进入到了新设的公司,从而误认为是整体改制而设立了新公司,进而置原公司于不顾,认为其已自然消亡,根本看不到是一个新的法律主体产生了,实质是混淆了新设公司与整体变更的区别。国脉科技,即是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实际上,新设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很好区别,前者是股东将货币资产或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作价设立一个法律主体(股份公司);而后者则是原公司(绝大多数都是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以其拥有的在原公司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而成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从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角度来看,尽职调查的起点,对新设公司而言则是新设公司成立之时;而对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由于其法定地承继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业务,因而其起点必须是原公司设立之时(再进一步讲,比如原公司是有限公司,而该有限公司又是由某厂(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而来,则尽职调查的起点需要追溯至该厂成立之时,道理是完全相同的)。在这里,笔者提出尽职调查的起点问题,是想从另一个角度帮助企业理解新设公司与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的区别,从这个角度看也许会更易理解。

一旦出现此类问题,也并不一定构成实质性障碍,只要企业不是故意为之、且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安排,最好能再有工商机关的说明类材料,一般并不会实质性地影响到企业上市。

(四)改制评估日与公司成立日间隔较长

如果改制评估基准日与公司成立日中间相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必定会产生损益,如果产生收益应归哪方所有,新设公司还是原所有者?如果产生亏损则很可能使出资资本不充足,如何解决?对于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尤其是在涉及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时,务必界定清楚,决不可擅自归为新设企业。更为常见的,在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如果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不同,由于有限公司还在正常经营之中,因而此期间会产生利润或亏损,如果改制或发起人协议对此期间的盈亏进行了约定,则直接按约定处理(如常见的约定是产生盈利由协议约定方收取,产生亏损由其弥补);但是,如果对评估基准日至验资基准日间的盈亏未进行约定,且产生了经营亏损、评估值溢价并不足以弥补该亏损时(某些折股作价基本以评估值作为出资额,故此种就不存在溢价),就

会产生出资不足的问题。我们还是先通过案例来进一步认识这个问题。

在银轮股份案例中,天台机械厂产权改制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5月31日,改制结算日为1998年8月31日,根据审计事务所对1998年6-8月的损益表进行的专项审计,截止改制评估基准日和改制结算日天台机械厂的净资产分别为-1,342,114.10元和-1,099,269.26元,而天台县人民政府对于自1998年5月31日至本公司成立9个月间的天台机械厂所产生净资产的归属未予明确。2003年4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天台机械厂1998年5月31日至1999年2月28日清算截止日(实际也是公司成立日)的净资产变动情况进行了审计,确认在此期间,天台机械厂产生净利润及其他权益合计1,664,646.55元,天台县政府同意,以此弥补公司实际已经承接的资产-1,342,114.10元;盈余净资产322,532.45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上缴给县级财政,公司于2004年4月上缴完毕。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盈余净资产由公司以现金方式上缴企业改制前的所有者单位(“股东”;在本案例中即是县财政部门),众所周知,会计是一门艺术,对于稍有规模的企业盈利上下相差二三十万元,也并不一定会违反会计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显示了公司管理层极为诚信,值得称赞!

一般情况下,评估基准日与公司成立日相隔时间并不长,因为公司成立日与公司验资日一般相差很少,多数是取得验资报告后即向工商机关报送申请公司成立的全套资料,一般会很快取得营业执照,但是二者之间如果间隔较长的话,其损益一定要进行明确,在此予以特别强调。此类案例也并不是仅上面一个,我们可以再看一个案例:

根据广宇集团2007年4月IPO时公告的《招股意向书》,披露“评估基准日至登记注册日期间利润归属”情况如下:

本次改制完成后,对于评估基准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原企业产生的利润归 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与发行人一直未共同明确。此后,因未对上述期间公 司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04年7月30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经 协商,一致同意:如杭州广宇评估基准日2000年4月30日至工商登记日2000 年 12月4日期间实际出现亏损,由全体发起人在本次变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各自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该亏损、履行弥补出资差额的义务。

根据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2006年7月28日信长会

师杭审[2006]第44号《审计报告》,2000 年4月30日至2000年11月30日期间杭州广宇净利润-5,546,425.85元,产生的其他权益5,315,964.51元,净资产减 少230,461.34元。

其中“其他权益”5,315,964.51元包括:子公司中远房产有无需支付的款项173,647.62元转入资本公积,相应公司按持股比例计入资本公积86,823.81元;公司向购房客户交付建南小区、胭脂新村项目商品房时,从1997年起向购房客户收取电子保安门款等款项5,229,140.70元,账列其他应付款,期后至今未支付, 作为无需支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

但是,此处对补足出资差额事项应当进行一次验资,也可能是笔者疏忽,而未在《招股意向书》中发现对此次补足差额验资事项的说明。虽然在上段文字中未有体现补足差额之后的验资事项----也无论该案例对此事项有无验资,对此种补足出资差额事项,应当进行验资确认,这是此处需要提示的一点。

(四)企业减资与注销

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公司法》,都对减资、注销等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注册资本变动的,也需履行相应的程序,这是因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具有对外公示的性质。从现实情况看,企业在此过程中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是两点:一是在减资的同时有新股东增资,易忽略减资程序的履行;二是如果股东将某一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股权投入至另一新设企业时,易误认为相应负债也进入了所投入的企业,尤其是新设企业时更易产生这种误解而对原企业不管不问,以为其已经“自然消亡”了----这个问题,其实是混淆了新设与变更的区别。虽然对于企业合并与分立也规定了相类似的程序,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少见有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象减资、注销这种明显不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这其实反映了个别企业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根据公开披露的资料,本书所举案例中不存在这种情况),因为毕竟减资、注销并不是企业所愿意看到的,尤其是减资,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笔者在此提醒拟上市企业,如果是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而误犯了程序性错误,还属有情可原,但如果心存侥幸而故意不履行程序性要求,则必是得不偿失,----事实上,履行减资或注销程序,尤其是减资程序,正是反映企业规范运作的重要表现,从长期看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并且避免给上市之路带来

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们看看目前对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的相应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五)注册资本是否追溯调整

由于公司在历史上曾出现过出资瑕疵,尤其是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时,对于是否追溯调整未补足前的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股本)科目的金额,即有关此问题导致的会计追溯调整,其实是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我们不妨先从实际案例来看: 帝龙新材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资产负债表日期后事项

经对历次股东出资情况核查,公司发现,公司实质控制人姜飞雄及姜祖功持股的飞达装饰在2001年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对万利防雷出资时,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计1,543.50平方米,因重复评估而重复计算。该等土地使用权当时评估作价787,1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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