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专项治理程序与方法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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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政策、法规、治理方法

小金库专项治理程序与办法

王彦福

小金库政策、法规、治理方法

主要内容(7项)

小金库的概念 小金库治理的范围 小金库表现形式和存在形态 对“小金库”问题进行惩处的方式 治理小金库的方法和切入点 治理小金库程序 小金库存在的原因与危害

小金库政策、法规、治理方法

1 、基本概念 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 “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 织清理的“小钱柜”,八十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 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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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 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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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 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

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内真实、完整地

进行了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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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金库的范围

《意见》明确提出:“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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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范围

2009年以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除了继续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治理工作外,还包括依

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墓基金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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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分为四大类: 一是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是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三是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是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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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小金库”存在形态

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形态:

现金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 有价证券形态 固定资产形态 股权和债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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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

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 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 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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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形态表现形式

主要表现为: 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 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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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

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部分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

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

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

日常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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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

这类形态的“小金库”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或其它“小金库”资金在违法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产物,而购物卡还可能 是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 赠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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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未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 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 入不入账等相关。

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 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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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 一是来源于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 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 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入账,表面上可能表现为 某种借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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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股权和债权形态

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 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

源部分是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有部分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 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 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

此外,“小金库”的存在形态还包括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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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小金库”问题进行惩处的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有关文件,目前的主要方式主要有:

处理 行政处罚 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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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处理

处理:是指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 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 都应区别

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 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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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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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 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4.2行政处罚

警告;

通报批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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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行政处罚 《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 括: (1)罚款;

(2)通报。

对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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