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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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

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0]6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9 【实施日期】2010.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荆门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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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证防空地下室能有效地应付战争和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本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市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荆门市中心城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钟祥、京山和沙洋城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 2 / 4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

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和第二项的比例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拆除后在原址重建的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七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应当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由投资建设主体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第八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投资建设主体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九条 投资建设主体按第八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 3 / 4

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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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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