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自由与限制解雇制度之间的平衡
更新时间:2023-10-21 23: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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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自由与限制解雇制度之间的平衡
为了便于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进行比较,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与内容做简要的了解:
一.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二.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1】
新的劳动立法其实就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用人单位经营效率的衡平,或是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倾斜保护。
关于企业的用工自由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用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派遣用方式用工、签订无固定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并不代表企业有绝对的用工自由。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以前劳动法不允许企业向劳动者收取培训方面的违约金,在实践中显失公平,不利于企业。比如说企业招聘新的人员进
行了系列培训,在刚好培训成功能使用的时候,劳动者便辞职跳到同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今后就类似问题,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 劳动合同法的新趋势。新《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的成本和处罚;扩大了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自决权;扩大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范围;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加大了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比如临时工、派遣工等)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可以预见,今后发生劳资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必然增多。
关于限制解雇制度
解雇一词源自英文“dismissal”,指雇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雇佣的劳动者表示终止劳动契约。我国的劳动法规没有使用解雇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劳动合同解除”这个概念。解雇保护是对雇主解雇权的限制,通过立法明确各种情况下雇主行使解雇权的具体情形,借以限制雇主的解雇权,进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者唯一的生存资本来自于受雇所得的薪资,一旦被解雇,很难找到新的工作,生活将会陷入困境;与之相反,用人单位却比较容易找到新的(补充)劳动者,所以,没有合理理由,解雇是无效的。【3】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解雇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更为格,劳动关系解除可以分为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中,又可分为过错性解雇与非过错性解雇。对于过错性解雇与非过错性解雇处于倾斜保护的目的出发而建构了不同的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 语
《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都是公平公正的,劳动者和企业,这两者,往往劳动者是处在弱势的地位,所以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一部很细致、规范的法律去进行保障,但又不能损害企业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劳动法的限制解雇制度并不是去限制企业的用工自由,而是出于规范企业的用工制度,不使其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可以保障企业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用工自由和解雇限制制度,从法律、逻辑、实际行为上,都不存在是否冲突或者平衡这一说。
参考文献:【1】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2】南方周末劳动合同法为什么不可能修改
【3】论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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