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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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参照电力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是集团公司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与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各发电企业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初)可行性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及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全过程。

第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目的是以法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环境监测为手段,以火电厂发电燃料、原材料、水源、环保设施和污染物排放为对象,以达标排放与节能减排为目标,对环保设施(备)的健康水平及有关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以保证其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环保技术监督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六条 技术监督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环保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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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审核环保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负责开展环保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五)负责组织召开环保专业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年度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六)负责定期编制环保技术监督报告,总结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工作和考评建议。

(七)监督发电企业环保监测设备和环保计量器具的配置、选型,监督其监测设备完好率、监测任务完成率和监测结果准确率。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辖区环保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环保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三)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生产的重要环保问题。

(四)落实新、扩、改建工程前期阶段、建设阶段、验收交接环节环保技术监督有关规定。

(五)督促、检查发电企业落实大修技改中的环保技术监督项目。

(六)定期组织召开管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环保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七)督促发电企业加强环保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

(八)协调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与地方电科院及本辖区发电企业的关系。 第八条 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职责

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环保技术监督网络,并在生技部门或其它设备管理部门设立环保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开展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一)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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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导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落实环保技术监督责任制,贯彻上级有关环保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企业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 审批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计划。

3. 组织落实运行、检修、技改、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试验等工作中的环保技术监督要求。

4. 安排召开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检查、总结、考核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 5. 组织分析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提高技术监督工作效果和水平。

(二)发电企业环保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保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协助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做好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编写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 参加新、扩、改建环保项目方案的制定、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

3. 监督检查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与运行记录,统计投运率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达标率,考核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集团与地方指标。

4. 掌握环保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存在问题,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维护与检修工作。

5. 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检查本企业环境监测站的日常工作。 6. 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的监督工作,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当发生重大环保设施(备)事故和缺陷、污染物排放超标时,组织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同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报告,并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7. 定期召开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分析、总结、汇总本企业环保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指导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编写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与年终总结。

8. 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环保技术监督报表、报告。

9. 协调好与各级环保部门的关系,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降低本企业的排污缴费,并努力申请环保基金补助费用。

(三)环境监测站职责

1.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站的规章制度和环保监测手段,业务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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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环保技术监督专责人员的指导。

2. 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环境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3. 确保本企业的环境监测质量,环境监测任务完成率要求达到100%。 4. 整理、分析环境监测资料,建立环境监测仪器和环境监测资料档案。 5. 做好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验。

6. 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本企业污染物排放与环保设施的运行。

第三章 环保技术监督范围及技术监督主要指标

第九条 环保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发电燃料、相关原材料、水源;排水及处理设施,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仪表,厂界环境噪声及治理设备,灰渣处理与综合利用设施,贮灰场;各类污染物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无组织排放)、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测与监督等。

第十条 环保技术监督主要监督指标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达标率100%,水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达标率100%,厂界噪声与敏感点环境噪声达标率100%。

(二)环境监测任务完成率:100%。 (三)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98%。 (四)电除尘器电场投运率:98%。 (五)烟气脱硫系统投运率:98%。 (六)烟气脱硝系统投运率:98%。

(七)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或调整值要求。

(八)灰、渣及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利用率满足集团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九)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满足环保部门的要求。

第四章 建设期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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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取相应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变更报告),并获得批复。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部门报送其环境影响复核报告,并获得重新批复。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

(一)审核初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保篇章,可行性设计中应有大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无组织排放、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论证内容,拟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

(二)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检查、监督初步设计说明书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设备选型阶段

(一)环保设施(备)应采用最佳实用技术,选用工艺先进、运行可靠、经济合理的治理方案和安全、高效、低噪声的设备,避免治理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使设计选型具有前瞻性和先进性。

(二)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配置电厂监测站的设备与人员,采购先进、准确、操作方便的监测仪器,培训监测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设备监造阶段

(一)对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应依据技术协议和设计要求,对照出厂标准,进行监督和验收。

(二)对于现场制作的建、构筑物等污染防治设施,需对照设计说明书与施工图,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满足技术的要求。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阶段

环保设施(备)及相关仪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 5047)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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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机组调试阶段

(一)对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DL/T 5047)和火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的相关规定,检查废水处理、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及隔声降噪系统,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的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

(二)酸洗废水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处理的排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相应级别及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敏感地区不宜在夜间进行锅炉吹管,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四)调试技术资料应齐全。 第十七条 性能验收试验阶段

(一)环保设施(备)应按规定进行性能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煤场和灰场应落实预防扬尘的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和无线电干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设施(备),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试生产与竣工验收阶段

(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01)第13号令),火电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建设单位需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主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建设单位需向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T 255)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监测报告,根据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逐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检查污染物达标情况,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章 生产期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九条 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一)对燃煤的硫分、灰分、挥发分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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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源水中与电厂排放有关的污染因子进行监督。 (三)对烟气脱硫的吸收剂和脱硝还原剂的品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环保设施(备)的监督

(一)所有环保设施(备)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二)所有环保设施(备)应保证正常可靠运行,投运率和脱除率需同时满足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

(三)除尘器的主要监督内容: 1. 电除尘器各电场正常、稳定运行。

2. 除尘器各电场的投运率应不低于98%。 3. 除尘效率应不小于设计值或调整值。

4. 漏风率应不大于5%,300MW及以上机组不大于3%。

5. 烟尘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6. 烟尘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7. 新建、改造除尘器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前、后应进行除尘器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按照《电除尘器 性能测试方法》(GB/T 13931)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进行,各项性能应满足《电除尘器》(DL/T 514)指标要求。

(四)脱硫设施主要监督内容: 1. 脱硫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2. 脱硫设施投运率≥98%,达到集团要求。 3. 脱硫效率应达到设计保证值。

4.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及地方相应标准要求。

5.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满足集团公司和地方的总量指标要求。

6. 旁路烟道是否按集团公司和地方要求的时间进度进行了拆除或封堵。 7. 石灰石浆液pH 值一般控制在5.0 至6.0 之间。

8. 石灰石品质如石灰石中氧化钙含量、活性、细度等指标要求达到设计要求,脱硫石膏品质要求达到设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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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脱硫废水应有专门的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 997)的要求,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作为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10. 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系统需监督石灰石中有效氧化钙含量、活性、细度等指标。 11. 脱硫设备的检修按照《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DL/T 748)中第10 部分“脱硫装置检修”和《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38)进行,并按照《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GB/T 21508)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进行性能测试。

(五)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 主要监督:

1. 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和《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安装烟气在线连续监测装置(CEMS)。

2. 配备率、准确率及投运率均达到100%。

3. 连续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及烟气温度、烟气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含水量与含氧量等参数。

4. 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对CEMS进行现场对比监测一次,做好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5.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数据缺失及异常情况。

(六)烟气脱硝系统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1. 脱硝设施投运率应达到环保部门要求,同时满足集团公司要求(≥98%)。 2. 脱硝效率满足环保部门要求。

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及地方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

4. SO2/SO3转化率与氨逃逸率达到设计值,并且不影响后续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5. 脱硝用还原剂的储存符合化学危险品处理有关规定,采(拟)用液氨的单位对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液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国电集生[2012]311号),完善安全生产措施。

6. 失效催化剂的处理需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或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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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脱硝用还原剂的储存、催化剂的选型及检验与验收执行《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GB/T 21509)等相关标准。

(七)废水处理设施主要监督内容:

1. 电厂废水包括工业废水、酸碱废水、含油废水、含煤废水、灰场排水及生活污水等经常性排水和锅炉与空气预热器清洗废水等非经常性排水。

2. 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要求≥98%。

3. 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如沉煤池、过滤器等应设在煤场附近,收集处理含煤废水,处理后宜重复利用于煤场喷淋或输煤栈桥冲洗。

4. 处理后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根据水质要求进行梯级使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5%。

5. 排水水质要求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标准的要求,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达100%,排放总量满足地方总量指标的要求。

6. 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监测周期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分析方法参照《火电厂排水水质分析方法》(DL/T 938)。

7. 废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地方环保部门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相关要求。 8. 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送入贮灰场处置。 (八)储煤场主要监督:

1. 按照厂址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与环境敏感程度,设置煤场喷淋装置和相应的防风、抑尘设施。

2. 煤尘无组织排放浓度要求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限值,监测方法按照《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2)进行。

(九)灰、渣、石膏固体废弃物及贮灰场监督内容:

1. 灰、渣、石膏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满足集团及环保要求,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率达100%。

2. 贮灰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Ⅱ类固体废弃物的要求,具有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渗措施、雨水收集与排涝等防洪措施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 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备)应运行正常。 4. 停用贮灰场需进行覆土、绿化等生态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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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灰场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监测方法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监测项目参照《地下水质标准》(GB/T 14848),监测结果满足Ⅲ类地下水质标准。

6. 电厂与灰场附近居民是否发生纠纷等。 (十)噪声治理设施(备)主要监督:

1. 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3248)相应标准,厂界外200m范围内居民居住区(敏感点)的环境噪声应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相应功能区标准。

2. 超标厂界需分析超标原因,找出引起超标的声源设备,检查高声源设备的隔声降噪设施的安装情况及降噪效果。

3. 发生超标扰民的电厂需检查是否发生噪声纠纷、纠纷的处理记录及限期整改计划。

4. 厂界及敏感点环境噪声测点布置及监测周期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规范测量方法与数据处理,做好监测记录。

(十一)升压站工频电、磁场及无线电干扰监督内容:

1. 发电企业升压站工频电、磁场及无线电干扰参考《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进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2. 工频电、磁场测量参照《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DL/T 998)和《工频电场测量》(GB/T 12720)。

3. 发电企业出线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参考《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 7349)。

(十二)电厂环境监测站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开展本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锅炉烟气、排水、噪声、工频电场与磁场等各类污染物的采样频率与监测方法按规范进行,环境监测任务完成率要求达到100%。

(十三)烟气除尘、脱硫与脱硝系统需要根据煤质变化情况调整运行工艺参数,以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当入炉煤的硫分、灰分、挥发分等超过系统的最大设计裕量时,应即时向本企业环保监督网的上一级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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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6d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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