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更新时间:2023-10-09 16: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试行)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登记表

3.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通报函 4.社区矫正宣告记录 5.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8.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审批表 9.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10.警告决定书

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2.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审批(核)表 13.撤销缓刑建议书 14.撤销假释建议书 15.收监执行建议书 16.减刑建议书

17.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建议审核表 1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9.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记录 20.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21.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文书格式内容与填写说明

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其他委托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后,形成评估意见,送委托机关。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的,评估意见书应当主意保密,除办案机关外,不对外公开。

2.《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文书2)

根据《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内容设计。此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时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3.《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通报函》(文书3) 根据《实施办法》第6条设计。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监狱押送罪犯至罪犯居住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其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均由人民法院裁判。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报到,由县级司法局向原作出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通报。同时为了加强工作衔接,应抄送

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对假释类罪犯,还应增加抄送原服刑看守所、监狱。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存根入档。

4.《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文书4)

根据《实施办法》第7条设计。记录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的事项。加盖司法所公章,社区矫正人员签名,司法所存档。

5、《矫正责任书》(文书5)

根据《实施办法》第8条设计。矫正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司法所公章、存档。矫正小组成员发生变动时,重新签订。

6、《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方案》(文书6)

根据《实施办法》第9条设计。可根据个案实际需要,按照电子文档操作方式,对“实施效果评估及矫正措施调整”栏加续页。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或变更居住地的,在最后填写的“实施效果评估和矫正措施变更”栏内,加盖司法所公章。司法所存档。

7、《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文书7)

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设计。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报社区矫正人员个人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8、《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审批表》(文书8) 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设计。设臵“目的地联系人基本情况”一栏,主要便于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情况。

对于外出就医等目的地联系人不能确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填写此栏,但可以通过就诊证明、病历等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7天以内的,可只填写到“司法所意见”一栏。“返回时间及有关情况”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返回时的报告情况填写。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9、《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文书9) 根据《实施办法》第14条设计。司法所填写意见后,连同社区矫正人员的书面申请,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拟迁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10、《警告决定书》(文书10)

根据《实施办法》第23条设计。文书“有……如下”后“ ”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加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上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下联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复印件由司法所存档。

11、《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文书11)

根据《实施办法》第24条设计。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审核表等其他证明材料组卷,并另附一份报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处理结果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2、《警告、建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核)表》(文书12) 根据《实施办法》第23、24条设计。用于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时,司法所应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司法局审批。一式两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各入档一份;用于建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一份连同建议书等其他材料组卷报公安机关。

13、《撤销缓刑建议书》(文书13)

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用于与原判法院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报原判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司法行政机关。

14、《撤销假释建议书》(文书14)

根据《实施办法》第25条设计。文书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警告决定书、调查核查笔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并另附一份,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原裁定假释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一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留存另附的一份,将卷宗退回司法行政机关。

15、《收监执行建议书》(文书15)

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设计。一式四份,一份连同审核表等其他证明材料整理组卷,另附一份,根据暂予监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69f.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