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资产,财税处理差异

更新时间:2024-03-12 20:4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融资租入资产,财税处理差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由于规定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租赁期等与规定存在不同,都将导致会计与处理的差异。同时,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可选择返还租赁资产、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或留购租赁资产,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会导致会计与税务差异。本文就3种不同方式下处理融资租入资产的差异解析如下。 一、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及折旧摊销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一)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从上述会计与税务对融资租赁资产的初始计量规定可以看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不同的。计税基础体现了实际发生的原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包含应支付的租金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会计计量体现了公允性原则,将公允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因此,会计与税法的初始计量的差异体现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中,每一纳税年度应调整会计与税务的折旧额。 (二)融资租赁方式下固定资产折旧摊销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5k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