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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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草公司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肃“六条禁令”工作纪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国家局印发烟草行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车辆管理单位(部门)管理责任

第三条 车辆管理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确保安全,厉行节约、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完善车辆交通安全委员会两级管理责任制和例会制度,并设置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检查指导本部门和下级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制。所有公务车辆(含行政管理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由车辆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档案(车档、人档、维修保养、检查维护、安全公里、肇事记录、健康体检、教育培训、派车单等),统一保管;严格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车辆动态的管理、登记,严格督促单位各车辆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要制定相应制度,制度必须明确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第一管理责任,及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严禁公车私用、滥用。在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实行“三交一封一定”管理(交钥匙、交行车证、交上岗证,车辆封存,定点停放)。

第五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将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 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省局(公司)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交通安全的法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第七条 车辆采购应坚持“统一购置、宏观调控、合理分配、优化车型、报废更新”的原则。

第八条 对机动车专兼职驾驶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学习日内容和参会人员要记录存档,严格做到学习不漏人,漏人须补课的学习日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行车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 要认真做好车辆年度检审、保险购买、报废的工作。从严管理和审批专兼职驾驶员上岗证和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局规范表格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驾驶人技能档案,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档案。

第十一条 要在现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对制度的执行、落实进行深入管理,让制度有效运转起来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将单位的机动车辆外借、外租以及挂靠使用。

第三章 车辆使用单位(部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车辆安全使用要坚持“公车公用,专车专用,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日巡查和“三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和派车单使用制度,用车过程确因公务需要不能当日返回或延期的,须报车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兼职驾驶人原则上在公司系统内部职工中产生,严格上岗证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外聘兼职驾驶人。专职驾驶人员的录用、聘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得安排兼职驾驶人执行长途行车任务,50公里以上的或者行驶路程需2小时以上的必须调派专职驾驶人。

第十八条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保持驾驶人的充沛精力,连续行车2小时以上,应安排驾驶人停车休息。

第十九条 结合实际、统筹策划、科学分析制订兼职驾驶人行驶区域和准驾车型限制性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对公司系统内所属机动车辆进行内外改装、改漆和特殊装饰,不得安装“电子狗”、“手机网络通”等道路反测速设备。

第四章 驾驶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安全行车应遵照“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车辆“三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履行“谁驾驶、谁保养”。临时驾驶该车的专兼职驾驶人员同样承担该车驾驶维护和保养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必须坚持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第二十三条 行车过程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私自更改行车路线。 第二十四条 驾驶人未履行派车手续或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夜间应到单位指定车场停放,不得私自将车开到其它地方过夜停放,也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

第二十五条 专兼职驾驶人要认真填写好行车记录、行程记录、加油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专兼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六条禁令”即:严禁驾驶人员在工作期间饮酒;严禁驾驶人员深夜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长途驾驶;严禁驾驶人员酒后、疲劳驾车;严禁驾驶人员违法超速、超员、超车、会车及不按规定驾车和行驶;严禁公车私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查证属实的,必须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局(公司)安保处。是专职驾驶人的一律调离驾驶员岗位,是兼职驾驶人的一律取消上岗证资格,属外聘驾驶人的立即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修理厂进行维修时,驾驶人必须熟知修理情况,配件更换情况。修理中有虚假项目和配件更换不良行为的,发现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驾驶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清洁和车况良好,服从管理、统一调度。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车辆技术安全,生产、经营和专卖执法紧急用车,驾驶人要保证油箱内不少于有一格以上的燃油。要随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进库,不允许出现刹车、灯光、方向、雨刮失效故障和车胎没气、电瓶无电、车辆无油、无水等现象。

第三十条 驾驶人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执行任务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安全行驶机械部位及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定期对车辆内外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第五章 车辆安全监管单位(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兼职驾驶人要与单位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定期组织全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维护、检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如有违章使用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定期对车辆管理、使用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定期督促检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驾驶人安全学习日活动情况,积极与当地交警机关联系交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驾驶人和单位全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普遍提高。

第三十五条 在全省烟草公司系统内,坚持每年适时开展一次“交通安全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并认真开展各项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任务和区域性路况特点以及气象条件,适时制定相关措施,做好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隐患控制工作,为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外,依据省局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并追究经济处罚;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外,依据省局相关执行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处罚。问责由省局纪检监察处和安保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管理责任进行调查,依据事实报省局纪委进行问责;行政处分由省局劳资处和安保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管理责任进行调查,依据事实报省局党组进行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经济处罚追究,由单位财务部门在本人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量化,明确单位领导、车辆管理部门、车辆使用部门、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交通事故预防和控制的监管、督导、检查、整改负有权责一致的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法律和行规赋予的工作职责。一经发现有违反上述管理责任规定的行为,且导致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安全隐患突出”的,由省局或州(市)局进行单位挂黄牌警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挂牌督导,直至管理责任合格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督导结束。

第三十九条 驾车人违反上述管理责任规定的行为,虽未造成责任事故但其影响恶劣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驾车人违反上述管理责任规定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财产直接损失总额20%的经济处罚,在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人员伤亡属重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1—2万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属特大责任事故且负

同等责任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2—5万元的经济处罚,重、特大事故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的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经济处罚为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的10%—30%,在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年终考核的相关规定严格考评。

第四十一条 驾驶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交警机关处罚的罚款,一律不得由单位报销。轻微违章被处罚的要公开教育,严重违章被处罚的除公开教育外,要追究相应的经济处罚。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发现违反“六条禁令”工作纪律,而单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明显不符合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对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扣除个人当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全省公司系统员工有权监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使用和驾驶人员的工作。如发现相关人员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管理责任规定的行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向省局(公司)安保处举报,经查实,将对当年安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的管理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问责及经济处罚,对举报人还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要建立员工举报驾驶人违章奖励制度,形成良好的监督范围。 第四十五条 要建立交通安全责任承诺明示制度,营造安全、文明的行车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州、市烟草公司及省直属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具体条款,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公司)安保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5j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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