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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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X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X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接受人民监督,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始终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造福人民作为第一责任,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廉政建设作为第一要求。

第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重视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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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和社会事业进步。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汇报。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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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改革措施和大型项目、社会管理事务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民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和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XXX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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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六)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XXX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重要措施;

(六)审议需经市政府任免和奖惩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 (七)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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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全国、省和XXX市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分析研究一个时期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三)研究审定重大投资项目、较大预算开支项目和100万元以上预算外开支项目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土地审批、国有资产产权监管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市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通报交流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市长碰头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市长、副市长出席,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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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同一内容的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原则上只参加一次。

第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拟确定的事项,须经市长同意。市政府会议确定的事项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迅速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若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要在期满后作出说明或检查。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由提报部门于会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急需研究的事项,须报经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临时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起草和提报。

(一)主办部门要认真起草会议议题,汇报内容要重点突出,语言表述要精炼准确,文稿打印要规范,装订要精美。议题提报之前,分管副市长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明确意见。对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分条缕析,表述清楚,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二)部门起草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送分管副市长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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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和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提报;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把关,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提报。分管副市长秘书起草的议题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提报。

议题材料确定后,提报单位填写《XXX市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提报单》,送有关部门会签,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议议题提报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

各部门意见明确之后,由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分管副市长秘书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分管副市长秘书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臵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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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重复发表意见,必要时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代替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副职,会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议题的情况以及本部门的意见,会上不得发表与本部门意见相悖的观点。

第二十三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因故不能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因故不能与会的,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或带助手与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的出席情况,列入部门目标考核。与会人员应提前入场,进入会场后须关闭通讯工具,会议期间不得随意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确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并报市长审签。

第二十五条 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主办部门应于本年度12月30日前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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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市政府会议通知,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号发送。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召开会议审批单》和相关会议材料。

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各种表彰原则上采取发文或媒体发布的形式,一般不专门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只开到下一级对口部门,未经批准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1年1次。除市政府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不陪会。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全XXX市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成员出席、市政府解决经费的会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公文审核签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XXX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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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级机关来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第三十条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行文。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三十一条 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和市直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

第三十二条 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请示政府的事项,在报市长、有关副市长阅示前,先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阅批。市政府领导成员阅批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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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无请示事项的一般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印章,须经市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市长印章,须经市长或市长授权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

第三十五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不能按期答复的,应作说明。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复杂性公文,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后,市政府办公室应按规定适时答复。对紧急公文,应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迅速办理。

第三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XXX市政府和XXX市政府以上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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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副市长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九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办部门代拟草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XXX市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向主办部门出具明确意见。

第四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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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外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全市性工作会议等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政府下发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群众生活方面要办的实事及市政府重点工程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领导批示事项,是指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按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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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分工由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承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实现工作闭合运行。

第四十五条 办理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

(二)准确。正确、完整领会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照要求办理。

(三)保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外传、不丢失、不泄密。

第四十六条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其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批示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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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对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分送有关领导阅示。办理情况事实不清楚、意见不明确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对不据实报送办理情况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会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

办理情况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事项、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十八条 上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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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后,要于当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局组织办理。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

(一)国家、省和XXX市领导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领导同志的信函;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函。

第五十条 群众通过市长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比较复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阅批后交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来话人。

第六章 依法行政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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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公布实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市政府决定撤销或者修改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以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长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后,提交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出庭应诉。

第五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臵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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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除按国家、省、XXX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严禁擅自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减免缓的,应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分别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申请表》上签字后,方可予以减免缓。

拟给予引进大项目优惠政策的,由项目落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相关意见,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项目落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方可与投资方签订相关协议;未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决定给予引进项目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节约打紧的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工程预算安排支出,不准突破工程预算。若因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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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预算的,必须报市政府研究批准。擅自增加工程预算的,增加部分市政府不予认可,由责任部门负担。

第六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订立合同行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草案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提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认为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需在市政府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审查把关,一把手必须签字,确保不出问题。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对外订立合同。

第六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处臵的管理。在进行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臵换、报损、报废、出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国资办(设在市财政局)报批,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闲臵资产的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资产处臵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按上述规定处臵资产的,从部门办公经费中扣除处臵资产所得。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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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按照规定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和相关的分组审议讨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按规定请假。

第六十七条 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和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研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政府态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市长公开电话(网上市长信箱)实行首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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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六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对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反馈。重视支持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工作作风纪律制度

第七十一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市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市委报告。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研究后再报市委,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应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汇报;确需向市长请示汇报的,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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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新闻及其他事项,需事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市政府领导集体学习制度。市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保密安全。

(一)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涉密和内部计算机严禁上互联网,严禁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交换机等设备,涉密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和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严禁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信息。

(二)加强涉密载体保密管理。涉密文件的起草、制作、分发、传递、复制、存档直至销毁,要全程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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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翻印、复制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控制涉密文件的知悉范围。各种涉密软盘、U盘、光盘、磁带、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标明密级、定人管理、定位存放,明确责任;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三)加强通信设备保密管理。严格执行中保委关于手机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机、对讲机、无绳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把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四)加强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事前要对会议和活动的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事中要严格监管,事后要及时检查,按规定核清、回收、销毁每一份涉密文件、资料和载体。

(五)加强出国人员保密管理。将保密教育列入出国人员出国前教育必修课,督促出国人员站稳立场,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

第七十七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举行的事务性、应酬性活动,一般不发贺信(电)、题词。承办单位不得直接向领导成员个人呈送邀请。

第七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报XXX市政府批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审定,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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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其他市管干部出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分管外事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阅知。

市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七十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差、休假,都要事先请示、报告。市长外出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市长助理外出或休假,须事先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报告。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离市外出,要按规定向分管副市长、市长请假,并及时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通报市政府办公室。返回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八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得私自邀请市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外出考察或参观学习;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私自邀请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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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单位人员外出考察或参观学习。邀请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须经市长批准;邀请副职外出的,须经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八十一条 内事接待执行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 上级有关部门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由各接待单位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主任审核,由主任报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上级政府领导成员,省内、外兄弟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来我市考察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主任报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家领导人来我市的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由各主管部门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定后组织实施。重要境外客人来访,接待安排意见须报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对市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宜于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一般性的会议、市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四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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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负责人要向市民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附件:1.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2.XXX市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提报单 3.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申请表 4.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5.XXX市人民政府用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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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为保证市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是指市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二、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公务接待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或上报的紧急公文等。

三、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安排如下:张锐副市长与赵燕副市长、黄云革副市长互相补位;王志强副市长与王仁臣副市长互相补位;张建东副市长与张升山副市长互相补位。

四、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外出、休假前后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五、市政府领导外出、休假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工作补位的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相关工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六、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休假,如有特殊情况时,由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七、市政府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市长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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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X市人民政府会议议题提报单

议题: 汇报要点及需决定事项: 主持会议市长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副市长意见: 年 月 日 提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需参与研究本议题的其他部门(提报部门提供):

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汇报人姓名及职务: - 28 -

部门意见: 月 日 部门意见: 月 日 部门意见: 月 日 备注 部门意见: 月 日 部门意见: 月 日 部门意见: 月 日 对涉及有关部门的事项,议题提报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由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XXX市人民政府调研室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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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申请表

单位 名称 收费 项目 减免缓理由及比例 市长意见: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 名称 收费 标准 应收金额 实收金额 业务部门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30 -

附件4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

姓 名 请假事由 职务 人数 单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拟到国家、境外、省、区、市 起止时间 乘坐交通工具 本人在外联系电话 本单位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 签 字 分管副市长 签 字 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 年 月 日(星期 )至 年 月 日(星期 ) 费用来源 随行人员联系电话 本单位传真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假审批情况反馈单----- -----销假报告单---- : : 经 批准,准予 我单位 同志按报告内容外出。 同志已于 年 月 (盖章) 日返回,特此报告。 年 月 日 (盖章) (此单市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盖章有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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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XXX市人民政府用印审批表

(非文件类)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 用印事由 经 办 人 市政府分管 市长意见 市长意见 办结时间

用印数量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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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人民政府用印审批表

(文件类)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经 办 人 市长意见 办结时间 备 注 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用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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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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