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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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条约简介资料

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 《华沙公约》) 二、《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1、引入“提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相当于20美元)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单选题(2003年考题)

《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规定的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 )个特别提款权.。

A.15 B.16 C.17 D.18 答案:C

单选题(2009年考题)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一票货物重5KGS,在目的地遗失,该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为SDR500,航空货运单上未填写声明价值,根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SDR( ) A、85 B、100 C、200 D、500 答案:A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复习资料

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应用分析】

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际航空运输主要指航空器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位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内航空法。例如有一航班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青岛段发生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华沙体制。 判断题(2003年考题)

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只能适用国内航空法,不能适用华沙体制。( ) 答案:错误

案例分析题(2009年考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 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

(1)航空公司应给予赔偿。因为根据华沙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

(2)如果赔偿,应赔偿3.6万美元(6万美元-2.4万美元)。因为该票货物运输前已声明价值,故应按声明价值和残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案例分析题(2008年考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答:

(1)本案适用华沙体制。因为根据华沙体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在本案例中,货物始发站是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至青岛,货物发生灭失在国际航班的国内段。

(2)承运人应该赔偿,赔偿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为20美元),在本案例中,应赔偿102×17=1734SDR(大约102×20=2040美元)。 案例分析(2005年考题)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USD10,000共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因为货主没有声明价值,不能要求全额赔偿。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 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20=USD5000。

二、航空货运单

(一)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条约原文】

第五条: 1,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

,2,但是如果没有这种凭证、或凭证不合规定或凭证遗失,不影响运输契约的存在和有效,除第九条另有规定外,这项运输契约同样受本公约的规则的约束 第十一条: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华沙公约》) 【应用分析】

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一旦承运人收取了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就应当向托运人签发空运单,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掌管。托运人接受承运人所签发的空运单,即表示托运人已初步概括性的接受了承运人对承接运输所规定的条件。

例如:托运人在办理航空货运时,承运人所出具的运单上列明了经停地点,但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改变了经停地点,托运人不得对抗承运人;又如,托运人不得以空运单上并未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经过强制安检为由,而拒绝安检,如果因拒绝安检而造成货物不能运输,也不得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条约原文】

第五条 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应用分析】

如果承运人承运货物不出具运单,则无权享受法律所规定的免责及责任限额。

判断题(2003年考题)

1.在航空运输中,如果承运人承运货物而不出具运单,则无权享受法律所规定的免责及责任限额。 答案:正确。

(三)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第十五条 本公约不妨碍签发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海牙议定书》) 本条理论界争议较大。

三、托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

【条约原文】第五条 货物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种称为“航空货运单”的凭证,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这项凭证。(《华沙公约》)

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即不得损害承运人及其他托运人的权利)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华沙公约》)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的价值,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案例分析练习

1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 ,4件,每件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4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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