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的通知》.厦财建〔200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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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件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财建?2006?49号

关于执行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

合同专用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第47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配套使用。请各有关单位在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及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合同专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基本建设 投融资 合同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合同专用)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4)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10)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卷第五章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施工图 套(包含 套竣工图使用的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与发包人联系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填写)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填写)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

同》内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全权委托监理人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增减、工期顺延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分包单位的确定、试验单位资质审核、主材进

场审核等需经发包人同意。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

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第8.1款第(1)项所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15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现场所需水、电由发包人于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提供,将接口接至工程红线范围内”或“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定的位臵”。电讯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10天内分期提供;与施工

现场周围的公共道路通道已畅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其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自行报价。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为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 发包人将周边地下管线现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

需资料。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自行报价。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

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

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①委托协助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委托设计协议》。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每月28日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下月的进度计划表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统计报表(工程量统计截止到每月25日),一式五份。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省、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②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相应环保费用属政府规费的由发包人支付;非政府规费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自行综合考虑投标计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的工程维护、保洁、安全工作,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①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的深度要求,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措施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的项目,承包人应计算出相关费用,并自行计入相应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保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②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并及时报市城建档案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

(9)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场地标高、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臵、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与设计部门进行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②因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中就可预见的抗台风、雨季确保施工安全等制定方案和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未按此方案或措施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拢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按照制定的详细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⑤包括安全、质量、外观在内的所有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⑥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⑦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

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居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⑧承包人施工后的弃方、残方不得随意弃在红线范围之内。⑨承包人负责各综合管线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管线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管线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负责综合管线竣工图的实测与绘制。⑩其它各种检测费用及管线测量(除电梯安全检测费用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应综合考虑投标计价。费用应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之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需在工程开工前七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每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给予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4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①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

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②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2)通用条款第13.1款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款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通用条款13.1款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

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 (四)、质量与验收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 厦门市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约定的部位和时间。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中的调试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包含承包范围内安装工程的调试及与整个工程联动调试中的用电、用水、人工、材料、设备等所有费用,所有调试费用承包人已计入在合同总价内。 (五)、安全施工

20.3承包人应保证正在施工中的现场所有部分的照明,以确保现场和现场附近的人以及所有与该工作有关人员的安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②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1)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按实核增核减。(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① 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② 不在工程量实物清单之内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其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3)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①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按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 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参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在投标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计算。③ 《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会同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4) 钢材、水泥以及特殊主要材料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及政策性调整导致的价格变化,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后,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均不进行调整;延

后工期在二年以上的项目钢材、水泥以及特殊主要材料涨(跌)幅度超过10%(含10%)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进行价差调整;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约定: /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在计算和工程结算时应当取消或扣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低价风险金及预付款保函后14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比例按厦门市政府文件厦府[1997]综132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支付合同总价(扣除预留金)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当工程款支付(含预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50%时,在其后支付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50%扣回工程预付款,并在已付工程款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80%前全部扣回。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0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截至每月25日),监理工程师仅对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子项目确认,并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发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工程款达不到 万元不予支付。(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3)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扣除工程保留金10%后,每次实际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进度款的90%。(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若承包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28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承担不符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多于一览表时由发包人承担运出现场,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时发包人补足。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由发包人支付。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且应满足:①按投标书中有关承包人确定的产品采购并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②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标准和要求。③具有相关的国家、省、市认可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 (八)、工程变更

29.4发包人应(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项目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2)在施工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投资超过概算,发包人应重新报批。在概算控制范围内,设计变更增加造价在本工程总中标价5%以内

的,由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并由项目单位报备市(区)投资审批部门,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本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应报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追加投资。(3)概算超估算10%(含10%)以上或预算超概算10%(含10%)以上的项目,市(区)投资审批部门和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均不予受理报批。(4)项目招标后,非经市政府同意书面要求赶工的项目,一律不得计取赶工措施费。

29.5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得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29.6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项目超过5万元),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市(区)财政审核部门现场核实。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臵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免费提供给发包人3

套、城市档案馆1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

33.7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 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则按通用条款33.3和33.4款履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征地拆迁滞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干预(包括暂停工、赶工以及工期变更),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续一天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累计计算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金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

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后重建,达到合格标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直至最高赔偿额,其违约的最高赔偿额为合同价的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具体约定详见补充条款。

37、争 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 / 调解;

(2) 采取第 一 种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填写)

分包施工单位为: (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填写)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9.5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 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40、保 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一切险,第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 41、担 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执行,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6.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副本拾份。双方各执副本五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的,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7.2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47.2.1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或

总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协调负责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47.2.2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臵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招标人同意。同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47.3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

47.3.1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帐户进行。

47.3.2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⑴ 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⑵ 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⑶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

⑷ 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47.3.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47.3.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47.3.5发包人有权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专户使用情况,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或通知开户银行不得提供查询,必要时,承包人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同意查询的说明。

47.3.6承包人应分次提供正式发票,但发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7.4施工要求

47.4.1施工前,承包人应认真研究设计图纸内容,考察施工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施工区域内各监测断面的基层表面高程进行测量,并将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核查。

47.4.2测量前应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测量的方法、精度以及所用的仪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测量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场,测量结果应经过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

47.4.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47.4.4承包人为本合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

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47.4.5出入现场要求

(1)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认为适当时间内持作业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照片提交给现场保卫部,由其统一制作入场证。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进入现场或任何部分要求出示入场证而未能出示时,将被拒绝进入现场。

(3)在任何时候,因持证人停止雇用时,上述颁发的任何入场证应被迫停止使用。

(4)承包人应负责场内卫生(含厕所、浴间等)并承担发生费用。

(5)工程师和任何被其授权的人员应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存放或储备材料和成品的一切车间和场所,或者被承包人或任何分包商供应材料或成品的场所,并且当需要时,承包人应使工程师和其授权人员有权进入取得工程材料或成品的其他车间或来源地,同时要求承包人不应在工程所在地存放不合格品或与工程无关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47.5 施工过程管理

47.5.1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的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47.5.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 2000 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对未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发包人将按 1000 元/人〃天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缺员进场为止。

47.5.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投标书内的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一日发包人将按 1000 元/台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47.5.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发包人将 1000 元/台〃天从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重新进场为止。

47.5.5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

5日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

47.5.6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之前,已进行现场考察,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3)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4)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47.5.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47.5.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 的违约金。

47.5.9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

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7.5.10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他对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用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务。

47.6合同变更和解除

47.6.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及以上或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47.6.2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决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7.6.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47.6.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7.7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47.7.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3)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一式四份;

(4)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7.7.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47.7.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未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的,从第11日可以认为验收已经通过的。

47.7.4专用条款第32.1条规定的竣工资料是指: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47.7.5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1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每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

47.7.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每日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47.7.7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47.8投标书的充分性

47.8.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47.8.2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已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47.8.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47.9词语定义

(1)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总称。

(2)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标志合同的文件。

(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以及根据第3.3款由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

(5)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缺陷,向发包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报价书及其附属文件。

(6)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7)其他承包人:指发包人直接雇用,从事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承包人。

(8)质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双方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9)竣工验收证书: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47.10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47.11 本专用条款中涉及的市(区)财政审核部门是指市财政审核中心和区财政审核所,各级财政审核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市级和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市(区)投资审批部门是指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区主管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的部门,各级投资审批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级及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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