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业务知识
更新时间:2024-04-02 06: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党章知识
1、党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2、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是什么? 答: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3、党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4、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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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6、党的思想路线是什么?
答: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7、党的群众路线是什么?
答: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8、民主集中制是什么?
答: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9、党员的八项义务是什么?
答:(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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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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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入党誓词是什么?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11、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条?其中第五条对行使权力的要求是什么?
答:共六条,第五条的要求是: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12、党的纪律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3、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应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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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5、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的委员以及常委有违反党纪行为的应怎么办?
答: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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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知识
1、什么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 2、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3.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答:(1)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2)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3)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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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有哪些?
答:(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和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问题。
6、哪些信访事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答:(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3)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4)其它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7、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访应如何处理?
答:要做好解释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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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帮助联系或介绍到有关部门反映。
8、怎样理解信访工作中“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答: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归口办理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来信来访,根据被反映人所属系统或信访问题性质,以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办理。 9、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受理群众来信?
答:凡党内外群众写给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的信件,统一由信访室受理、审阅、登记、呈送、审批、转办。 10、如何接待多人来访?
答: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11、群众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12、群众信访举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实事求是反映问题。(2)提倡署实名举报。(3)信访举报件不要一信多投。
1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
答:(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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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2)接受或向信访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信访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4)对信访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发现就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14、上报“信访举报两要案件”需要哪些资料?
答: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核实结论)、当事人检查、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举报人反馈意见表。 15、什么是信访举报案件?
答: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16、为何要提倡署实名举报?
答:一是可以提高信访举报的质量。二是有利于把案件彻底查清。三是举报人一旦受到打击报复,便于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护。四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17、问题线索处臵方式分为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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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 18、对匿名检举材料如何处臵?
答:对匿名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臵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19、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如何处理?
答: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调查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对检举、控告的问题做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0、对一般的党员检举、控告如何处理?
答:对一般的党员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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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程序
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常用的程序性法规有哪些? 答: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3、《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 二、党纪案件检查的一般性程序是什么?
答:1、受理;2、初步核实;3、立案;4、调查;5、移送审理。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纪检机关受理违纪问题的范围是什么? 答: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五、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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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 六、如何处理初步核实结果?
答: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七、初步核实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八、初步核实方案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答:1、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有关领导的批示,相关会议决定等;
2、违纪线索来源和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
3、所反映主要问题,即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避免遗漏。
4、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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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初步核实中应注意的事项。 九、办案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十、初核阶段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收集证据?
答:党纪案件在初核阶段可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4、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5、如发现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可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
十一、初核阶段不能采取哪些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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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不得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2、不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十二、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事实。 2、需追究纪律责任。
十三、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应如何分级立案? 答: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1、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2、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3、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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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4、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十四、党纪案件调查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答:1、党纪案件调查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2、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期限。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终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检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自恢复之日起,案件调查时限连续计算。
3、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 十五、党纪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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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对该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该人员按受贿论处。
8、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给予什么处分?
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第八十一条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0、什么是贪污?对贪污行为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答: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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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对贪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1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怎样认定、处理?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1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3、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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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4、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5、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哪些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
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1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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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职务的安排上有什么规定和限制?
答: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2、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职务的安排上有什么规定和限制?
答: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在职务的安排上有什么规定和限制?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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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5、《条例》分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分则共十章130条,规定了违纪行为有十类即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④贪污贿赂行为;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⑦失职、渎职行为;⑧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6、什么是职务侵占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职务侵占行为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98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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