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

更新时间:2023-09-10 20: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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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1 2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

编列内容 前7名 审查标准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条款名称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审查因素 申请人名称 初步2.1 审查标准 申请函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要求 申请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3.2、3.3.3、4.1.2份数和密封标志、装订 项要求。 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 级以上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 财务状况 注册资本金 万元以上 资产负债率近3年平均不高于70%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 施工过类似项目1个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 以往竣工履约情况良好1个(须有建设方书面证明),无不良记录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 建造师专业、级别符合要求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三个管理体系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要求。 详细2.2 审查标准 信誉 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经理资格 体系认证 1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4~10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得7分、不高于60%得财务状况 6分、不高于70%得5分;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得7分、2000万元以上的得6分、6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12~10分: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基本数的得10分;每超类似项目业绩 过基本数一个加1分,最多加2分。 10~8分:满足履约情况要求基本数的得8分;提供的履约信誉 证明材料每超过基本数一个加1分,最多加2分。 计分 2.3 办法 100~66分 项目经理 一个加2分,最多加4分。 8~4分:投标人获国家、省、市先进施工企业奖的得8分,无奖励得4分。 8~4分:投标人获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奖的得8分,无奖励得4分。 企业综合实力 (请提供原件,否则得20分) 8~4分:投标人获国家、省、市招标投标先进单位奖的得8分,无奖励得4分。 8~4分:投标人获国家、省、市质量奖的得8分,无奖励得4分。 8~4分:投标人获国家、省、市文明工地奖的得8分,无奖励得4分。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除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3至3.2.7要求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体系认证复印件;以往履约情况的建设方书面证明复印件。同时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上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没有提供原件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所有证明和证件原件均须装入档案袋内,袋外贴上明细,写明内容、份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交验于现场工作人员,资格预审活动结束后退还投标人。 2

10~8分:满足认证体系要求数量的得8分,提供的认证体认证体系 系每超过基本数一个加1分,最多加2分。 14~10分:符合要求的得10分,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每多3.1.2 证件原件要求申请人需补充的其他材料(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

(数量有限制资格审查办法正文)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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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理人 (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14)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评分

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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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审查结果 4.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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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4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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