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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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版)
发表日期:2013-09-02 点击 :3353 【编辑录入:admin】 来源:城乡规划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绵阳城市规划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总结《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块内的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七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执行。 城市建设主要类用地兼容表 表2-1 道商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业服务与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 办公、文兼容性质 化活号 用地性质 动 R A3~A9 1、A2 (A不含6 A6) -居住用地 -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 设施 工业用地 × × △ - -△ - △ √ - 道路与交× 通 公共设施× 用地 绿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B M W S U G 他 其业用地 储 通 地 工流仓交用地 物路与 共设施 绿公 注:1.√兼容、×不兼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
2.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时,居住建筑面积必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应为城市无偿提供不低于净用地面积5% 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全民健身空间、绿化广场等);当控规中明确表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则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且必须提供集中绿地及全民健身活动场地;控规中未明确表示时,居住用地一般可兼容部分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的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性质的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当商业金融业用地兼容居住用地时,为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其居住建筑的投影密度不得超过相应居住容积率所对应的居住建筑密度)。
4.工业用地应按照专项管理规定确定其兼容性。
第九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臵。
第二节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条 规划城区内按规划用地区位、地形地貌、交通条件、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即:旧城区、新区和特殊控制区(详见附图一)。
第十一条 特殊区域内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 除特殊区域内地块外,旧城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已批控规执行;旧城控规中未明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的地块,参照表2-3、
表2-5及相邻同类性质地块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块,按市政府相关政策确定;旧城控规调整、维护,参照表2-2、表2-4、表2-5执行; 新区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表2-3、表2-4、表2-5执行。 旧城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坡度≤10%)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2 临规划道路条数 或河流绿地 地块大小X(㎡) <2000 2000≤X≤3000(属小地块) 临<12米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2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3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4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不能单独开发,需与周边地块整合 只能修建低、多层居住,多层容积率≤2.0,多层密度≤35% ≤3.5 ≤22% ≤3.0 ≤22% ≤2.5 ≤24% ≤2.2 ≤28% ≤4.0 ≤20% ≤3.5 ≤20% ≤3.0 ≤22% ≤2.5 ≤24% ≤4.5 ≤18% ≤4.0 ≤18% ≤3.5 ≤20% ≤3.0 ≤22% ≤5.0 ≤16% ≤4.5 ≤16% ≤4.0 ≤18% ≤3.5 ≤20% 3000<X≤5000(属小地块) ≤3.0 多层容积率≤2.0,多层密≤24% 度≤35% 5000<X≤ 1万 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30% 1万<X≤ 3万 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30% >3万 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30% ≤2.5 ≤24% ≤2.2 ≤28% ≤2.0 ≤30% 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坡度≤10%)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2-3 临规划道路条数 或河流绿地 地块大小X(㎡) 临<15米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2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3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4条 (容积率) (建筑密度) <3000 3000≤X≤5000(属小地块) 不能单独开发,需与周边地块整合 只能修建低、多层居住,多层容积率≤1.8,多层密度≤30% ≤2.2 ≤26% ≤2.0 ≤28% ≤2.0 ≤28% — — — — ≤2.6 ≤22% ≤2.4 ≤24% ≤2.2 ≤26% ≤2.0 ≤28% — — ≤2.8 ≤20% ≤2.6 ≤22% ≤2.4 ≤24% ≤2.2 ≤26% ≤2.0 ≤28% ≤3.0 ≤18% ≤2.8 ≤20% ≤2.6 ≤22% ≤2.4 ≤24% ≤2.2 ≤26% ≤3.2 ≤16% ≤3.0 ≤18% ≤2.8 ≤20% ≤2.6 ≤22% ≤2.4 ≤24% 5000<X≤10000 1万<X≤ 3万 3万<X≤5万 5万<X≤7万 >7万 注:1.“临规划道路条数或河流绿地”中的规划道路为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宽度旧城区必须≥12米,新区必须≥15米;河流为安昌河、涪江、芙蓉溪、草溪河,或宽度≥15米的沟渠(“15米”指沟渠水体本身宽度和其两侧的控制绿带宽度的总和)。临绿地中的绿地必须为开敞的公共绿地,绿地面积必须≥15x20=300平方米(绿地进深≥15米,长度≥20米),且绿地需覆盖用地边界60%以上。当地块同侧既临公共绿地(广场)、河流两者或两者之一,又临道路时,临路条件只算一条。 2.根据上表容积率选取对应的建筑密度,若无对应的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建筑密度。 3.表中画“—”表示最高容积率≤2.0,最高密度≤28%。 4.当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时,地块容积率不得增加,总建筑密度可提高5%—7%(提高的建筑密度只能体现在商业建筑部分)。 5.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须≤40%,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 第十三条 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划入特殊区域控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
第二十九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和周边建筑的距离满足以下规定,同时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与居住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居住建筑的标准执行。 (二)与生产性工业项目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生产性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类用地内部建筑间距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或相应的规范标准。 (四)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仓储建筑或交通运输类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关于非居住类建筑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4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3-4 建筑性质 托儿所、 幼儿园 学校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医院病房楼、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臵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日照间距 最小间距 休(疗)养院住宿楼 米。 第三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五条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24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为多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新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臵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最小值≥6米。 (五)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臵时的最小间距: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臵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臵的非居住建筑控制。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臵时的最小间距 表3-5 间 朝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距 向 朝 向 长边(正面) 旧短长边(山边 墙) 低边 短城区:层相0.8H 对:≥6新米 区:多1.0H 长边 且(正面) :多层米, 多 低 层 建 筑 相对≥多10米 层相低对:≥层相对10米, ≥6米 ≥ 4.0米(不开≥短边 — (山墙) ≥ 9.0米 米 6.0米(开窗) 高 层 建 长边 — 南— 北0.4H(高) 短边面宽 ≥窗) ≥ 9.0≥13米 层:≥8且13米 层对低H(多) ≥1.0筑 且≥24米 ≥13东西0.3H(高) 且≥18米 米 且≥短边 — — — 13米 注:1、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计算建筑高度。 2、H为两幢建筑的平均高度。 3、建筑面宽大于20米的均视为长边;长边面宽:短边面宽<1.5的均视为长边。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臵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四节 建筑后退规划控制红线 第三十五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表3-6、3-7的规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公共绿地绿线间距控制 表3-6 退让用地红线(地界)距建筑 建筑朝向 类型 及最小距离控制(米) 且旧区≥多、低层长边(正旧区0.5H 5.0米 面) 新区0.6H 且新区≥≥10米 ≥5米 6.0米 居住多、低层山墙(侧—— 建筑 面) 旧区0.23H ≥12米 高层 新区0.25H ≥13.5米 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4.0米多、低层长边0.5H (正面) 非居多、低层山墙(侧住建面) 筑 高层长边 0.2H ≥13.0米 ≥0.2H且 ≥15米,裙≥10米 高层短边 0.15H ≥9.0米 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低层辅助用长边、山墙 0.5H ≥2.0米 有特殊情况在征得≥5米 —— ≥3.0米 ≥6.0米≥10米 ≥5米 (多层) (低层) 米 ≥0.2H且 ≥15米,裙≥10且≥4.0米 新 区 旧城 离 (米) 退让规划控制绿线
区 一般地区中的商业、商务功能地区
第七十三条 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的居住、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七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和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视廊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第七十六条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坡屋顶面积不得小于屋顶面积的2/3.,且山墙坡屋顶应完整。高层居住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 60 70 80 第七十七条 公共建筑景观要求: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城市家具景观要求:造型应突出个性,富有艺术性;此类建、构筑物按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审查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不得在临街面设臵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净化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臵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第八十条 临街建筑外墙面设臵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第八十一条 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位于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城市公园等风貌控制区内的多低层建筑平屋顶应进行屋顶绿化,其余区域的平屋顶宜进行屋顶绿化。
第八十二条 禁止建筑物楼顶设臵任何形式单字体楼盘标识,外立面广告店招设臵应与建筑规划设计同步进行,并报城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三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臵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一般不超过0.45米。
第八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9米; (二)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八十五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臵。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臵。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6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臵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臵,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臵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臵。
第八十六条 在建筑外墙设臵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臵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臵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八十七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臵;底层为居住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臵时其搁板的位臵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八十八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臵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不小于2.5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0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臵台阶、踏步等。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三节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规划管理
第八十九条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包括:基本生态保护用地、河流、湖泊、山体、组团隔离带和城市公园等。
第九十条 应重点保护河流、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水体、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城市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之间应采用建立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用来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在特殊情况下,应按批准的城市设计进行建设管理。,
第九十二条 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
第九十三条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宜划分为小街块进行建设,街块划分时应将短边朝向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短边宽度宜控
制在100米以内。短边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自然景观资源地区并贯穿地块的步行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第九十四条 城市中重要的临山、临水地区应设臵特定的视点和视角来控制天际线,在主要视线观赏方向和位臵,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
天际线应与自然山体协调示意图
第九十五条 城市规划控制的风景区,其下的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风景区内部的景观性标志建筑除外),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1米以下,同时满足航空限高等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滨水地区的建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河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臵高度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
第四节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九十七条 本节为指导性条款,但对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区等特殊景观风貌控制区域应严格按照专项保护规划所列色彩规定执行。
市区建筑色彩按两大类划分并结合建筑属性进行控制引导,即传统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公共建筑色彩按建筑属性划分,居住建筑按城市设计划定的传统风貌区和现代风貌区进行控制。
针对建筑的新建、改扩建、外立面装修等,报建单位应统一以《CBBC中国建筑色卡国家标准》(GB/T18922-2008),《常用建筑色》(GB02J503-1)为标准,在报建资料中必须注明色卡色号,并推行“样板墙制度”。
第九十八条 传统风貌居住建筑的主导色为白色(浅象牙白或米白色),辅助色为灰色、木本色(褐色列)。点缀色为黑色、深褐色、金黄色、朱红色、大红色。屋顶统一为青灰瓦。
商业建筑主导色为黑白灰,辅助色为木本色、金黄色、朱红色等。
第九十九条 现代风貌居住建筑。现代风貌区域主导色为两大色系,即偏白色的浅色系和银灰色系。
偏白色系列又分偏暖和偏冷两大类,即含象牙白、米白色、米黄色、椰黄色、浅灰绿色、浅灰蓝色、浅灰紫色系等;灰色系列含有金属质感的银灰色、石料的浅灰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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