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主体性改造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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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主体性改造的思考

湖南省津市监狱 赵政威

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法定职能是惩罚与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符合社会化的要求。随着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越来越高,社会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产生了更多的责难。尽管导致重新犯罪的因素有很多,然而,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始终会受到质疑。罪犯改造质量直接关系到罪犯本身,关系到罪犯刑满释放后的行为表现,关系到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关系到监狱行刑目的(惩罚与威慑、教育与感化)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罪犯改造是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如何让罪犯在监狱的生活中更好地完善自己、更好地面对社会生活、更少地采取极端方式(犯罪)应对生活中的挫折,是监狱完成法律明确的根本任务必须要解决的课题。罪犯主体性改造,是指罪犯在改造中,充分发挥作为改造主体的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独特性。把“要我改造”的被动消极适应转换为“我要改造”的积极主动成长。监狱通过激发罪犯的主观能动作用,使罪犯主动自觉参与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有利于体现刑罚目的之教育与感化意义。

关键词:罪犯 主体性 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而明确了监狱的根本任务。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对监狱工作的要求是在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罪犯经过改造后能够由原来的社会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目的,这是摆在监狱乃至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监狱目前在改造罪犯方面的举措

现阶段,监狱所采取的能够改善罪犯不良的思想和行动,培养罪 犯新的思想和行动的基本措施和方法,就是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四大手段。 1. 狱政管理

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监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分押分管,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通讯、会见,奖惩考核等几个方面,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依法、严格、强制是狱政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强调的是“你不能做什么”。在狱政管理中,罪犯处于被管制的状态,是法律约束的对象,是警察控制的客体,其主体性改造受到限制,很难表现出来,大多数罪犯在监规纪律面前只是被动服从,其犯罪或违规的侥幸心理难以通过对纪律的内化而实现自我约束。 2. 劳动改造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从监狱目前的情况看,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劳动技能,更是完成监狱经济指标的重要途径。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仍是评估罪犯劳动改造的重要标准,而对劳动过程中的态度、劳动对罪犯自身恶习的改造作用则很少关注和强化。这样的劳动氛围中,罪犯会片面甚至偏执地认为“劳动就是为了让监狱赚更多的钱,让警察获得更多的奖金”,于是,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或者敷衍应付,或者消极怠工,或者故意破坏,而很难深刻地认识到劳动对自身的改造意义,很难将劳动内化为改造自身的需要。 3. 教育改造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文化教育、思想教育、技术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要么体现在单方面的说教,告诉他们“你应该怎么做”,要么是发生了重大生活事件(违规、变故)才做的事后危机干预,如“十必谈”。加之教育主体地位难以体现,重形式轻内容,教育方法也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因此,教育改造很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导致罪犯甚至警察都认为监狱教育改造“假得很”。 4. 心理矫治

在罪犯中开展心理矫治,目的是帮助罪犯塑造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目前监狱心理矫治主要包括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心理测评、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然而,由于罪犯整体认知水平的限制,主动学习心理知识或求助心理咨询师的罪犯只是极少数,心理矫治的主要作用仍停留在筛查、控制和消除心理隐患层面,而在促进罪犯健康全面发展上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 二. 罪犯主体性改造的表现及其意义 (一) 罪犯主体性改造的表现 1. 能动性

自觉地按照监狱改造罪犯的要求和自我身心的特点、规律,主动参与到改造生活中,积极配合管理警察的执法行为,以自己先前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的认知结构为基础,理解、加工监规纪律内容,并将其内化到自己的认知结构中,深刻认识到监狱的要求对自身改造的意义,从内心接受、认可罪犯行为规范是有利于自己改造的,从而自觉地遵守,不管有没有警察的监督。 2. 自主性

罪犯具有未完成性(再社会化的需要),受到自身的身份、服刑的性质等约束,对改造的认识及整个改造进程都不能脱离监狱警察的指导,自主性受到很大的限制,改造活动的安排,改造内容的选择、

改造目标的实现等等,都存在对监狱警察的依赖性。但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罪犯的发展具有自由选择性,既可以选择消极地虚度刑期,也可以选择利用积极资源取长补短,既可以选择再进来,也可以选择为更好的人生而努力。改造活动是一个自主性由弱到强的发展渐变过程。 3. 迁移性

罪犯通过对改造内容的迁移,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已有的图式中的一部份,并外显为实践行为表现,“生成”为自己的约束标准。比如对狱政管理中行为规范的理解与同化,就能迁移到劳动改造中,促进自己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也能迁移到人际交往中,自身文明素养的提高,必定获得更多的人际资源,增强改造的信心。更能迁移到刑释后的生活中,面对诱惑不再心存侥幸,理解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明白只有脚踏实地才能心安理得,就能体会到服刑改造的真正意义。 4. 独特性

表现罪犯个性化的改造风格上,由主体性的个别差异决定的。每个罪犯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文化影响,个性特征不尽相同,因此在主体性改造中会表现出不一样的成长轨迹。监狱不是工厂,罪犯不是机器,改造不是也不可能按一定的要求去复制、批量生产。认识到改造的对象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按照人的发展的客观规律去开展监狱工作,引导罪犯主体性改造,对提高改造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 罪犯主体性改造的意义

1. 实现改造目标,体现刑罚执行目的之教育意义。

监狱行刑的目的除了惩罚与威慑,还有教育与感化。要达到刑罚执行的这一终极目的,只有充分发挥改造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真正实现再社会化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 主动自觉参与改造活动,促进监管秩序和改造氛围的积极向上。

罪犯主体性改造,使其遵守监规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服从执法

行为不再是警察强制下的活动,不再是因为惧怕警察,而是为满足自身更好地发展的需要,然而,稳定的监管秩序和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却是满足这种需要的必要条件。因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冲突也不再明显,罪犯的改造也更加自信。 3. 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

罪犯主体性改造,是罪犯根据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监狱的积极资源,选择改造的重点,完善现阶段的不足,获得个人的成长,使自己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争取更好的生活,实现人生的价值。

三. 罪犯主体性改造的实现 1. 警察解放教育改造罪犯的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监狱警察的职责不仅仅是看押,能守住罪犯只是最低的要求,而有能力改造好罪犯才突显监狱工作的真正意义。监狱工作在新形势下要发挥好“改造人”的功能,必须树立教育为本的理念,充分发挥作为改造主体的罪犯的主观能动性,以创新的精神、求实的态度,推进教育改造工作不断发展。 2. 引导、激发罪犯正确的改造动机

(1)认清目标:引导罪犯弄清楚为什么会来这里?长远的目标是什么?短期的目标是什么?只是想通过减刑假释,争取早日回归?还是有更重要的目标,努力完善自己,确保不再进来?

(2)树立适当的期望值:进入监狱,罪犯昔日的辉煌已不再,颇有挫折感,有些变得无所适从,灰心丧气。因此面对新的环境、新的角色,要引导罪犯尽快去适应它,坦然地面对它,根据自身的条件,树立适当的期望值。

(3)自己“当家作主”:让罪犯明白改造的成功与否、快乐与否,是自己的责任,是由自己选择的。所以要建立高度的自我约束能力,妥善安排有限的时间。善于利用时间,认真计划自己的改造。遇到困

难,要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问题解决。

(4)主动的改造方法:被动地接受警察的教育,而不主动投入改 造,将会使自己的生活更加艰难。监管制度强加在自己身上的压力,总会有反作用的时候,罪犯只有把监规纪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充分认识到严格要求对于重塑自己的意义,才能真正地把刑期变为学期。

(5)建立社交网络:指导罪犯与同犯、警察真诚沟通,他们不但可以给予支持,更加可以分享经验、意见、甚至内心世界,给罪犯在茫茫路上作出指引,让罪犯的监狱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6)全面发展:要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再社会化,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必须在智力、情绪、社交、心理、体能等几个方面都有良好的发展。所以罪犯必须通过不同的活动和学习的体验,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引导罪犯注重文明行为素养,提高基本素质;培养劳动习惯,获得一技之长;学法懂法守法,不再走向犯罪。 3. 鼓励、支持罪犯主体性改造的表现

(1)明确基本改造内容:监狱根据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需要,制定行为规范等监规纪律,作为所有罪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设计自选改造内容:罪犯在完成基本改造内容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兴趣小组、自考小组、健身小组、劳动技能小组、人际沟通小组等,充分尊重罪犯自主发展的需要,提供罪犯主体性改造的平台。这样,罪犯的再社会化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个体改造质量评估可以综合基本改造内容(70%)和自选改造内容(30%)而全面进行,促进罪犯主体性改造。

(3)制定政策鼓励自主改造:监狱在罪犯的特长发挥、刑事奖励、就业安置等方面,可以根据对罪犯服刑期间制定的改造计划、计划实施与目标实现等情况的评估,提供更多的机会给主体性改造的罪犯,鼓励罪犯在自主改造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徐昌富. 非正式组织对罪犯改造质量的影响之研究[D]. 东南大学,公共管理,2009.

[2].戴学礼. 监狱管教民警和心理咨询师角色冲突与调适[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 (12):62-6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4c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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