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净资产折股的个税处理

更新时间:2023-03-08 05:12:1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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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净资产折股的个税处理

目前,很多民营企业为了上市,采用以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那么,折股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或缓征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折股后设立股份公司时,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免征或缓征的证明。以前,地方政府为了支持该地的企业上市,往往对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或暂缓计征个人所得税。随着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出台、发审委审核制度建立以及国际金融危机下地方财政吃紧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现在,地方政府很少会对此出具免征或暂缓计征的书面证明。

还有人以未来上市成功的或有性来抗辩计缴。不少民营企业的个人股东,在净资产整体折股时,会就上市成功与否的或有性来拒缴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同公司申请上市须事先聘请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一样,该净资产整体折股所计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上市必须付出的成本之一。此外,公司的净资产整体折股并经验资及工商确认,并不会因上市未成功而可逆向转回该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条件

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时,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毫无疑问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是应限于资本溢价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的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应进一步限制个人股东所对应的资本溢价范畴。公司原个人股东为了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的增资产生巨额资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此种情况下,资本溢价已不是上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所指的资本公积,而是股东之间的捐赠,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自然应判定为应税所得。

三是网络上《净资产折股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探讨》一文,认为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相对于老公司法的立法变化(不全是股本而可将部分留在资本公积),可规避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强调的是,该作者按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的两种折股方法,其前提是不同的(前种是资本公积已转增为股权,而后种是资本公积仍未转增为股本,即对未来的影响差异是看该资本公积是专属老股东还是新老股东共享),因此将税收绝对值进行简单对比,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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