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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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6﹞40号

【发文日期】2006-05-08

【实施时间】2006-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从思想上、认识上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放松。

二、“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三、应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办法。各地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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