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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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2012-03-08 07:40牵手亦缘 郭丰宁 郑州律师

11 308次 时间:来源:作者:点击: 建设经营移交(BOT)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 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用BOT方式建设煤炭运输专用高速公路的批复》(内政发[2006]113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的通知》(内交发[2005]770号)等文件的精神,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

式建设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托县至兴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

立。 1.4.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0]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内蒙古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

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 4.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

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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