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国食药监办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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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2007-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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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3n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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