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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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理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汇集》的通知

为方便全省国税系统准确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全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我们整理了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做好向本级地方政府、党委、各部门的宣传工作,为各地招商引资提供政策支持。

二、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三、 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反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由于时间仓促和汇编整理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执行中以正式文件为准。我们将定期对其中内容进行删减或补充,实施动态管理,以保证其有效性。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目录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 鼓励类行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两免三减半” 二、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 1.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2.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征即退 3. 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 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 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 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4.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6. 生产销售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

7. 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8.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3%

9.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农村金融贷款利息和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四、医疗卫生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2.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3.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4.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五、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

1.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

2.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文化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4.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5.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和新办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2. 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项目 3. 2010年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项目 4. 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 5. 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项目

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7.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9.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七、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进口或采购研发设备免征或者退还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6.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动漫企业增值税超3%税负即征即退

2.符合条件的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特殊人群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个人应税劳务和残疾人组织进口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创业投资、中小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十一、水、电、气、盐等特定货物、旧货及特定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小型水电站等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自来水、暖气、盐等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3. 新办电力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免增值税

5.特定建材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6.寄售、典当、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采用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其他货物减免增值税

8. 符合条件的保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资本市场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二、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范围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退税率

4.我省出口退(免)税服务 十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税收优惠 2.税收协定规定

十四、现行收费优惠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2. 取消收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摘要:(一)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一)(二)条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单纯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二、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超6%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三、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准予抵扣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四、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五、新办交通、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政策规定摘要:对在我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1目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以上政策,主要适用于2001年至2010年。

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

(二)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化肥、农机等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二)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三)滴灌带和滴灌管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四)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五)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三、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1999年8月1日起: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

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7月1日起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六、 生产销售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

七、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八、 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3%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十、农村金融贷款利息和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医疗卫生税收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

一、部分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

政策规定摘要:(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4)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31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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