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更新时间:2023-07-22 20: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粤教贷[2007]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则

2007年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贷款银行为广东省普通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是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的经办分行,负责对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全面贷款支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初级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考试无重修科目;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三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名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以及学习成绩进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四条 学院在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上报所需资料: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的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三、学生处组织初审通过的学生统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包括父亲、母亲)单页等复印件,要求使用A4纸每一项单独复印;

2、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承诺书;

3、乡、镇(街道居委会)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需含概以下几点:

(1)同意学生贷款;

(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四、学生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并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最终审批。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六条 学生处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给获得最终审批的学生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学生处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申请拨付贷款;

第七条 学生贷款由经办银行统一划拨到学院财务处,作为贷款学生交纳当年的学费,财务处在整理帐目后,开具学费收据,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领取收据,待学费交齐后可再到财务处换取学费发票。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到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起;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十条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 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二条 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贷款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处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 贷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院才会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才会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为每名学生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学生成绩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单、所在班级辅导员鉴定表、所在班级同学评定表、学生诚信记录等; 第十六条 各系部按照学院要求,建立本系部贷款学生情况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更新、补充、管理及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对贷款学生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学院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由学生处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交到学生档案室,一同并入学生个人档案中,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院组织办理其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其他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由学院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学院根据代理银行在本学年度对贷款学生还款情况的汇总,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有需要时会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三条 在学院内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学院可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如已毕业的学生,学院会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违约学生严重影响大学生形象,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就其情节学院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学生处

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试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2zm.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