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全文)

更新时间:2024-06-12 15: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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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全文)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二、隔离对象包括: (一)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 (三)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四)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 (五)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三、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四、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负责。 五、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隔离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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