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论文

更新时间:2023-10-07 06: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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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

防控体制研究

——以韶关“6·26”事件为例

学号:0131114721 姓名:戴 永 康 年级:2 0 1 3 级 专业:法 学 院系:法 学 院 老师:隋 春 兆 课程名称: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摘 要】当前,我国民族事件在我国东西部频发,民族地区民族宗教问题比较突出,交织着民族矛盾的事件不仅对我国民族团结,而且对于稳定我国和全球发展政治和经济环境有极大的妨害,特别是发生在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以促进和维护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和长治久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防控 民族

一、民族群体性事件法律界定

由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对象。国内外学术界和理论界等对群体性事件内涵的研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理解,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界定和理解。如台湾学者吕世明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群体性事件指某些特定的人为了某个事件和目标,组合成一个群体向政府等公共部门表达自己的愿望的行为,其愿望和目的具有一定合理性了,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的事件;狭义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少数想煽动、纠集闹事的个体,为达到特定目的;狭义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少数想煽动、纠集闹事的个体,为达到特定目的,鼓动群众聚集,造谣不满情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治安事件,具有不法的反社会性和破坏性等特征。以及“群体性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1]

2000 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 10 种行为。2004 年,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则称为“群体性事件”。自此以后,学术界和实战部门都开始用“群体性事件”取代“群体性治安事件”等称谓。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边境地区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是指:发生在边境地区,直接或间接由民族、宗教问题引起的,部分公众参与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二、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相关统计显示,从1994年至2007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从最初的1万余起上升到10万余起,逐年呈急速上升趋势。近年来,我国民族地区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如甘肃陇南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湖南吉首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韶关事件等群体性事件,都

是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发生在广东韶关的群体斗殴事件,这一事件是新疆“7·5”事件的直接诱因。从韶关事件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发现目前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一) 性质的复杂性加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安定的因素开始逐渐显现。西方极端民族主义和分裂分子在我国推行“西化”政策,歪曲利用全球民主化,自由化的潮流分化民族地区,在东西部地区制造一系列产绝人寰的恐怖破坏活动,并将其升至政治高度,企图诋毁我国民族制度,达到分裂中国,推翻中国政权的目的。在此类纠纷中,不管在事件中采取了多么出格的手段,其本质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政治矛盾。还有的矛盾同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问题交织在一起,表现出特殊的复杂性,而且还会随着民族宗教自身所具有的国内外背景的复杂性、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面性、诱发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加大。

(二) 事件参与者多元性突出

利益渠道的不通畅是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诱发的重要原因,因此,群体性事件中所涉及的参与者包括学生,工人,个体户,农民,宗教人士等。这些人员或者由于长久的激愤,或者文化水平不高,或者宗教矛盾冲突,极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蛊惑,参与到这些破坏性的群体性事件中,不幸成为无辜的“从众”。 (三)诱因的复杂性

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具有多样性,十分复杂。从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来看,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直接的原因:如征地补偿、占地补贴、房屋拆迁安置、环境污染、资源争夺、基层选举、企业重组、农民负担、民族关系等原因。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只某一方面的原因和问题,有的群体性事件是多个原因混合在一起导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错综复杂、具有复杂性。 (四)处置艰巨性

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是多元主体各种利益矛盾、历史与现实问题的交织,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全局利益矛盾的相互交织和渗透,若没有及时妥善的应对和处置,往往会激化矛盾、加剧冲突,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群体事件处置的艰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事件扩展蔓延快速,一旦事件发生,如果不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懈怠应对,可能会导致事件继续恶化,错失最佳处置时机。二是由于群体性事件诱因十分复杂是各种原因相互交织最终导致产生的,如果处置群体性事件不能找准根源,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事件可能就会迅速扩大蔓延,引发强烈的更大的连锁反应。三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组织程度明显提高。

三、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我国学者于德宝认为,“深层原因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2]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除了上述群体性事件共有的原因外,还有其自身原因:

第一、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全国总体水平及周边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日益拉大。有些少数民族群众因生存需要、利益驱使、心理不平衡等因素容易把一些简单问题复杂化,把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上升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问题而挑起事端导,形成群体性事件。如越南政府利用广播宣传和选用大批侬、岱、泰民族干部等手段,在越北部边境地区实行比云南边境地区更为优惠的系列政策,造成云南边境沿线跨界民族心理

上的不平衡,产生对我国现行政策的不满,进而诱发民族矛盾和社会冲突。[3]

第二、利益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作为我国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利益群体,在实现其利益要求方面受到自身条件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由此产生和加剧的矛盾”也就成为“我国民族问题最广泛、最普遍的表现”。我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利益表达渠道上比较有限,并且现有的信访等渠道的有效性较低,利益表达和利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难以满足广大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需要,使得大量的矛盾冲突不断激化,易于以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形式爆发。

第三、境外势力影响

境外敌对势力的挑拨分裂是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国际性因素。在边疆多民族地区,一些境外敌对势力与敌对分子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的旗号,采取“接触”、“遏制”等多种手段培养和拉拢民族分裂势力,支持民族分裂组织,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在西北边疆地区发生的“东突”民族分裂主义者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据相关数据表明,自1990年至2001年, “东突”在新疆地区制造的恐怖暴力事件至少有200余起,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162人丧生,440人受伤。[4]

四、民族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体制

一、提高群体性事件处置重要性的认识

从\韶关6·26\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安排中,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将民族群体性事件与人民内部矛盾紧密联系起来,把握事件的特点、原因和规律,预防群体性事件导致的“次生地震”的出现。事件一发生,当地党委、政府在认识上非常到位,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书记、县长履行第一责任及时到位,靠前指挥,相关部门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措施得力,这样的协同一致也促使群众得到及时安抚,事态得到及时控制。群体性事件能否成功处置,是检验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与政府等公共组织的执政理念、执法方法和工作态密切相关。

二、敢于深入和直面群众,切实做好群众工作

在韶关事件发生地旭日玩具厂从2009年5月以来陆续招收了近800名新疆籍员工,同时该厂还包括来自其他省市的员工1万多人。对此,韶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如果深入民族聚居区,与各民族坦诚交谈,切实做好群众工作,那此次韶关事件将极可能不复存在。对此,政府应转变以往的懒散、不作为的工作作风,积极履行政府指责,做好人民的公仆。

三、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民族地区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但从一些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理过程来看,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和差距。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中的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待提高。信息在群体性事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若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采取措施,就可能缓解矛盾,大大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在信息输入和输出机制中,存在反应迟钝、行动缓慢、收发被动等问题,导致一些虚假信息、谣言在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之前出现,混淆真假,使事态升级。

二是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和团队有待建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表面上看是突发性或偶发性的,但究其根源,可能是存在已久的矛盾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一直演变恶化,最终引发群体事件。现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大多公安部门维稳的一方面,专业化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机构和团队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警长效机制,做到预防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三是应急预案不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矛盾的排査机制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信息,有效化解矛盾,是现代社会政府部门所应该加强。一些政府部门制定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注重理论性,而忽视实践性、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在实际中不易施行,还会存在预案不随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修订,导致预案滞后于社会的变化。

四、问责机制制度不健全

纵观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可以总结出一些共性,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官僚作风严重、党的宗旨意识异化,在其位,不谋其职,作风漂浮,工作态度不端正,倾向于做\政绩\工作,而缺乏\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做实群众工作\等\四群\观,深入群体不够,无法紧密联系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的利益。另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快速启动问责机制,对于及时平息事态,控制事件而不至于不断恶化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 论

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与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相比,其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的趋势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处置不当,极易失控,引起更大的纠纷,甚至造成在国际上的被动。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分清事件性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对社会控制的作用,在综合性纠纷处置组织机制的领导下,以多元化解手段应对\处置好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佴澎.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 余德宝.群体性事件的特色与原因[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6). (3) 田东林.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诱因状况调查研究[J].青

海社会科学,2010(5):315.

(4) 潘志华. “东突”恐怖主义透视[J].新疆社会科学,2002,(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26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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