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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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

XXX市委组织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切实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人事工作环境,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和《XXX市委关于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下列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

(一)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讨论表决;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谈话、讨论表决; (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换届选举以及其他依法选举;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测评、民意调查; (五)各类评先评优工作中的推荐投票; (六)各类职称晋评工作中的推荐、评审投票;

(七)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一报告两评议”、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

(八)其他相关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推荐、测评、调查。 第三条 在推荐、考察、选举、测评、评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拉票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宴请参加范围内人员,暗示或请求给予关照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向参加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安排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暗示或请求给予关照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向参加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当面拜访、送材料,暗示或请求给予关照的;

(四)本人委托、授意他人出面说情,暗示或请求参加范围内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五)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暗示或请求参加范围内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六)以各种方式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

(七)有其他相关拉票行为的。 第四条 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一)在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中,对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同时,要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

选名单;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人选的,取消人选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在有关选举前或选举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本人选举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同时,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选举法律法规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工作中发现并查实的,宣布测评结果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在各类评先评优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取消称号或奖励,并进行通报批评和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在各类职称晋评的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职称晋评资格;已获得职称的,取消评定的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在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一报告两评议”、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等各种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工作中发现并查实的,宣布评议、测评、调查结果无效,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九)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拉票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畅通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对干部人事工作中拉票问题的专办制度,从快从严办理。对反映的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拉票问题,要专人负责,限时办结,一般不得超过10天。对反映情节比较严重的拉票问题,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党委

(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本级本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要充分认识严肃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拉票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干部人事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治理拉票等不正之风。各级各部门党委

(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拉票等不正之风防范、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X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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