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1-10 09:0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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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

(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先进产能的引领作用,推动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实现我国煤炭工业由大到强的跨越,依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当前我国煤矿实际,制定《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稿)》(以下简称《标准及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认定办法》所定义的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的基本内涵是“技术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条本《标准及认定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机械化程度

(一) 技术工艺先进,采掘(采剥)方法、工艺和技术装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鼓励类规定。 (二) 煤矿综合机械化采煤比例达到100%,煤巷机械化掘进比例达到90%。 (三)综合单产应符合表1和表2要求。 表1 井工煤矿综合单产 核定能力(万t/a) ≥800 ≥600-800 ≥300-600 ≥120-300 ≥60-120 井工综合单产[万t/(个?月)] ≥20 ≥16 ≥13 ≥10 ≥6 表2 露天煤矿综合单产 核定能力(万t/a) ≥600 ≥300-600 ≥100-300 露天综合单产[万t/(个?月)] ≥20 ≥15 ≥12 (四)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应符合表3和表4要求。 表3 井工煤矿原煤生产效率

矿井实际产量(万t/年)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t/工) ≥800 ≥600-800 ≥300-600 ≥120-300 ≥60-120 ≥15 ≥12 ≥9 ≥7 ≥5 表4 露天煤矿原煤生产效率

剥采比 (m3/t) <2 2 — 4 4 — 6 6 — 8 连续工艺 >45 45-35 35-25 25-20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t/工) 半连续工艺 >35 35-25 25-20 20-15 间断工艺 >25 25-20 25-20 20-18 二、资源利用率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2.露天煤矿。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达到100%(特殊用途煤除外)。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四)矿井水(矿坑水)利用率:西部贫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富水地区净化工业利用或达标排放。

(五) 高瓦斯矿井的抽采瓦斯利用率不低于85%。

三、安全生产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为0。

(二) 考核期内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现动态达标,达标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

四、能耗和环保

(一)原煤生产能耗应符合表5和表6要求。 表5 井工煤矿(不含选煤厂)原煤生产电耗 矿井实际产量(万t/年) 原煤生产电耗(kw·h/t) ≥800 ≥600-800 ≥300-600 ≥120-300 ≥60-120 ≤15 ≤18 ≤21 ≤23 ≤25 表6 露天煤矿(不含选煤厂)原煤生产油耗 矿井实际产量(万t/年) 原煤生产油耗(kg/t) ≥800 ≥300-800 ≥100-300 ≤0.6 ≤0.7 ≤0.8 注:井工煤矿、露天煤矿能耗分别考核原煤生产电耗和油耗。 (二)原煤生产水耗应符合表7和表8要求。 表7 井工煤矿(不含选煤厂)原煤生产水耗 矿井实际产量(万t/年) 原煤生产水耗(m3/t) ≥800 ≥600-800 ≥300-600 ≥60-300 ≤0.15 ≤0.20 ≤0.25 ≤0.30 表8 露天煤矿(不含选煤厂)原煤生产水耗 矿井实际产量(万t/年) 原煤生产水耗(m3/t) ≥800 ≥300-800 ≥100-300 ≤0.20 ≤0.30 ≤0.40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塌陷土地治理率不低于可治理面积的90%。 (五)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不低于90%。 (六)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可绿化区域面积的60%。

五、产品质量

(一) 诚信经营,严格煤炭质量管理,考核期内销售煤炭合格率不低于98%,未发生依法处理的质量纠纷案件。

(二)商品煤质量:

1.灰分(Ad)。褐煤≤30%,其他煤种≤40%; 2.硫分(St,d)。褐煤≤1.5%,其他煤种≤3%;

3.其他指标。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五条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1次,认定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煤炭行业先进产能煤矿每个认定工作开展年,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煤矿进行申报,并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初审认定。初审认定合格后,于当年3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相关申报表、资料等)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

第七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收齐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1z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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