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更新时间:2024-03-29 06: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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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一日经过一家属楼,被从该楼掉下的酒坛砸伤,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1500元。张某出院后,要求酒坛主人孙某赔偿。孙某不允,张某遂将之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张某1500元,孙某不服该判决,在收到判决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在送达调解书时,原告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只好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本案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 问题】〖 1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2假设二审法院组成了包括一名陪审员在内的四人的合议庭,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是否适用调解?应遵循什么原则? 4本案中二审法院的送达调解书的方式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1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不合法。相关法律根据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3调解是合法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4不正确。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举证责任倒置、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调解的原则、诉讼文书的送达。 1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调解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8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人民法院在调解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 4诉讼文书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调解所应遵循的自愿原则,而留置送达则可能使调解协议的生效非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因而《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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