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55号附件1)

更新时间:2023-10-18 08: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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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系统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第四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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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 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集中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影像交换系统联网,通过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九条 选择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直联或间联方式。

在直联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通过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在间联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前臵机客户端提交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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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十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区域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票据交换所、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一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全国业务,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票据交换所、提出行所属分中心、总中心、提入行所属分中心,至提入行止;在集中接入模式下,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提出行所属分中心、总中心、提入行所属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二条 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采用印鉴核验方式的,可使用电子验印系统,付款确认以签章为主,支票影像其他要素为辅。

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第十四条 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对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情况实施统计监控。

第十六条 支票影像信息经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保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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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第十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影像交换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运时间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二十一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支票业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 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 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

(三) 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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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五) 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六) 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七)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 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九) 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第二十三条 系统参与者可以使用专用外挂软件或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自行开发软件处理支票影像信息。

本办法所称专用外挂软件,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专门用于制作和解析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软件。

第二十四条 支票影像采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标准。

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第二十五条 提出行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

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 第二十六条 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

应在当日将支票影像信息提交影像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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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1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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