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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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

法》的通知

(济银发〔2010〕234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此文转发辖内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于明星 电话:0531-86167061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级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恒丰银行总行)应当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告重大事项。

其它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县(市)支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遵循及时、

全面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人

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发生挤兑或其它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影响支付清算等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事件的;

(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违规经营等案件的;

(四)发生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

(五)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它突发事件的。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

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法人机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或被接管、托管,撤销、重整或破产清算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上机构被撤销、合并,暂停部分业务或停业整顿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风险管理官或风险总监变更的;

(四)受到上级部门及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新设支行及以上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筹建及批准开业的;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的;

(三)会计、支付结算、信贷、统计、征信、反洗钱、风险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的; (四)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的;

(五)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更新和新风险管理方法运用的;

(六)业务流程发生重大改变,新产品推广,新金融服务领域拓展的; (七)法人机构对前十大单一客户授信余额变动超过5%的;

(八)形成大额不良贷款或垫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单笔超过500万元,其它银行机构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

(九)实施大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000万元,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2000万元的;

(十)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对同一股权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十一)各项对外投资累计浮亏超过5%,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累计浮亏超过50万元以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十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转让或清退股权累计超过5%;单一股东股权比重变动超过总股本1%,或前5大股东之一出现经营严重困难、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项的;

(十三)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关联交易比例变动超过20%的; (十四)发生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九条 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报,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全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或传真电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查与处理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

报告受理、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稳定部门应当对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根

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属于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立即报告分管行领导研究处理; (二)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及时将报告材料转送至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告知报告机构及时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情况的,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银行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

情况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应责令改正,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向其上级行和当地政府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办法执行不力,屡次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

分支机构应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暂停其相关业务等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

内容,按照《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处理不当,出现严重失误,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金融稳定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

银发〔2009〕96号)和《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济银发〔2010〕63号)中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0m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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