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形成性02任务B、C、D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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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A.错误

2.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B.正确

3.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B.正确

4.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B.正确

5.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A.错误

1. 要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 正确

2. 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 A. 错误

3.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B. 正确

4. 《职业教育法》中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A. 错误

5. 成人教育,是指通过业余时间、脱产或半脱产的途径对公民进行的各种类型和各种层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知识与技能的教育。 B. 正确

1.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B. 正确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 A. 错误

3.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 A. 错误

4.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权限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A. 错误

5. 《教育法》中规定,“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A. 错误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B.教育部

2.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D.学生受教育权

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国家机关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D.公布

5.《教师资格条例》由()制定。 B.国务院

6.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D.国家司法机关

7.非正式解释又称为()解释。 C.学理

8.凡年满()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15

9.从()年实行的《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B.1981

10.()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A.水平评估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 C )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C. 教育社会关系

2. 学生的肖像权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 B )。 B. 客体

3. ( D )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D. 教育法律意义的行为

4.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D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D. 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 D )制定。 D. 教育部

6. 教育法的(D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D. 遵守

7.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 B )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B. 专门

8.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B )义务教育”。 B. 按时入学接受

9. ( B )证书是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 B. 学历

10. ( C )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C. 教育评估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D )关系。 D. 权利与义务 2. 下列各项中,( D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D. 学生的受教育权

3. ( A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 A. 请求权

4. ( C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C. 行政解释 5. 下列各项中,( C )属于国家监督。 C.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6. 下列各项中,( B )由国务院制定 B. 《教师资格条例》

7.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 B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B. 6

8. 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 D )的教育。

D. 操作技能

9. 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等( D )个学科门类授予。 D. 12

10. 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 A )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A. 新建学校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下列各项中,()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B.智力成果 C.土地

2.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

A.不作为 B.积极作为 D.接受国家强制

3.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B.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C.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D.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4.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A.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C.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D.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A.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D.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条件为:(BD ) A. 14周岁以上的公民B.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C. 16周岁以上的公民D. 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 下列各项中,( AD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教学场所B. 社会团体 C. 教育机构D. 学生上课

3.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是( AB )。 A. 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B. 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 C. 教育法律现象的出现D. 教育法律规律的产生 4. 社会监督包括( AD )等。 A. 人民政协监督B. 卫生部门监督 C. 司法机关监督D. 民主党派监督

5. 按照《学位条例》规定:学位分为( ABC )几个级别。 A. 学士B. 硕士 C. 博士D. 博士后 1. 下列各项中,( AD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的权利B. 教学设施 C. 学生的身份D. 教师的义务 2. 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 BCD )是正确的。

A.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B.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C.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D.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ABCD )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 创制B. 修改C. 补充D. 废止 4. 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AD )

A. 教育法的适用B. 教育法的补充C. 教育法的解释D. 教育法的遵守

5.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AD )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 A. 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

B.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C. 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D.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四、简答题(共2道试题,共24分。) 1.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答:教育立法权限主要有四个主要级别和范围的划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2)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限。 2.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 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其中,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 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和人身利益。(4)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教育法律权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为权、要求权和请求权;义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作为、积极作为和接受国家强制。 2. 简述教育法解释的含义、目的及方式

(1)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2)教育法的解释目的在于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① 正式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类。② 非正式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和学术性的解释。

1. 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教育法》中分别对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3)学校的权利与学生的权利相互影响。学校的教育权与管理权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和被管理权。(4)学校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相互制约。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法定权利,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权和管理权,学生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的运行包括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的制定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定程序及原则的教育法予以纠正,可保障教育法制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其他教育法制监督主体对教育法实施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和纠正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与偏差。(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在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要保障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排除教育法贯彻落实当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良好的环境和法律保障。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不力。因此,监督教育法的实施,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五、论述题

请结合实际说明你对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1)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2)《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实施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发展,需要国家制定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标准,从而有效地指导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4)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教育竞争的公平性。通过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其恶果是削弱了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设立的一个根本目的就在于为入学考试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得人们能拥有相同的机会享受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高一层次的教育资源;就水平考试和自学考试来看,不论受教育者采用何种途径进行学习,只要其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标准,那么,他就会取得同等的学业水平和学历资格,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这都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权威性不可侵犯的表现。而一切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者都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此,《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教育法》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就通过国家授权来保证国家考试的最高权威性,进而保证它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也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根据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请结合实际说明学校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每年秋季开学,小学会通知所在辖区的每一位年满6周岁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2)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

定,学校应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如:学校应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分设重点班;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应有合格的教师,不得聘用曾因故意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应遵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等。(3)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任何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以及体罚学生的,等等,都要依法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论述题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结构相关。结构相关是反映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数量相当。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教育法律权利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教育法律义务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就会出现特权。

3、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内部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节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功能相互补充的功能。教育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教育法律义务表征负担。因此,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只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享受。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教育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开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4、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和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关于权利与义务何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意见: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权利与义务本位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权利义务上体现出的原则有: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三、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的阶段;四、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五、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对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选择上,\是或应当是权利本位的\,我们更应注意权利的实现和研究。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学生未交集资款,学校拒绝其入学案 【案情】

楚丽今年六周岁,正是应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可当楚丽的父母带她到所在区的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要交纳3000元集资费方能入学。理由是现在学校正在建造新的教学大楼,因学生在新教学楼建好后就是受益者,因此每位入学的学生都要缴纳集资费,支援学校建设,学生小学毕业时,这笔钱会如数返还给家长。因楚丽父母所在工厂的效益不好,交纳这笔钱很困难,学校便以其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为由拒绝接收楚丽入学。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楚丽及其父母。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楚丽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其父母没有能力缴纳3000元集资费,该学校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1)《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知,楚丽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该校完全没有理由拒绝接收楚丽入学。该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2)《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见,该校拒绝接收楚丽入学的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楚丽属于适龄儿童,其在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内小学入学是完全符合条件的,而学校拒绝接收的理由是其父母没有能力缴纳集资费。这一理由是不正当的,因为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并没有附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向学校缴纳集资费。这一要求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楚丽的父母可向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理,责令学校接收楚丽入学,并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寻求司法救济。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不得向学生乱收费。(2)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法律意识,当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积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1. 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 【案情】

2007年6月7日是全国高考的第一天,在陕西洋县城关中学及洋县中学考点,监考人员从中查出4名替考考生,并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在6月7日下午及8日的考试中,洋县两考点有多名考生退出了考试。据悉,2007年洋县高考的缺考人数约为40人,其中,除有10多人一直未参加高考外,其余20多名考生都是在高考中途退考的,缺考人次为历年来最多的一次。据分析,数名学生突然缺考,很可能是担心替考等严重舞弊行为被发现后,会受到

比耽误一次高考更为严肃的处理。

事件发生后,汉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汉中市及洋县的教育、监察、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次替考事件进行查处。经查证,这4名替考生系洋县高二年级的重点班学生,由于学校片面追求高考上线率,下达高考上线指标要求并制定相关的教师奖励办法,使个别教师受利益驱动弄虚作假,给部分成绩优秀的高二年级学生发放准考证,组织其参加高考替考。根据已查实的4名考生替考事实,6月16日,洋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洋县中学校长李鹏云,党支部书记、副校长聂文锋停职检查,对涉案的洋县中学教导主任梁杰、洋县医院医生常某实施“双规”。7月7日,调查组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洋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洋县中学校长、校党总支书记等共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洋县教育局长王玉奎被免职。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 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案例分析题家长迫使学生辍学案

【案情】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初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去赚钱,遂于2006年暑假将李霞送到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多管闲事。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有李霞的家长--李某;女学生李霞;

2、(1)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霞作为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家长未能保证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损害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霞只有14岁,属未成年人,李某让其外出打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知道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容侵犯;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妇孩子就侵害其受都育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有让未成年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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