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真题解析-行政法

更新时间:2024-04-28 11: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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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 D

【考点】规章制定程序 【详解】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因此,A不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因此B不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因此,C不正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D正确。

【点评】

本题AB两个选项是规章制定程序中经常涉及的考点,并无新意,CD两个考点看似较偏,但是,考生只要理解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即使不了解上述两个条文,也可以答对。例如,C项的表述明显违背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的要求,从而违反了合法行政的要求;D项的表述则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的权责统一原则,应属正确。

40.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2003年9月1日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B.因《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6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 【答案】 C

【考点】行政许可的延续 【详解】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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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法》为规章,规定延续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是有效的,而并非是无效,A项错误。

《办法》虽然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但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承认了规章可以对行政许可的延续做出例外规定,因此,该项规定是有效的。B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C项说法正确,D将逾期不做决定视为拒绝延续的说法是错误的。

【点评】

本题CD两个选项的考察较为常规,有难度的是B选项,很多考生会认为《行政许可法》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法律效力位阶高,而且是新法,应当优先适用,因而错误的认为 B项正确。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行政许可法》承认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认可了之前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规和规章可以和其一般规定不一致。

41.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考点】行政行为的撤销 【详解】

行政处罚有两个重要特征:一、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的既有权利进行剥夺。本案中,市建设局在颁发许可后,发现甲公司不符合许可的条件,不应当获得许可,为了纠正行政机关自己的违法行为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而且,撤销也只是恢复到合法状态,不是对当事人既有权利的剥夺,因此,不是行政处罚。A错误。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紧急、危险等情况下,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B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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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撤销行政许可,是典型的行政行为的撤销。C项正确。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作单方强制了解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D错误。

【点评】

本题的难点在于A选项,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许可的撤销虽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是,其功能是行政机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不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因此不是行政处罚。

42.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详解】

《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依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本题中,A、C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调任情形。故A、C项不选。

依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B项的情形属于聘任制,而不是交流,故B项当选。

依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故D项不选。

【点评】本题是对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常规考察,考生只需要知道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并了解它们的具体含义即可达答对。

43.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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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C 【考点】行政强制 【详解】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拆除房屋,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拆除决定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C正确,ABD错误。

【点评】

本案中,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这一考点比较常规,考生只要记住目前有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等机关即可判断,而镇政府无权做出拆除决定这一考点则较为生僻。但是,即使考生不了解这一知识点,只要记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便可知镇人民政府一般是不能做出具有处罚性质的行为的。

44.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 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 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 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 【答案】A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详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因此,A正确,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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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题,考生只需要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在申请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限于申请个人信息,从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申请公共信息不需要身份证明这一原理即可答对。

45.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第三人与申请人有关制度的异同 【详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B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因此,C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D错误。

【点评】

本题需要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记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异同,难度较大。但是,考生如果理解了行政复议第三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一知识点,那么即可推断出除了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案件审理之外,其法律地位与申请人没有太多差异,从而答对本题。

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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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管辖 【详解】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是被告。A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田某仍然是车辆的所有人,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是私车,予以没收,侵犯了田某的所有权,田某与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没收决定存有利害关系,因此田某可以成本案的第三人。B项错误。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点评】

本题是行政诉讼重点内容的常规考察,考生只需要记住复议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应当以原机关为被告,也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等行政法反复考察的内容即可答对本题。

47.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与起诉名义 【详解】

《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起诉名义是他们自己,因此,A错误,B正确。其二,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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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保护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起诉,也可以为保护自己一方合法权益起诉,D错误。

依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可知,法院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第三人,而不是共同原告,因此C项错误。

【点评】

本题中是行政诉讼重点内容的常规考察,但是与往年相比,考察的角度发生了一点变化,以前常考察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起诉名义,因此,AB两个选项难度不大。但本题考察了起诉的理由,考生需要记住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既可为保护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起诉,也可以为保护自己一方合法权益起诉,D项具有一定的难度。

48.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综合考察行政诉讼的管辖、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二审对赔偿请求的处理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因此,A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可知B项前段部分是正确的。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尚未规定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因此,B错误。

依据《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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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起诉。”可知C项错误,不选;D项正确,当选。

【点评】

本题的特点在于综合性考察,四个选项分别考察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二审对赔偿请求的处理,这些考点都属于历年考察的重点,只要考生掌握牢固,不难答对。

49.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答案】C

【考点】国家赔偿的标准 【详解】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所谓的“上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赔偿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本案中,县公安局于2005年作出赔偿决定,之后被复议维持,应当按照2004年的标准赔偿。C正确。

【点评】

以往对本知识点的考察,一般考察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点即可,但是本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上年度”的具体含义,难度有所提升。

50.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 【答案】B

【考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体制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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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因此,A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B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C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D错误。

【点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从2008年开始新增的考点,目前只考察了两年,2008年重点考察了机构设置的程序,从本题来看,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体制与原则也是考官比较关注的。

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详解】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生效力,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而且,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有明显重大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A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国家以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其制度保障便是行政强制执行。B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要产生法律上得约束力,首先应当成立并生效,而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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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认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C项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消灭其效力,废止是合法的行为,其引起的损失不引起国家赔偿,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给予国家补偿。D错误。

【点评】

本题综合考察了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考生需要掌握废止是一项合法的行为,并结合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才能准备的理解D项。

81.2002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08年12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 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

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答案】AD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 【详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A正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即2008年5月1日起,只要属于政府信息的,就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公开,而不论信息形成的时间。B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的会议纪要即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C错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D项正确。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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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主要考察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而且主要是知识性的考察,考生只需要记住政府信息的含义、申请的方式、信息公开的收费等知识点即可得分。比较具有迷惑性的是B选项,考生需要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只要属于政府信息,不论其形成的时间,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

8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 A.降级B.免职 C.撤职D.责令辞职 【答案】AC

【考点】公务员的处分 【详解】

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知A、C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撤职和责令辞职的直接原因不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而是因为公务员不再适合担任该项职务。因此,不属于处分。

【点评】

本题较为简单,考生只要对近年来经常考察的公务员处分这一知识点比较熟悉,即可答对。

83.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 A.机构的名称 B.机构的职能 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 D.机构的领导职数 【答案】CD

【考点】编制管理的内容 【详解】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可知C、D项正确。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机构的类型、名称和职能;(三)司级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四)与业务相近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五)机构的编制。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可知A、B项是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管理,而不是编制管理。故A、B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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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题对国务院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的考察与以往相比,有了比较大变化,以前重点考察机构设置的程序,而从本题来看,命题者开始注重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含义等理论层面的考察。

84.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答案】AC

【考点】复议前置的情形、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证据和被告在诉讼中改变行为的处理等知识点综合考察。 【详解】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进一步规定,所谓侵犯自然资源权利需要复议前置的是指,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本案中,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即属于行政机关确认王某的权利,侵犯了段某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属于复议前置的内容。A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后,只发生原告和原机关的诉讼法律关系,复议机关不再参加诉讼。因此,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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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因此,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并不能直接视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当被告书面认可该协议之后,方能视为改变。D错误。

【点评】

本题属于典型的行政法中难度较大的试题,四个选项分别考察了四个知识点,考生需要对每一个知识点都比较准确地掌握方能得分。当然,这四个知识点也均属于行政法历年考察的重点,并不生僻,经过认真系统的复习,也并不难答对。

85.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 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AB

【考点】行政诉讼的合并审理和行政处罚的程序与规则 【详解】

《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某省建设厅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甲的罚款即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甲公司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A项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知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B项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本题中,某省建设厅作出的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不是吊销许可证,不属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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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听证的范围。C项错误。

所谓的一事不再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D错误。

【点评】

本题比较有迷惑性的是CD两个选项,考生需要注意吊销(而不是暂扣)许可证才需要听证,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只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6.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考点】综合考察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管辖与当事人 【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A项正确。

本案中,张某是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之妻与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黄某认为某区公安分局对张某的拘留处罚过轻而向法院起诉,由于黄某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张某提起起诉才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C项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因此,暂缓执行拘留的前提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是被害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D正确。

【点评】

本题BCD三个选项均有一定的迷惑性,考生需要理解,虽然事情的起因是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但是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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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人是张某,张某之妻与被诉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所在地管辖只适用于被限制人身自由者提起诉讼时;暂缓执行的前提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87.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 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 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答案】BD

【考点】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鉴定结论的要求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A错误。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B项正确。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C错误,D正确。

【点评】

鉴定结论一直是近年来行政诉讼证据考察的重点,本题再一次从证据形式、重新鉴定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考察,基本上属于常规重点内容的考察。

88.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答案】ABC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则 【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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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A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BC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因此,薛某不签字并不必然导致检查笔录没有效力,D错误。

【点评】

本题对治安管理处罚的考察主要以知识型的考察为主,ABC三个选项 较为简单,记住相关规则即可答对。选项D相对比较生僻,但是,考生如果记不住该规定,根据经常考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并不必然导致笔录无效。

89.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考点】刑事赔偿的范围 【详解】

本案中,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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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因此,本案中,判决确定的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因此,该时间开始计算。A正确,BCD错误。

【点评】

本题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考生需要理解,对于如果某人被认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拘留、逮捕部分由于没有错误,国家不赔偿;但是如果已经被判处并执行了刑罚,错判的部分仍然要赔偿。

90.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AC

【考点】行政许可中的公告 【详解】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A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可见,对于依申请听证的听证,必要时才公告,并不是应当公告,B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C项正确。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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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可知,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并不要求公告。故D项错误。

【点评】

本题看似考察的比较偏僻,但是如果考生理解公告的目的,并不难答对。公告的目的是需要社会广泛参与或者了解,那么应当公告的事项必然是具有公共影响的事项,据此,只有AC两项符合。

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ABCD

【考点】综合考察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以及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详解】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A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因此,B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作出的决定,因此县国税局为被告。C项正确。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国税局不予退税决定的合法性。如果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王某要求退税的请求超过了时效,税务局的行为合法。因此,是否适用该决定是本案的焦点。D正确。

【点评】

本题又是一道高度综合考察的题目,但是其他很多题目一样,考察的每个知识点均是行政法反复考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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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答案】ACD

【考点】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A项属于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C项属于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D项属于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它们均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B项被诉土地局更改文字错误的,没有实质性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属于改变。

【点评】

这是2009年司法考试第二次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该规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实质性地改变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是行政审判的重要改革,考生需要注意这个司法解释。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考点】综合考察行政复议的申请时效、行政诉讼管辖以及重复处理行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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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郑某于2004年9月30日收到告知书,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于2005年4月19日申请复议,超过了时效。A正确。

对于本案中市社保局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如果郑某不服原行为,以区社保局为被告,区社保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郑某不服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市社保局为被告,市社保局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不能说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应根据原告的起诉标的,确定由某一法院管辖。B错误。

郑某之前诉的是《决定书》,之后诉的是告知书,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C错误。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本题中,告知书的内容与决定书的内容不同,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D错误。

【点评】

本题BCD三个选项有一定难度,考生需要准确的理解,在复议不作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根据原告的起诉标的来确定被告,然后进而确定管辖。同时,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同时,需要理解,本案中,决定书和告知书是两个行为,而且内容不同,不是重复处理,对它们分别起诉也不属于重复起诉。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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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点评】

本题考察行政法历来重点内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对于该知识点,其实只有四项规则,历年考试都是从中选取几点考察: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考点】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本题中,高某在提起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分别立案。对其可以进行单独审理或合并审理。

【点评】

本题考察了一个以往很少考察的立案的技术性规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由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是两类性质迥异的案件,因此一并提起有两个案由,要分别立案。但是,由于是同一个事实引发的两项争端,因此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与否,决定合并审理或者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考点】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详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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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因此,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或参照。但是,《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见,它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点评】

本题考察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考生需要准确理解,依据、参照和引用的具体含义。依据是指规范的适用具有强制性,法院不能拒绝适用,除非其违反了上位法;参照是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不适用;引用对法院的拘束力则更低,只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答案】

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考点】非法财物的含义 【详解】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时使用的违法工具、物品或违禁品。本题中高某持有工商局颁发的合法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并向工商局缴纳了运销管理费。因此高某不具有从事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是合法行为,相关的财物也不是非法财物。

【点评】

本题考察非法财物的定义,考生需要理解,构成“非法财物”的前提是用相应财物开展违法活动,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答案】

(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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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设定 【详解】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没收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本题中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不符合上位法《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能适用,应当适用上位法。

【点评】

本题的关键是准确地理解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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