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15 05:06:01 阅读量: 资格考试认证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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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回访教育对象: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三)受政纪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村级领导班子任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三、回访教育内容

(一)听取被回访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四)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各级组织对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纪律惩戒的落实情况;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四、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

(一)回访教育前纪检监察组织应指派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要点;

(二)回访教育时可采用找被回访教育人谈话、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被回访教育人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等形

式进行;

(三)回访教育后应及时填写《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反馈给被回访教育人所在单位(部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的回访教育在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备案;

(四)回访教育材料应及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卷宗;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卷宗。 五、回访教育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回访教育;

(四)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包括行政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回访教育一次;

(五)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六)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

行政处分的依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zv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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