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安区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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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安区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同国土房〔2005〕81号

为了顺利开展同安区成片农村居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同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历史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 1、持有完整批建手续的房屋

登记申请人依法取得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典)契证,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财政局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或原房管局颁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完整的用地及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可依照相应权证或手续所载明的合法用地及建筑面积认定土地房屋面积,直接换发现版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灭失的除外。

经上级同意,在本次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开展中,持有批建手续但超占用地或超建房屋的,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可直接受理登记申请,按批准的土地房屋面积登记发证,但违法超占的用地面积和违法超建的房屋面积给予备注但不予确认。其中,若房屋建筑面积审批时已明确每层建筑面积时,确认的每层建筑面积应以该层实测建筑面积为基础,不得超过该层建筑的审批面积,同时,权证中备注的超建建筑面积以实测总建筑面积扣除批准总建筑面积计算。

2、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根据同安区实际情况,农村居民只有用地许可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取得乡村建房许可证或办理乡村房产契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类房屋若经镇政府证明曾收取配套费的,可由登记申请人就房屋权属来源欠缺情况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按照收取配套费时认定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没有缴交配套费的,可按批准的房屋占地面积范围内建造的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确认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占地范围或层数、面积限额的房屋面积给予备注但不予确认。

若已取得建房许可证或已办理乡村房产契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但宅基地未经过批准的,经村委会和镇(街道)政府证实他处无宅基地实属一户一宅的,应由登记申请人就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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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欠缺情况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给予办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但认定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

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无合法的用地及建房批建手续,本次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时不予处理。对于确属一户一宅的,待本次农村土地房屋测绘工作完成后,根据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房屋权籍信息系统予以甄别处理。

二、对于原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后又申请翻改建并且房屋已按规定拆旧建新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原则上应以批准翻建时确认的用地及建筑面积作为批准的土地房屋面积进行处理。

三、涉及农村房屋权属转移的具体处理办法

涉及农村土地房屋权属在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转移(含买卖、赠与、交换)的,由双方当事人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同安工作站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直接向工作站移接卷宗办理受让人的权属登记。农村土地房屋权属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但在原共有人或亲属(限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之间进行转移的除外。

对于原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村房产契证》时,出现未办理完整手续即予以办理产权转移、或将家庭成员姓名一并写入共有权人栏目的情形,导致相关批准证照的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人与乡村房产契证产权人不一致的现象。为避免今后出现争议,可统一将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土地证书的权属人作为法定权属人进行登记发证;若申请人提出产权转移或将家庭成员加入共有人栏目的,可填写《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具结书》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直接受理登记申请。

四、本处理意见适用范围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同安区本次开展成片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之前,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四至界线明确、面积准确的农村居民住宅。

五、关于登记收费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凡在本次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中受理的权属登记申请,发证时免收登记费及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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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z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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