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管理规定 4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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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P-QC-KZ-344 平顶山银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管理规定 版次:3/A

1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有效甄别、防范洗钱风险,建立按照风险等级分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银行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3.2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包括与本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客户。 4 职责与权限

4.1 会计结算中心负责根据监管要求或形势的变化适时更新本办法及相关附件,负责提出行内反洗钱系统相关内容的改造或建设需求;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4.2 科技部负责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所需要开发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4.3 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负责对在本支行开立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核实、客户准入审批、持续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持续监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调整等具体工作,并参考其分类指定专人开展相关工作。

4.4 分行会计财务部负责对所辖支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定期将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报送总行会计结算中心。 5 政策

审慎、差别化、持续、定量与定性等相结合。 6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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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风险控制要点

无 8 内容与要求

8.1 分类等级、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 8.1.1 分类等级

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的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8.1.2 参考因素

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对公与对私客户),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a) 客户的类型和背景。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b) 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如上述地址为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或贩毒等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或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

c) 客户活动的地理范围。如客户经常进行跨国或跨省际活动。 d) 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如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

e) 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规模。如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 f) 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

g) 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如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 h) 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如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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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客户商业关系的类型和复杂性。公司客户如为经营娱乐场所的机构、不从事实体经营的机构、现金流量高的机构、经营高价值品的机构或与大额资金有关的机构。

j) 资金及财富来源。若客户不能清楚、合理解释其资金及财富来源。 k) 是否有故意隐瞒身份识别信息的行为。如客户曾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业务。 l) 客户是否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如客户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m) 客户的信用等级。如客户的信用等级低。

n) 客户是否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如客户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纪录。 o) 客户接受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公、检、法)。 p) 客户拆分方式的现金交易,一般频率高、合计金额大。 q) 个人客户经常收到来自公司的款项,合计金额较大。 r) 客户经常与境外个人或境外机构的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s) 客户使用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账户或资金进行支付。 t) 客户利用离岸账户频繁划拨资金。 u) 其他相关因素。

8.1.3 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应关注下列风险较高的业务种类:

a) 现金业务。 b) 金融票据业务。

c) 非面对面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等。

d) 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合作代理业务。

8.1.4 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还应从金融产品的角度评估客户洗钱风险。 8.1.5 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要充分考虑客户是否存在风险决定性要素。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决定要素,则应不论其他要素的风险高低,均应将该客户纳入高风险等级。

决定性要素主要包括:客户信息是否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或单位名单特征相符或与之发生交易;客户是否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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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客户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客户是否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等。

8.1.6 依据或参照下列文件或资料所描述的可疑交易标准或特征,并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

a) 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有关反洗钱报告或文件。 b) 公安或其他部门发布的有关警示信息。 c) 有关媒体或机构披露的洗钱案件的可疑特征。 d) 与已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丑闻的客户有关的交易。 e) 有合理理由的其他依据。

发生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或行为,并被报送可疑报告的客户应纳入高风险等级。 8.1.7 可将下列客户纳入低风险等级:

a) 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所发生的交易真实、正常且交易资料完整,交易对手无异常情况,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高风险情形的客户。

b)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上各项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对公类客户。

8.1.8 除高、低风险等级以外的客户,均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8.1.9 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时识别客户身份,并以此作为客户风险分类和持续监控的基础。

8.1.10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按照监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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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a) 为客户开立账户(含银行卡,以下同)。

b) 为临时客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在监管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的,对境内机构是指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

c) 为临时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 d) 其他监管或行内规定的情形。

8.1.11各支行应根据规定登记如下基本身份信息:

a) 个人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b) 单位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如因监管要求、客户性质等原因不适用某些身份信息项目的,可不必登记相关项目。

8.1.12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并非为自己开户或办理业务,应通过以下手段了解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权人身份,并按照规定登记实际控制人或受益权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a) 个人客户:需要了解账户持有人为谁处理账户。

b) 单位客户:需要了解该单位客户的股东或董事会结构,以确定出资人、控制股东、资金控制人(例如董事)以及其他有权向该客户作出指示的人。

c) 信托:了解信托的结构,以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有权转移信托资产的人。

8.1.13 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在按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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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对被代理人采取身份识别措施的同时,还应对代理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身份识别措施。

8.1.14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行内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客户或单位客户的自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建立联网核查制度。

8.1.15 基于风险等级划分需要,对高风险客户还应进行加强的身份识别,附加了解以下信息:

a) 客户在本行开户的合理原因,客户账户的预期主要用途(处理事务)和预期往来对象。

b) 自然人客户的经济状况、单位客户的经营状况。 c) 客户的财富或资金的来源、资金用途。 d) 监管部门或各支行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8.1.16 对于高风险客户,可在开立账户前或开立账户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基础和附加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要求客户提供独立可靠性文件。 b) 回访或实地查访客户。

c) 向居民身份证件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或海关等有权机关进行核实。 d) 查询客户信用记录档案。 e)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8.1.17 客户符合以下情形的,应拒绝为其开设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

a)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b) 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系伪造或变造。

c) 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基本身份信息不全,且无法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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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户拒绝提供本行要求补充的客户身份信息。 e) 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f) 经核实,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g) 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h) 本行其他政策、制度、办法规定的情形。 i) 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认可的其他情形。

就以上情形,各支行应同时按照总行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8.1.18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8.1.19 对于已确认的高风险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交易,应加强了解并记录如下信息:

a) 资金来源。 b) 资金用途。

c) 经济或经营状况变化的信息。 d) 贸易或交易的背景、交易对手情况。 e) 其他各支行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8.1.20 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取款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1.21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当及时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支持性记录1、支持性记录2)并及时更新:

a)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出现异常。

b)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制裁名单上的个人或实体相一致。

c)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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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

e)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f) 先前获得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g) 认为应当重新审核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8.1.22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各支行应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a)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身份信息的。

b)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c) 从可靠渠道获知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动。

d) 当地监管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要求发生变化,客户先前所提供的身份资料、信息无法满足变化后的监管要求。

就前款b)项情形,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如果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终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无前述要求的除外。本款的“合理期限”,由各支行根据客户情况确定。

8.1.23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对客户账户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控,以认识客户正常和合理的账户活动模式,发现客户超出账户正常活动模式的可疑交易,并按照监管部门或本行规定报告。

8.1.24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与客户直接接触的业务人员,应对客户交易保持持续警惕和关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超出正常活动模式的可疑交易,应按照监管部门或本行规定报告。

8.1.25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对高风险客户增强监控,定期(每半年)回顾高风险客户账户交易情况,将客户账户交易情况与客户的特定身份信息以及历史交易记录或相关同类群客户交易或者与确定的洗钱标准/方案相对照,以发现客户超出账户正常活动模式的可疑交易。定期回顾客户交易的情况应记录并保存。 8.1.26 对以下异常交易模式应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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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交易看上去没有任何经济或商业上的意义。

b) 交易涉及大量的现金存入,与客户正常或预期的交易不一致。 c) 账户交易量极大,与客户财务规模或经济状况不相匹配。 d) 客户账户交易量与过往交易记录相比不寻常。 e) 客户账户交易与其同类其他客户相比不寻常。

8.1.27 客户风险等级并非固定不变的,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在客户身份识别、定期审核、持续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控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8.1.28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综合考虑客户开户目的、客户的性质和结构、客户存款或交易的规模、客户关系的持续时间、客户的交易往来对象等风险变量,适当提高或降低具体客户的风险等级。

8.1.29 以下情形发生后,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及时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a) 客户因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有权机关调查。 b) 客户因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行内其他机构或本行代理行查询。

c) 客户多次被本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d) 客户被总行确认为高风险。 e) 客户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 f) 各支行认可的其他情形。

8.1.30 符合以下情形的,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a) 客户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监管部门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b) 客户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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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d)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客户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e) 经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f) 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认可的其他情形。

就上述情形,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以适当方式明示。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的,应妥善处理好客户账户内已存资金。 8.2 档案保存与保密要求

8.2.1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制作、留存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档案,包括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对公、对私高(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等分类与审核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8.2.2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所需的介质,由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妥善保管,定期移交给本机构档案部门,档案资料在客户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

8.2.3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遵循保密性原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结果以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8.3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实施与要求

8.3.1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由客户开户机构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分类。

客户跨支行开立多个账户的,按照客户信息系统指定的牵头机构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其他支行应予以配合。

牵头分类机构应与其他业务经办机构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报告路径。 8.3.2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应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8.3.3平顶山银行各分行、支行(部)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采取强化识别措施,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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