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工程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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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7 工程价款调整

标签: 清单计价 合同价款调整 分类: 工程计价规范与技术标准 2008-10-20 18: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

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 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本条规定是合理的。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呵呵...】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上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4.3.4条相呼应的。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特征项目中描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按: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项目当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原则重新论价,此与本条规定无明显不投合之处。但本条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值得商榷的问题:在无变更的情况下,不论是说图纸与清单不符,还是说清单与图纸不符,这不符顺序倒不是大事,大事在于:按照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应严格坚持图纸优先于清单,规范为何要一味强调“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为何要坚持“投标人不负有核查清单的义务”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时发现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不提出答疑或纠正要求,而行使不平衡报价,到施工过程中“发现”而调整单价,吃亏的是谁?要求招

标人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清单,不可以有招标人蒙受如此下场的规定!】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送审稿】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和漏项,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应按本规范4.1.×、4.5.×条的规定计算。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本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在标准合同中有合同约定的。】 【按:“因分部分项工程漏项”这一条件,只适合重新计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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