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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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影响

作者:张怀印*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364 | 更新时间:2010-3-26 | 文章录入:fashi ]

引 言

尼日利亚是非洲一个历史悠久的现代文明国家,是英属非洲人口最多、最富有的国家。尼日利亚于1960年10月1日获得独立,在此之前,她和非洲许多国家一样,沦为英国的保护国和殖民地。在长期的殖民统治中,英国法律制度和理念对尼日利亚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尼日利亚法律制度深深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尼日利亚在独立之后,石油产量巨增,成为非洲产油大国,尼日利亚与美国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同时由于政治、语言等方面的影响,美国宪政模式在尼日利亚宪政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我们认为很有必要探讨英美两种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发展产生的影响,以期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英属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

一、尼日利亚宪政发展的历程

从1923年尼日利亚制定了“克利福德宪法”算起,尼日利亚宪政经历了80年的发展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 1960年建国之前的探索与斗争阶段;(二)1960年至今,曲折的独立发展阶段。

(一) 1960年建国之前的探索与斗争阶段

1914年1月1日,英国将其统治之下的“北尼日利亚保护国”与“南尼日利亚保护国”合并,正式建立统一的英属“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一个英国统治下的殖民地最终形成并稳定下来。然而,直到1946年新宪法生效这一段时间里,尼日利亚宪政一直处于英国议会的控制之下。

1914年以后,尼日利亚建立一个訾议性的委员会,由30名成员组成,包括17名官员和13名非官方成员,后者中的4人由总督提名,以代表商业、船舶、矿业和银行业的利益。[1]

192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一部新的关于尼日利亚殖民政治体制的宪法,该宪法由当时的英国驻尼日利亚总督克利福德制定,史称“克利福德宪法”。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成立一个总督控制下的殖民地立法会议。当时这个立法会议颁布的法律只能在拉各斯地区和南部诸省实行,北部诸省的法律是由总督自己来颁布的。[2]这部法律承认了选举代议制的原则。这一成就是英属西非殖民大会各分会不得对各自的殖民行政当局施加压力的结果。[3]

二战以后,尼日利亚殖民地主义运动逐步走向高涨,英国殖民者与尼日利亚社会的矛盾日趋

激化。英国殖民者在力不从心的状况下,不得不逐步调整统治策略。在英国殖民主义步步退却的过程中,殖民地逐渐地走向了最终的独立。在尼日利亚,这种过程是以英国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末的三部殖民地宪法的颁布和修正为核心展开的。[4]这三部宪法是:1946年宪法、1951年宪法、1954年宪法。

1、1946年宪法(理查兹宪法)

1944年12月,时任尼日利亚殖民地总督的理查兹向英国殖民大臣提交了一部宪法草案,该宪法草案于1945年3月和11月分别获得尼日利亚殖民地立法会议和英国议会下院的批准,在1946年立法会议第4号令上颁布,故称1946年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1月正式生效。

理查兹宪法以宪法的方式正式提出了在尼日利亚实现“地区分治主义”的原则和政策,并将尼日利亚划分为三个区,大大加强了英国对尼日利亚的政治统治,并鼓励了地区主义在尼日利亚的发展。

2、1951年宪法(麦克弗逊宪法)

1951年1月,英国殖民当局在伊巴丹召开尼日利亚全国制宪会议,中央立法议会和区议会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讨论对理查兹宪法的修改问题。会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尼日利亚政治体制与政治结构问题,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区之间的关系,国家预算和收入分配等问题。其中最关键问题的,是建立一个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尼日利亚国家,还是建立一个松散的甚至是地区分裂的尼日利亚国家。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尼日利亚殖民地的自治与独立的时间与方式问题。新宪法在北区和东区的妥协中获得通过,并规定于1951年6月30日生效。

与理查兹宪法相比,麦克弗逊宪法进步之处在于中央议会即众议院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是由选举产生,限制了总督的权利。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通过内阁制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会议”,这对北区的分治倾向是一种遏制。但麦克弗逊宪法使分区制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地区分治主义作为英国殖民者分而治之政策的结果,事实上已经成为尼日利亚政治的基本特征,它对以后尼日利亚国家独立后的统一与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3、1954年宪法(李特尔顿宪法)

1953年5月21日英国殖民大臣李特尔顿召集尼日利亚各党派领导人到伦敦开会,修改1951年宪法。会谈先于1953年7至8月间在伦敦举行,后于1954年1月在拉各斯举行。会谈的结果批准了新宪法草案,多数与会者认为草案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现在所谓的1954年宪法。[5]

1954年宪法确立了未来尼日利亚国家宪政制度的雏形,将“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改名为“尼日利亚联邦”,实行在大英帝国范围内的自治;实行分区制,将全国分成北区、西区、东区、拉各斯直辖区和喀麦隆南区(该区于1961年10月经投票并入喀麦隆)五部分;设立尼日利亚联邦众议院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北区和西区还设立酋长院;建立联邦内阁制政府,组成大总督领导下的内阁;建立尼日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在各区和拉各斯分别设立高等法院。

(二)1960年至今,曲折的独立发展阶段

1、1960年宪法

根据1957年制宪会议的决议,尼日利亚东西两区获得自治;1957年9月新联邦政府成立,首次由非洲人担任总理。根据大总督的推荐,英国女王任命巴勒瓦担任总理。会上,尼日利亚各族一致要求它们的国家于1959年获得独立,但没有达到目的。1958年尼日利亚武装部队的指挥权移交给了联邦政府,还创立了尼日利亚海军。1958年9月的制宪会议,解决了上次会议遗留下的少数民族问题、警察、联邦政府与各区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6]同时,英国政府表示,如果尼日利亚联邦会议提出独立要求,英国政府将同意尼日利亚从1960年10月1日起独立。[7]同时批准了经过修改的宪法,该宪法规定,这部新的尼日利亚宪法从尼日利亚独立之日正式生效。

1960年宪法(又称独立宪法)规定,尼日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会议由英国女王、联邦参议院和联邦众议院组成。该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制度。

1963年十月,尼日利亚决定改行共和制,废除了英国女王为尼日利亚国家元首的规定,同时废除联邦总督和区总督,设立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阿齐克韦担任尼日利亚首任总统);联邦总理主持的内阁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联邦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这样,大体形成了总统与总理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总理、众议院为国家立法机构、联邦法院为国家司法机构的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的现代政体模式。

2、1979年宪法(第二共和国宪法)

1976年,总参谋长奥巴桑乔继任为尼日利亚国家元首后表示:尼日利亚不能再重复这样无休止的军事政变,尼日利亚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国家政治体制,找到一种保证国家政局长治久安的办法。他表示要继续推行“还政于民”的计划。1979年奥巴桑乔政府颁布了为即将建立的“尼日利亚第二共和国”制定的新宪法。[8]

宪法共279条和6条附则,包括一般规定,有关联邦主体的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部分。[9]

(1)一般规定。规定了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性质与组成、尼日利亚国家政策的基本目标与指导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国籍的取得与剥夺等内容。

(2)立法机构。国民大会是联邦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共96名议员,每州5名和一名来自首都区域;众议院议员共450名,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两院议院均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每州都有一个州议会,负责制定州的法律。

(3)行政机构。

尼日利亚的行政权力划分为三级,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由总统和副总统、各部部长以及9个联邦委员会组成。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次;副总统和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

各州设立总督、副总督及州执行主体。州总督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宪法规定每州设立4个行政主体,即州国民生活委员会、州酋长院、州选举委员会和州司法服务委员会。

(4)司法制度。

尼日利亚司法系统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州高等法院、州沙里阿上诉法院、州习惯法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争议享有广泛的管辖权,还对来自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有管辖权。[10]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联邦首席大法官、联邦法官、各州法院首席法官共同组成。[11]联邦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联邦法官在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命也要由联邦司法服务委员会推荐,并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州高等法院法首席官在司法服务委员会的建议下,由州总督任命,并经过州议会的批准。州沙里阿上诉法院和州习惯法上诉法院只在必要时设立。[12]

另外,1979年宪法中还涉及了公共服务、政党、宪法修改、地方政府等内容。

3、1999年宪法

1999年2月27日,尼日利亚举行全国总统大选。人民民主党的奥巴桑乔以压倒性多数的得票率当选为尼日利亚第三共和国总统。1999年5月29日,尼日利亚新首都阿布贾*举行了盛大的军政府向文官政府交还政权及奥巴桑乔总统就职仪式。[13]新的尼日利亚宪法也于这一天正式生效。新宪法是基于1979年宪法制定并做了某些修改——尼日利亚由36州和1个联邦首都区组成。[14]

二、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影响

(一)概述

在尼日利亚长达80年的宪政发展历程中,英美两种宪政模式先后对尼日利亚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复旦大学陈明明博士认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如何走入现代的旅途,那么,非洲国家摆脱殖民统治的不同途径决定了它们对

不同政治制度的选择。”[15]对于尼日利亚而言,其独立不同于阿尔及利亚那样通过激烈的武力斗争取得,而是在采取合法斗争致使宗主国被迫让步的情况下取得的。因此,独立之时它基本上沿袭殖民时期的政治体制,议会、法院等现代政治机构都模仿宗主国的模式而设立。甚至,尼日利亚宪法中的若干条文是直接照搬于英国宪法。在殖民统治时期,尼日利亚的宪法(如1923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1年宪法)基本上是由女王任命的总督制定的,这样的宪法虽然也能部分地反映尼日利亚人的意愿,但主要还是体现了英国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因而也理所当然地照搬了英国宪政模式。尼日利亚在联邦机构的设置、分权制、人权保护等许多方面都吸收了英国宪政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一节的设置上。正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安杰伊·拉帕金斯基所说,“在接连不断的尼日利亚宪法中,都有专门涉及个人权利的部分,这导源于尼日利亚第一部宪法(1960年)中包含的权利法案。这部法案是在英国的压力下起草的,它更多地取材于《欧洲人权公约》,而不是任何美国源泉??”[16]英国宪政模式与尼日利亚当时的国情严重脱节,并对尼日利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这从1966-1976年的四次军事政变和1967-1970年大规模的比夫拉内战中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我们仔细观察尼日利亚独立之后的诸部宪法,又可以发现美国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制度的影响与日俱增。在1979年宪法及其以后的宪法中,我们又可以发现美国宪政主义对尼日利亚宪政制度的深刻影响,主要体现在联邦机构的设置、总统选举产生等方面。当然,《欧洲人权公约》也对尼日利亚的宪政起到了促进作用[17],只是它对尼日利亚宪政建设的影响远远没有英美宪政主义那样巨大而深远。此外,我们还需注意到,现行尼日利亚宪法已不再是全盘照搬西方宪政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融入了各种民族因素和本民族的特殊情境,形成了独具特色、适合尼日利亚国情的民主政治体制。

(二)英美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的深刻影响

1、英国宪政模式的影响

尼日利亚在独立之前,长期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漫长的殖民主义历史对于尼日利亚民主现代化的进程造成了深刻的影响:英国殖民者给尼日利亚带来西方现代民主政治的同时,也实行了一些不利于尼日利亚统一的政策,如“分而治之”的分区制政策,为以后尼日利亚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1960年,当尼日利亚经过长期的、曲折的探索和斗争,终于赢得了国家独立时,它所颁布的宪法已经深深打上了英国法律的烙印。作为英联邦的前殖民地和保护国,尼日利亚独立时并未立即脱离大英帝国。它继续留在了英联邦内,并接受了英国人为之设计的政治模式。“尼日利亚是一个英国女王作为国家元首的议会君主制国家。联邦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女王还是名义上的尼日利亚国家元首,尼日利亚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18]

不久之后,1963年10月1日,尼日利亚联邦改称“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废除总督,实行共和制,成为英联邦内一个主权独立的共和国。新的《共和国宪法》中,“一名按照宪法规定产生的总统取代了总督。有关基本权利的一些规定仍然保留在《宪法》第三章内。”[19]尼日利亚的宪政制度和法律体系仍然是以英国为蓝本的。在尼日利亚的国家机构中,“议会由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0]总统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而不是一个行政上的国家元首。同时实行内阁制,内阁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内阁总理对议会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

我们知道,英国宪政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它实行议会君主制(又称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肇始于英国,但直到19世纪上半期才完全成熟。后来为法*、比、荷等国所接受,并为英国的广大殖民地所采纳。从国家元首与国务员的关系看来,责任内阁制有四个条件:即(1)元首不负责任;(2)国务员对议会负责;(3)元首的命令及其行为,须经国务员同意;(4)在原则上,元首必须容纳内阁的政策。从以上的分析看来,建国之初的尼日利亚采纳了英国的责任内阁制,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只是一个国家元首,而不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这种责任内阁制显然不适应尼日利亚当时的国情,它“强调的是殖民时期留下的概念而不是传统法。”[21]尼日利亚在建国之初实际上是由独立性很强的三大地区构成的一个联邦制国家,三大地区的政治利益冲突和矛盾很深,同时多党派之间的竞争也加深了尼日利亚各种族之间的矛盾,对尼日利亚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威胁。

2、美国宪政模式的影响

为了实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尼日利亚人一直在寻求民族统一的出路,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1979年的宪法就充分吸取了1960-1966年第一共和国倒台的教训,采纳了美国宪政的模式,强化了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从此以后,美国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的影响大大增强,并成为尼日利亚后来几部宪法的灵魂。

1979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反映了美国宪政模式的影响。比如,作为美国宪政主义核心之一的三权分立制度,为尼日利亚所采纳。尼日利亚宪法中联邦议会(后改为国民大会)、联邦政府、联邦最高法院的三足鼎立,即为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翻版。尼日利亚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三级划分也是美国式民主政府的产物。当然更为典型的则是总统制的确立。1979年宪法明确规定,尼日利亚的联邦政府是一种总统责任制下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22]。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首创总统制的国家。按照王世杰、钱瑞升先生的研究,“总统制乃系行政机关的职权,集中于行政元首的一种制度;换言之,即一种纯粹的行政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之下,国务员不对议会或其他机关负责,而只对元首负责;国务员的进退,亦以元首的信任与不信任为转移,而不以其他机关的信任与不信任为转移。”[23]而从行政机关与议会的关系来看,总统制的主要特点是:总统不由议会选举产生,其与议会的议员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除行使弹劾权之外,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但不能解散议会;??从尼日利亚1979年宪法的规定看,尼日利亚宪法充分吸收了美国宪法中总统制的长处。在联邦总统的选举上,“尼日利亚宪法最明显地反映了‘华盛顿模式’”[24]。尼日利亚的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长官和武装力量总司令。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一届。每位总统候选人必须提名一位竞选伙伴作为副总统的候选人。如同在美国宪法中一样,尼日利亚宪法也规定,可以因“执行职务中的重大不当行为”而弹劾总统和副总统。在人权保护方面,美国用国家司法体系保障人权的模式也被尼日利亚吸收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尼日利亚宪法中有许多地方借鉴了美国宪法的经验。但并不是说,尼日利亚宪法就是美国宪法的翻版。研究尼日利亚宪法的英国学者詹姆斯·S·理德教授认为:“这部宪法(1979年宪法)仅仅在轮廓上采纳了‘华盛顿模式’,在许多细节上与美国宪法不同——如权力的分配,对政党的控制——来自于尼日利亚自己的经验。”[25]

三、尼日利亚宪法中采纳美国宪政模式的原因

英国宪政模式对尼日利亚宪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于英国曾经是尼日利亚的宗主国,极容易在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方面发挥作用。那么美国宪政模式为什么会取代英国宪政模式,左右尼日利亚政治体制的建设呢?冈比亚学者苏雷曼·S·杨认为:“美国宪法在特定领域对非洲的影响有两条途径,第一,它通过后殖民地的非洲政治精英们,第二,它间接地通过英国,因为无论威斯敏斯特模式或是美国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可以回溯到英国的祖先。”[26]在尼日利亚,许多政党的领袖如阿齐克韦就是美国留学回来的。1938年前,有20名尼日利亚学生(其中包括阿齐克韦)留学美国。二次世界大战前一年(1938年),又有12名尼日利亚人赴美深造。??新去的12名学生中,有8名是阿齐克韦的追随者,系真正的爱国者(全是伊格博族人),就读于林肯大学(像阿齐克韦早年一样),积极参加美国和加拿大非洲学生协会的组织和活动。[27]这些人留美回国后成为青年运动的组织者和政治运动的领导者。这样一批留美人士,作为尼日利亚政坛的精英把美国宪法的精神应用到了对尼日利亚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上,成为美国宪政精神在尼日利亚的传播者。此外,语言因素在美国宪法对尼日利亚的影响中也很重要。弗兰克·莫德恩(巴黎第一大学教授)的研究表明:“美国宪法对人权原则的影响在英语非洲国家比在法语非洲国家更为显著。”[28]所以他认为“这应部分归因于语言的联系,它便利了美国宪法对形成非洲原则和理论的影响。”[29]

实际上,除了上述传播者和语言因素所提供的便利之外,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存在。首先,采纳美国宪政模式适应了尼日利亚加强中央集权,推进统一政治体制的需要。建国之初,尼日利亚国内存在的错综复杂的民族与文化差异,地区间、民族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由此引起的种种矛盾与冲突都对这个国家的生存及发展构成了挑战。因而,历届政府都注意到削弱传统部族势力而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大中央政府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各领域的影响与干预。[30]同时,尼日利亚逐步把独立初期地区主义的联邦制改为中央集权制的联邦制,追求有利于国家一体化的联邦特性,即反映各部族、各地区、各集团和各阶层的利益。1979年及其以后的尼日利亚宪法采纳了美国的总统制,强化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削弱了地方部族酋长的权力以及地方政府的权力,平衡了各部族之间的力量对比,促进了各民族间的融合与国家的一体化。

其次,从美国与尼日利亚两国关系的发展看,采纳美国模式顺应了美、尼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尼日利亚是撒哈拉以南非洲最大的新兴民族国家,其人口众多,经济在周边地区占主导地位,是西非地区稳定的重要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尼日利亚的石油资源异常丰富,目前已经探明的储量超过250亿桶。多年来美国从尼日利亚进口的石油占美国石油进口总量的8%,预计在布什政府任内将超过10%。[31]可见发展同尼日利亚的关系对美国而言是何等的重要。

最后,受到美国对尼日利亚政策发展的影响。事实上,自1960年尼日利亚独立时起,美国就比较重视发展同尼日利亚的关系,并为尼日利亚的尼日尔水坝等建设项目提供援助,并向尼派去了“和平队”,逐步扩大在尼的影响。[32]随后的年代里,美尼两国关系一直比较冷淡。到了卡特政府上台后,决定调整对尼日利亚的关系,其重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遏制苏联,二是进口尼日利亚石油。两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到20世纪70年代末,尼日利亚已经成

为美国在非洲仅次于埃及和南非的第三大商品出口国。1977年尼日利亚国家元首奥巴桑乔应邀访问了美国。卡特总统于1978年专程回访了尼日利亚。从美国与尼日利亚经济、政治关系的发展进程看,尼日利亚1979年及1999年的宪法之所以采纳美国的宪政模式,可以说既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又是两国关系改善与发展的产物。 小 结

自1923年尼日利亚制定“克利福德宪法”至今,尼日利亚宪政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时期。在建国之前,尼日利亚宪政的发展主要处在英国总督的控制之下,尤其是1951年之前的宪法,完全由英国总督制定,主要反映了英国人的政治法律理念,适应了殖民统治的需要。这也再次证明:殖民统治者建立的政制与法律,总是为其统治服务的,决难反映被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1960年尼日利亚经过长期的合法斗争赢得了民族独立。这时,英国法律制度的理念已经深深植根于尼日利亚人的头脑之中,英国宪法模式也对建国之初尼日利亚的两部宪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进而对其政局和社会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尼日利亚独立后的39年中,由29年先后经历了7届军政府和8位军政首脑的统治。[33]在军政府统治期间,尼日利亚综合国力日益衰退,经济濒于崩溃,人民生活困苦不堪。但是,尼日利亚人并没有放弃探索,他们进行了多次还政于民的尝试,制定了多部宪法,逐步消弱了三大地区和部族主义势力,通过建州计划等一系列措施,成功地加强了中央集权。1999年,尼日利亚成功完成了由军政府向文官政府的过渡;2003年,尼日利亚又经历住大选的严峻考验,表明其宪政建设已渐趋成熟。笔者认为,纵观尼日利亚建国之后的宪政发展历程,其中一条主要的经验是借鉴了美国宪政中总统共和制和联邦制的长处,加强了中央集权,有效控制了地区主义和部族主义分裂倾向。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进行宪政建设是一条宝贵的经验。

*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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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NWABUEZE, A Constitutional C.HURST&COMPANY(Publishers),LONDON,1982,36

History

of

Nigeria,

[2] 艾伦·伯恩斯:《尼日利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中译本,第367页。

[3] A·阿杜·博亨主编:《非洲通史》(第七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办公室1991年版,第517页。

[4]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5][匈]西克安·德烈:《黑非洲史》第三册(下),杭州大学外语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439页。

[6][匈]西克安·德烈:《黑非洲史》第三册(下),杭州大学外语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451页。

[7]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8]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9] See Journal of African Law, 1979,147.

[10] See Journal of African Law, 1979,163.

[11]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12] See Journal of African Law, 1979,162.

* 1991年12月12日,巴班吉达政府正式宣布将尼日利亚首都从西南部几内亚湾的拉各斯迁往阿布贾。见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13]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页。

[14] A New Constitution for Nigeria, J.A.L., 2000,129.

[15] 陈明明:《泡沫政治:战后早期非洲多党民主制思考》,载《西亚非洲》1997年第3期,第51页。

[16] 杰伊·拉帕金斯基:《文献综述:美国宪政的域外影响》,载《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79页。

[17] [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29页。

[18]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页。

[19]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法制度和民商法要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1页。

[20]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各国宪法制度和民商法要览》,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26页。

* 法国自第五共和国时起不再实行议会共和制,而采用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宪法体制。

[21][美]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20页。

[22] 刘鸿武等:《从部落社会到民族国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23] 王世杰、钱瑞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

[24] See James S. Read, 1979, 155.

[25] See James S. Read, 1979, 166.

[26] The U.S.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Africa, Edited by Kenneth W. Thompson,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n, 1990,90.

[27] [匈]西克·安德烈:《黑非洲史》第三册(下),杭州大学外语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57页。

[28] [美]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17页。

[29] [美]路易斯·亨金 ,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25页。

[30] 张佳梅、亢升:《政府主导型的尼日利亚民族一体化进程》,载《西亚非洲》2002年第2期,第22页。

[31] 李文刚:《美国对尼日利亚的政策》,载《西亚非洲》2002年第6期。

[32] 李文刚:《美国对尼日利亚的政策》,载《西亚非洲》2002年第6期。

[33] 李起陵:《尼日利亚还政于民向第三共和国过渡》,载《西亚非洲》1999年第3期,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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