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晟国资董〔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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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晟国资董〔2012〕5号

关于印发《省黔晟国资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公司经营管理层、监管企业、各部门:

《省黔晟国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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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秘工作 董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省黔晟国资公司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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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黔晟国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简称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三户资产公司改革方案》(黔府党〔2006〕21号)中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职责的要求,出资人有关决议及规定和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机构和决策机构。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或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出资人行文印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战略规划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人员由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主管组成。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及工作实施细则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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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按程序报出资人备案。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作职责,依法参加董事会等决策层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安排;事前审查提交董事会议案的程序合规性,议案资料的完整性;管理和传递有关法律文书及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签名薄等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上述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应当在获取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即同意;或保留意见及其理由;或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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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及其障碍。

董事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分的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回避事宜。

第九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管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条 董事在审议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非关联方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法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审慎判断。

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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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x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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