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合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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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合规手册

(试行)

一、总则

目 录

二、员工行为合规的原则性要求 三、维护职业操守 四、与客户的关系 五、避免不当销售行为 六、反洗钱 七、避免利益冲突 八、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九、关联交易管理 十、举报违规

十一、与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关系 十二、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A股601939,H股0939,以下简称“建行”)员工职业行为,促进员工守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有关法律、规章等的要求,制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合规手册》(以下简称《合规手册》)。《合规手册》适用于建行全体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参照适用。

(二)本《合规手册》依循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合规政策》等。建行作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的公众公司,要依法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和监管机构对建行各类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同时要接受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建行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还要接受境外分支机构驻在国(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以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因此,建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学习和知晓由上述监管机构制订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并自觉遵照执行。

(三)本《合规手册》并不是针对每个具体业务领域都提出详尽的合规指引,而是为员工职业行为提供一般性的指引和规范要求。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熟悉和执行《合规手册》,掌握与遵循所从事业务岗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为了成为国际一流银行,建行必须持续维护和加强自身的专业竞争力和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信誉。合规的一般原则固

然容易理解,但在具体应用时,如果员工不能在《合规手册》中找到指导意见,特别是对具体业务流程或交易环节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本行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咨询,避免因理解偏差可能出现的失误。

二、员工行为合规的原则性要求 (一)应该做的

1.建行员工应主动自觉地遵守适用于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准则以及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合规不仅应从字面上理解相符,更应在内涵和行为上遵循和达标,做到诚信、正直、守法、合规。

2.建行员工应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业务、管理、操作岗位规范和流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3.建行员工应遵循诚实守信的理念,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做到诚实和公正,尽力维护股东、客户和建行的合法利益。

4.建行员工应遵守国家和总行的保密规定及外事纪律。 5.建行员工应遵守总行关于应对媒体的纪律要求,确保建行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受损害。

6.建行员工应接受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职业培训,学习、掌握和执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

7.建行员工如发现自己有任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此种行为,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建行员工如发现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规劝或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二)不应该做的

1.建行员工不得将同业或其他行业(单位)的不良做法作为行事依据,仿照这些不良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2.建行员工不得以违规为代价争取业务机会和个人、小团体利益,对以违规行为换取的业务机会和不当利益是不可接受的。

3.对建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建行将会根据《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维护职业操守

建行员工应严格遵守《银行员工职业操守》(建总发〔〕225号)的各项规定和国家、总行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拒绝接受各种商业贿赂或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四、与客户的关系 (一)了解你的客户

1.建行员工与客户之间的任何业务、服务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得到有权部门或人员的批准。员工应根据业务、服务规则,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了解,以确认客户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建行对“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规定并确认客户有执行交易和接受服务的行为能力。对于复杂或特殊、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在向客户提供或推荐时必须更为审慎,应向客户提示关注银行明示风险的声明。

2.对所有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信贷审批事项,必须执行建行的相关程序、规定。建行员工在为客户做出推荐或申请时,必须确认该推荐或申请事项是适当和合规的。凡有可能,对任何由建行员工推荐客户和建议的理由,都应记录在案并按规定时限予以

保留。

3.建行员工应充分了解并遵守《反洗钱法》和建行的相关规定,相关岗位员工能够正确执行识别客户、账户管理和有关交易的办事程序,了解有关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以确保建行不被任何客户利用来从事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向客户提供业务资料

1.建行员工应清晰明了地向客户介绍建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相关业务、服务的费用、扣款、利率等,确保客户能方便地获得关于银行业务、服务条款的书面材料。

2.上述银行业务、服务条款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相符,费用、扣款、利率等水平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监管规定,且应在向客户提供业务或服务之前让客户知晓。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时,在执行一项业务或服务交易后,应按规定为客户提供交易契约或其它适当的交易确认单。

(三)对客户信息保密

1.建行员工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合同约定,保守客户秘密,对客户提供或在办理业务等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包括以往客户)和业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建行外的第三方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行员工对于采集、获取、保存的客户信息,只能用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与职业内容无关的活动。

3.在建行内部,客户信息不得透露给不相关的部门或分支机

构。如属必要,对客户信息的建行内部传递也要经建行有权部门或人员批准确认后才可进行。有关员工对其不当泄露客户信息所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与客户资金往来的禁止性规定

建行员工与客户之间不得发生非业务、服务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尤其是客户经理不得与现实或潜在的客户发生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得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或为客户提取现金等给予便利,不得与客户之间相互融通资金,不得私下受授非法利益。

(五)客户投诉的处理

1.客户投诉是指由于银行未能最佳地为客户提供合约规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或未能遵守客户指令,以及客户对银行产品、服务不够认同等原因,客户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银行表示不满的情况。客户投诉可能引发与银行的诉讼,或者损害银行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因此,建行员工必须重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2.正确处理客户投诉是建行员工服务客户的重要工作之一。员工应按有关业务、服务程序和要求正确、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处理过程要规范、有效,处理方式要得体、礼貌,处理结果要记录和报告。对于上级行或监管部门交办的处理事项,承办部门和员工应书面向上级行或监管部门回复。

3.建行员工应将客户正当合理的投诉内容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操作制度或业务系统、流程的客户之声信息来源之一,结合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向业务、服务主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具

体建议,以减少同类投诉事项的继续发生。

五、避免不当销售行为

建行员工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使客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做出选择。建行员工不得向客户提供职责范围之外的服务或做出超出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的任何承诺,也不得为了营销客户的需要而违反相关规定或忽视业务风险问题。如有不当销售行为,不仅可能损害银行市场声誉,甚至会招致客户起诉或监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均属建行员工应该遵循的行为:

(一)应向客户销售符合其需求的产品。

(二)应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详细信息,使客户能自主做出最佳选择。

(三)应充分知晓本行业务、服务产品,结合客户的自身需求、投资目的及风险偏好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并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四)向客户发送的产品广告或促销材料应如实描述有关事项,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六、反洗钱

建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反洗钱法》等相关法规和人民银行、建行关于反洗钱的各项规定,履行法定的反洗钱职责,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下列事项,建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

(一)接受本行或行外单位提供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了解、熟悉本行或本岗位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对不能正确确认客户身份的业务,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三)对符合大额、可疑交易识别标准和报告范围的业务,都要自觉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之前无需先行确认该项业务是否洗钱行为。任何员工无权阻碍或干扰其他员工依法履行报告的职责。

(四)建行员工对上报的大额或可疑交易业务报告必须严格保密,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允许向任何第三方及客户本人透露。

七、避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包括两类:一是员工个人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员工可能将个人及其亲属利益置于银行利益或客户利益之上等情况;二是银行机构的利益冲突,包括银行与客户利益的冲突,或银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如银行某一客户因并购目的要求银行提供另一客户的商务信息等情况。

银行或员工如对利益冲突问题处理不当,将使银行机构或员工个人受到指责及审查,损害银行信誉和员工诚信记录。为尽量避免和正确处理利益冲突,建行员工及业务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情况。

(二)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相关的利益冲突,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要客观、公正、透明。

(三)员工个人不要试图自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四)未经业务授权或法规允许,不得将某一客户信息用于为另一个客户服务。

(五)不得利用业务岗位或职权便利而以有失公允的价格向客户购买商品和服务,或以有失公允的价格、费率或其他优惠条件向客户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

八、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一)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信息均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6.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7.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8.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10.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1.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2.《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和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等。

(二)“内幕交易”是指依据所掌握本行或客户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本人买卖相关证券,提示他人此种信息,或据此代第三方买卖相关证券等。建行禁止本行员工有任何“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建行定期业绩发布前一个月为“静默期”,建行员工要遵守“静默期”的限制性规定。凡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建行商务机密或重大经营财务信息的建行员工、建行专业顾问人员或其他外部组织人员,均应遵守国家和本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建行秘密。

(四)对获准接触建行商务机密或重大经营财务信息的人员范围要严格控制,只有在“确有必要知悉”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准许行内外相关人员接触保密资料。

(五)可能获取建行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部门负责人、一级分行负责人、总行参与内幕信息事项的人员、分行参与内幕信息事项的人员、控股子公司参与内幕信息事项的人员等。

(六)建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买卖建行股票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包括买卖本行股票的时间限制、任期内对本行股票短线交易、任期内减持本行股票数量限制、

持有和变动本行股票信息披露义务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联交易管理

(一)属于建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建总发〔2006〕210号)明确列示的关联自然人等及其联系人,个人买卖建行上市交易股票的,应执行建行《关于规范员工买卖本行上市交易股票行为的通知》(建总函〔〕873号)和申报关联交易信息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在决定买卖建行股票之前,须向建行有关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或合规部)进行咨询,避免在业绩发布前夕等敏感期间违规买卖本行股票。

(二)建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系人在买卖本行股票后,应自觉、主动地向本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报,通过有关部门记录或根据规定进行申报或披露。

十、举报违规

(一)建行员工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与建行工作相关的可疑或欺诈性事件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其他上级部门、信访部门、合规部门等报告。对重大违规线索和特别紧急事项,可以按规定越级报告直至向总行举报。

(二)建行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危害建行资产、信誉的行为。鼓励员工举报本行、本部门或他人已经或可能发生违规问题的情况,对举报属实并减少风险损失或有其他贡献者,应按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员工举报违规问题可采取实名或匿名的方式,建行鼓

励员工实名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员工举报应实事求是,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捏造、虚构事实,不得报复、打击他人。

十一、与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关系

建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明确指定一个内设部门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业务联系。在配合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工作中,建行员工应秉承公开和诚实的态度,尊重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做到该说的则说,不该说的或不知晓的情况,应向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做出说明,求得理解信任。建行员工对本人回答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以下原则应该共同遵守:

(一)分支机构的每个部门应当指定一个专门人员负责配合监管机构检查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事务。该人员应有一定的工作资历,操守良好,熟悉所在部门业务运作。对所有监管检查或外部审计事项,最好由该专门人员集中受理后再分头落实办理。

(二)在监管机构或外部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尽可能请其以书面形式向行内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再由对口部门向相关部门转达,以避免出现杂乱、重复或理解偏差。

(三)业务、管理部门对提供给监管机构或外部审计的资料信息等,一般应先交给行内对口部门,由对口部门汇总或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再统一提交监管机构或外部审计。

(四)建行员工如个人回答了监管机构或外部审计提出的问题,事后应向本行指定人员或部门领导报告回答问题的简要情况。

(五)建行员工在接受监管机构或外部审计问询时,对自身不熟悉的业务领域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业务问题可不作回答。

(六)建行员工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个人问题可不作回答。 (七)建行员工对关于建行合规状况的细节问题可不作具体回答,或可建议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向合规部门了解。

(八)建行员工在接受问询或调查时,不得凭个人印象、是非好恶等随意回答问题,不得用道听途说等不具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回答问题,以免误导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

十二、附则 本《合规手册》由建行负责解释和修改,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xg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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