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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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7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黔府发〔2007〕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广大水库移民为此做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保持稳定。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普遍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移民生活总体上仍较困难。

为了进一步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了重大调整。这次政策调整,惠及建国50多年来的广大水库移民,政策扶持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时间之长,都是前所未有的。这是中央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移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我省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

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工程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实施移民后期扶持要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与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二是坚持有利于移民脱贫致富的原则;三是坚持全省统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四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1)近期目标:2010年以前,解决现有水库移民总体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温饱线以上,饮水、交通、生活燃料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得到解决。(2)中期目标:2015年以前,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使移民收入基本达到当地农民收入平均水平,同时,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移民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3)远期目标:2025年以前,继续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安置所在县农民人均收入水平。 三、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确定我省移民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我省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即经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大中型水库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指搬迁安置后经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月起扶持20年。

四、抓紧做好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扶持期内,省对各市(州、地)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以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在移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配合下进行。库区所属市(州、地)、县(市、区)要将上一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层层向下分解。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能够核定登记到人的要核定登记到人,难以核定登记到人的要核定到村民小组。采取现金直补扶持方式的必须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并逐级建立移民档案,做到户建卡、村建表、乡建册、县建档,做到不漏、不重、不错,不能违反政策规定扩大扶持范围和对象,更不允许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将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采取现金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方式的,直补对象要核定登记到户到人,其他扶持人口指标分解核定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

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1)淹地不淹房且未搬迁的生产安置人口;(2)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3)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6)已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现役(含武警)军人提干、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已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各地如少报、漏报后期扶持人数,由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上级核定本市(州、地)、县(市、区)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 跨省、跨市(州、地)、跨县(市、区)移民身份核定登记工作,按照迁出地为主、迁入地

配合的原则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要求,做好相关对接工作。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核实移民迁出时所属水库和县、乡、村、组、户,以及搬迁时间和原始证明等材料。移民身份核实结果要在移民迁出地和迁入地分别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内的跨地区安置移民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由本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安置移民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

对2006年6月30日前国家批准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其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以及2006年7月1日至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出生、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人口,可计列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操作,按照《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4号)执行。

(二)合理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各地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但要充分体现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省移民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的通知》(黔移办发〔2007〕5号)执行。

(三)认真编制或修订后期扶持规划。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6〕172号)和《省移民办关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移办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编制。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导和协调。

后期扶持规划要以移民安置村为基本单元,以村(组)民主议定的扶持方式为依据,按照上级分解核定的扶持人口指标和每人每年600元的扶持标准,分县、分库并限额编制。承担后期扶持规划编制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确保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按时保质完成。库区所属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编制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指导,并按要求完成所属县(市、区)和库区后期扶持规划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后期扶持规划报告在认真组织评审和逐级审核后,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分别审批。

(四)抓紧编制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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