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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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语言学》第6卷2004年第1期66-76页,北京

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

廖美珍  华中师范大学

提要 法律语言学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有着良好前景的语言学分支,是很多著名国际学术刊物和

机构的重点扶助对象。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方法论角度看,国外的研究与国内的研究都有很大的

不同,因此本文专门介绍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重点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和施行英美法体系的

国家的研究。本文按照法律语言作为客体的研究、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法律语言作为工具

的研究这一典型发展过程(即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综述,希望能促进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发展。

关键词 法律语言 客体 过程 工具 法律语言学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法律语言学”(forensic linguistics)都是语言学领域的一个新兴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分支。为了让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者和语言学学者了解国外法律语言的研究状况,也为了让国内的法学(律)工作者了解国外学者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状况,本文综述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的概况,重点介绍20世纪70年代以后施行英美法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因为无论是在研究的内容还是在研究视角和方法论方面,这一时期和这些国家的研究都具有代表性。

1.20世纪70年代前的研究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可分为20世纪70年代前后两个阶段。在70年代之前,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主要是对立法语言和法律文本的研究,着眼点是法律语言的用词、句法结构、标点符号以及法律语言的特征上。当时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和动机是使法律语言能为法官和律师之外的平民百姓所理解。这种研究从总体上看是把法律语言作为外在客体来研究的(language2 as2object),不考虑话语生成和话语参与者的理解过程,其典型代表是David Mellinkoff,他的《法律语言》(David1963)是这种研究的经典之作。《法律语言》在法律语言研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1)这是第一部系统地、全面地而且具有相当深度地论述英美法律语言的宏篇巨著;

(2)该书对法律的“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语言》一书共500多页,作者勾勒了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追溯了英美法律语言在英国和美国的历史起源、发展和嬗变,揭示了形成今日法律语言现状的历史原因。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1)频繁使用常用词的不常用意义;(2)频繁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常用但现在罕见的词;(3)频繁使用拉丁词;(4)使用没有进入普通词汇的古法语和盎格鲁-诺曼语;(5)使用隐语;(6)使用专业术语;(7)多用正式词语;(8)故意使用意义不定的词语;(9)过分讲究准确。作者把英美法律语言的总体风格概括为:(1)含糊不清;

(2)浮华夸饰;(3)冗赘 嗦;(4)枯燥乏味。

作者认为英美法律语言之所以具有这些特征,而且在压力下虽然有所改进,但进展不66本刊网址:ad4de18076a20029bc642d1a/chinese/s18yys/dangdai/index.htm

大,是因为下述原因:(1)法律语言要求准确;(2)法律语言巨大的历史惯性;(3)法律语言应有别于其他语言,律师“说话要像律师”。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法律语言可以(1)更准确一些;(2)更简短一些;(3)更易懂一些;(4)更持久一些。

体现早期研究特征的还有Crystal和Daly(1969)的“英语文体研究”(Investigating English Style)。

2.20世纪70年代后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律语言研究在英美等国显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其特征是: (1)涉及的学科众多:有人类学、文学、法学、语言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2)研究的焦点由法律文本和语言作为客体的研究,转向法庭话语或法律活动的口头互动,转向话语的生成和理解,转向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语料多为法庭口头互动的录音转写形式。虽然法律文本语言及特征的研究仍不乏其人(Tiersma1999),但没构成主流。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语言在法律和法律活动中的关键作用;(2)一些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社会语言学家在法律领域的“田野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刺激了人们对法律语言研究的兴趣;(3)不少学者发现法律活动是非常丰富的独特的语言资源,如人类文化方法论学家Jefferson(1974)和Pomerantz(1978);(4)进入70年代后,语用学的发展,尤其是Austin(1962)的言语行为理论和G arfinkel(1967)等民俗学方法论学者开创的会话分析法,使得语言学家不再抱着书面语言不放,不再把目光死死盯在句子以下的语言范畴上,而是突破句子的樊篱,迈入话语的广阔天地,也不再局限于语言系统本身的研究。相反,越来越多的学者重视语言在社会实际中的使用,重视现场即席话语和语料库的作用和分析。这个时期法律语言研究者的兴趣和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1)法律语言作为过程(language as process);

(2)法律语言作为工具(language as instrument),即通过法律语言看社会和权力的实施等等;

(3)语言学家介入法律互动的语言证据应用研究。

2.1法律语言作为客体到过程的转换期研究

从把法律语言作为客体的研究到作为过程的研究有一个转换过程。体现这一过程特征的是Elwork、Sales和Alfini(1977,1982)以及Charrow和Charrow(1979)对“对陪审团的指示”的研究。所谓“对陪审团的指示”(jury instruction)指的是法官就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向陪审团做出的说明。这些学者研究的是陪审团对这种说明的理解问题。与早期研究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不局限于句法,而是超句间的连贯、衔接等等对理解的帮助。他们的发现之一是:行话并非是法律语言难以理解的唯一障碍,许多句法结构和话语特征也是法律语言难以理解的重要原因。转换过程研究之集大成者是Danet(1980b)的“法律过程中的语言”一文。该文对法律语言特征作了最全面的探讨。除了句法特征外,该书还概括了韵律特征,认为“仪式性”(ritual)和“戏剧性”(play)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特征。

无论是20世纪70年代之前还是转轨期,对法律语言特征研究的一个重要设定是:只要概括出法律语言的特征,那么就可以通过翻译的方式把理解困难统统解决。事实证明,这只是学者们的一相情愿。于是他们寻找新的途径,即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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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

研究法律语言的“过程”的前提是研究者自己得进入过程。所以过程研究的特征是学者们深入法庭,进入法律活动现场,观察现场的互动。所谓过程研究就是看法律语言是如何在互动中生成和理解的,因此这种研究偏重话语策略、话语风格、话语结构。这种研究的代表人物有Levi和Walker(1990),OπBarr(1982)。前两位学者的一大贡献是编辑了《司法过程中的语言》一书,该书收集了12位颇有影响的学者的力作。Drew(1990:39)的“律师和证人在交叉询问中较量的策略”一文揭示了律师询问和证人回答的策略:前者多用“对比法”(contrast)和“三步询问法”(three2part),以削弱证词的力量和可信度;而后者则尽量不作“自我修正”(self2repair)而作“他人修正”(other2repair),以维护自己的证词的可靠性。Philips(1982, 1984,1985)研究了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语言社会化过程,认为法学院的教材和实践的互动是学习、掌握和生成法律语言的根本原因。OπBarr(1982)的《语言证据》是体现过程研究的一大力作。该书第5章详细地研究了证人的证词,归纳出4种话语(对比)风格:(1)强势-弱势;

(2)完整叙述-零碎片断;(3)过度正确;(4)话语打断和重叠。以强势风格和完整叙述形式作出的证词往往多为陪审团采信。弱势风格不一定是女性话语的特征。作者还发现,(1)证人说话要受法律界的话语规则支配,(2)证人作证的话语风格受询问律师的问话的影响。体现过程研究的力作还有Atkinson和Drew(1979)的《法庭秩序》,Bennett和Feldman(1981)的《重构法庭现实》,Stygall(1994)的《审判语言》等等。对法庭话语生成过程的研究的结论是:这个过程并不是良性的。

从方法论角度看,对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研究大多采用“会话分析法”(conversational analysis),不是因为这种方法非常时髦,而是确实非常适合过程的研究;其次是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

2.3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

对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不过分专注于法律语言的句法特征、词汇特征和话语特征等等具体的语言层面,对语言只涉及话语形成这个较为抽象的层面。这种研究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界内部是怎么通过语言来运作的;(2)法律语言作为权利实现的手段。从事前一种研究的主要是法官和律师这些法律圈内的学者。代表人是Solan(1993)(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他的《法官的语言》(1993)一书主要探讨法官怎么用语言来断案,怎么处理法律中的语言问题,比如定语修饰的先行词的范围问题,and/or的意义等等。后一方面研究的代表人物是OπBarr和Conley(1998)。他们不只是对法律语言本身感兴趣,也不满足于揭示法律是怎么通过语言运作的。他们在研究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变量———权力。揭示法的权力通过语言的实施是这些学者的使命和宗旨。对法律语言与权力的研究是当今法律语言研究中一股异常强劲的潮流。其理论基础是:

(1)权力不是一个遥远的概念,而是活生生的日常现实。法律的权力与其说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和立法公告中体现出来的,倒不如说是通过法律应用的细节表现出来的,即是说,是在遍布全国的律师事务所、警察局及法院每天发生的法律活动中体现出来的。权力的实现、行使、滥用以及被挑战都是在这些活动中完成的。总而言之,权力决不是形而上学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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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这个理论的依据是:(对美国的学者来说)当今(美国的)立法及法制的建设应该是比较完备的,但是许多人仍感觉到不公正的威胁,感到法律的天平似乎总是倾向一些人。为什么在立法取得如此巨大进步的今天人们还有这种感觉呢?答案显然无法从法规中去找。G ibbons (1994)认为,不公正和不平等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客故意造成的(比如希特勒对犹太人的迫害),一是法律系统本身的运作造成的。因此,上述所说的不公正感受应该从法律的运作上找。所以,学者们觉得,法律如果没有实现它所确立的理想的话,那么它的失败之处和问题的根源一定是在法律应用的细节之中。而法律应用的细节是由语言组成的,在法庭每天上演的成千上万的“戏剧”是由语言这个工具完成的。因此,研究这些“戏剧”的话语和这些细节的语言也就是揭示法的权力。

(2)权力与公正紧密相连。语言学家Wodak2Engel(1984)曾说过,“公正是与阶级相关联的,语言是确立和证明与阶级关联偏见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因此,微观语言细节的分析研究不仅可以揭示权力,还可以揭示权力与社会阶层的关系。对法庭审判语言与权力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3.1男女权力不平等的研究

2.3.1.1对强奸案的研究

在美国,在过去20-30年里,没有哪一种法律的现象像强奸案那样受到关注和重视。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公开报告说,每年有千分之四、五的妇女遭到强奸,而实际数字比这个比例还要大十倍。因此,强奸案的审理最能揭示男女权力的实际情况。强奸是男子对女子施暴,这本来就是男子滥用权力,男女不平等的证明。但是,在法庭审判中,受害人往往“遭受再次强暴”(revictimization),这是法律界公认的事实。早期的分析研究认为,造成受害人再次受害的原因是法庭的交叉询问制度以及交叉询问中律师对受害人既往性交史的询问。因此出现了要求改进审判结构,不让律师把受害人的以往性交史提供给陪审团,不报道受害人的真实姓名,不让外人进入法庭等等的呼声,而法庭也确实作了一些改革。然而,Matoesian(1993), Conley和OπBarr(1998)等人对大量强奸案的审判案例,尤其是对在美国轰动一时的William K ennedy Smith一案审判的录音转写语料的分析研究表明,解决受害女子在审判中再次受害的问题的答案不是从法庭审判的结构上去找,而要从法庭审判的微观细节中寻找,尤其是从权力使用的互动的语言微观细节中找。许多研究结果认为,强奸犯的辩护律师是通过交叉询问等策略而使受害人再次受害的,因为这些策略既反映又重申了男人对女人的权力。这些策略包括:(1)利用沉默;(2)变化提问方式;(3)变化话题;(4)对受害人的话语进行评论;(5)质讯受害人的知识能力。但是,这些策略不只是在强奸案的审理中使用,在其他案件的审判中也使用,因此这些策略在性别上是中性的。为什么在强奸案审判之中就使受害人再次受害呢?Matoesian(1993)的解释是:中性的语言技巧是与男权价值不可分离的。也就是说,女子的第二次受害从社会结构这个层次看是男权价值的体现。而OπBarr(1998)则认为:在强奸案审判中,陪审团关心的问题是有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情况(尤其是男女双方为熟人时)。如果是男子支配女子,则为强奸,否则视为女子同意性交或为通奸。而在法庭审判中,律师(通常为男性)所用的语言策略全部是支配式的,是服务于被指控行使支配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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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虽然说这些策略并非为强奸案所特有,但在强奸案审判这个特定环境里,它们具有在其他环境里所没有的对人的伤害性:一个讲述被一个男人在身体上受支配情况的女子在法庭上被另一个男人用语言支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女子的再次受害是真正的、真实的,实施“再强暴”的机制是语言的。

2.3.1.2离婚案调解的研究

当今,“调解”在法律活动中由于操作容易,省力省钱而越来越受到欢迎,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那么调解是否也受到政治的操纵呢?Conley和OπBarr(1998)把他们对强奸案审判的研究扩大到离婚案的调解上。他们对调解过程的微观语言细节的分析结果表明:(1)调解人的中立性往往是理想而不是现实;(2)调解人能够并且确实使用一系列语言技巧使被调解人之间的口头互动朝调解人倾向的结果发展;他们的语言技巧往往方便一方利益的陈述和讨论而尽量减少对方立场的考虑;(3)调解人的语言策略反映并同时加强了男人对女人的支配权;(4)由于女子在文化上比男子更适应、更喜欢协调语言,由于女子比男子更倾向于做使交际顺利进行的事,更倾向于配合地聆听,更倾向于积极地寻求达到一致,更倾向于为了达成协议而达成协议,因此,女子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说,离婚案往往涉及财务问题。女子的财务谈判能力与经验显然不及男子,因此,她们更需要律师的帮助,而在调解中是没有律师的,这显然对女子不利。如果通过律师上法庭的话,女子往往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2.3.2对种族、少数民族与权力的研究

种族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始终是与权力紧密地纠缠在一起的。虽然法律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分种族,但是,不同种族的人是否在真正意义上获得平等的待遇呢?语言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关联呢?

著名社会语言学家Labov和Harris(1994)对美国一桩涉及黑人钢铁工人利益的案件作了详细的分析。他们发现,由于黑人英语和法律英语之间的方言差异,这些黑人钢铁工人误解了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措辞,从而导致他们没能获得应该得到的因为受歧视而损失的收入补偿。黑人受教育少、社会地位低,这本来就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地位,与主流社会不同的方言使他们雪上加霜。

Walsh(1994)和Eades(1994)等人对澳大利亚土著人的土地权的诉讼和涉及土著人的犯罪的审判的话语分析表明,由于土著人的英语能力的缺陷和他们在英语用法上与主流英语的巨大差异,再加上文化的差异,土著人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比如说,土著文化重委婉,因此,在口头互动中照顾对方的隐私;在提问时用陈述句(不是直接索问信息,而是提出命题供对方证实或改正);在索问实质性信息时(个人重要情况)时,则不用疑问句———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信息人自己就话题提供自己的了解,然后沉默不语;了解信息的人没有责任或义务提供信息;而且不能指望信息就一定能提供:很多信息都是受控制的,只提供给有权得到这些信息的人。土著人的这些文化和语言特征显然对他们在法庭上不利———在澳大利亚乃至整个西方,整个法律程序是以问答构成的。由于法庭程序的特征赋予律师以支配权,以至任何证人或被告都处于被动地位,但是土著人受害最严重:(1)他们对法庭对话陌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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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2)答话容易让人误解(例如:I donπt know和I donπt remember在标准英语里是表示说话人的知识和记忆状态,而在土著人那里则表示对方提出的问题不妥,我不能回答);(3)土著人重沉默,沉默意味着愿意思考,甚至是欣赏他人的存在。在法庭上,土著人的沉默往往被理解为“回避、无知、傲慢”或者“思想混乱”;(4)由于土著人语言中没有选择疑问句,所以在回答这种问句时,他们往往没有道理地选择后一项;(5)土著人在口头互动中避免眼光接触,视眼光接触为非礼或威胁。但在法庭上,这种行为被视为无理、躲避,或不诚实;(6)土著人会话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不管对方问什么,都作出肯定的同意回答,哪怕人家问的是什么都没有听明白;(7)土著人一般不用具体数字表示量。例如,在回答“有多少人”这个问题时,他们往往只说出人的名字,不说数量。

2.3.3对证人(被告)权力的研究

在西方,法庭手册的一个主题是:证人是案件的叙述人,询问律师的作用只是保证这个叙述的时间的顺序的正确性和连贯性,以便于理解。一般人也认为是这样的。从逻辑上讲,谁掌握证据,谁就掌握着权力;证人之所以叫证人是因为握有证据。因此,证人应该有权力。但许多研究结果恰恰相反。早期研究的结论是:证人在法庭上很少或几乎没有什么权力(Danet1980b;OπBarr1982;Lakoff1975)。研究者们由此推论:提供给陪审团的对犯罪事实的叙述很少让证人去作。

Luchjenbroers(1997)对澳大利亚墨尔本最高法院对一起谋杀案的6天审判的录音转写语料的分析表明:在法庭上,证人给陪审团提供的信息输入非常少。因此,证人对律师的思维的影响非常小。

20世纪70年代度杜克(Duke)大学承担的语言与法律项目曾广泛地研究了证人的语言,发现许多证人说话具有一种“无力量”的风格,表现为:(1)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I think;sort of等即是);(2)表犹豫之词(诸如uh,well);(3)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4)使用强化语(very,surely等)。研究表明,使用这种风格的人多为女性和社会经济地位低下者,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则用“有力量”的方式讲话。

总而言之,在法庭上,证人的信息输出是有限的,对犯罪事实的叙述主要不是由证人完成的,证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而证人的权力又是与语言密切相关的。

2.4语言证据在法律审判中的应用研究

法庭语言证据研究分两个方面,一是语言理解,一是语言生成。前者提供某个人或某团体是否能生成某话语的证据。法庭语言学最关心的是语言生成,尤其是语料异同的对比。对比的目的是确定作者或说话人,从而为陪审团裁决提供语言证据。对语言证据的研究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2.4.1语音证据的研究

语音专家把语言分析分为听觉分析(auditory analysis)和声学分析(acoustic analysis) (Nolan1994),听觉分析指对语音信号接受和加工处理的分析;声学分析指对语音符号本身作物理上的分析。在语音辨认上,前者叫随机辨认,后者叫技术辨认。语音可作为辨认说话人的依据,但是人的耳朵在辨认讲话人方面不是可靠的。在法庭语言学中,听觉分析要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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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声学上的机器分析。语音的辨认往往要通过语样对比确定,因此对照语样的获取及其可靠性至关重要。依据语样辨别讲话人是一个可能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肯定的问题,因为声音样品和指纹样品不一样,前者与产生它的器官没有直接关系。

一些学者强调个人特征(idiolect)对说话人辨认的作用。语音学研究已经告诉我们,人讲话带有一定的方音和口音,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对人口作地区和社会的划分。我们还知道,讲一种地区或社会方言的人可以模仿另一种地区或社会方言的人的讲话。此外,即使是在差异微乎其微的同一方言区里,人们对某些词都有自己喜欢的发音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个人特有的风格。另外,人说话有自己的音质和音高范围。如果把这两方面特征结合起来,作为参照点,再利用听觉和声学分析方法,就能确定某一语料是不是某人发出的。Jones(1994)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是根据内容和形式两者来辨别声音的,由于加入了主观的人际因素,所以,时常会出现误认的情况。而专家则主要依靠信号、故事,因此不会出现由主观人际因素导致的错误。但是专家的问题在于怎么衡量他们观察结果的意义,怎样对这个意义在不同的情况下会发生不同的变化这个事实保持警觉。因为专家据以判断的个人特征、社会方言特征、口音、音高(频率)等等因素除了音高(频率)比较稳定,可以借助仪器测量外,其他因素都是可变的。个人特征有一个人口分布问题,社会方言和口音有真有假。因此,形式分析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

2.4.2书面拼写、用词、语法形态以及句法结构的证据研究

这种研究叫做书面问题的法庭分析,即以对比的方式,从拼写、用词、语法形态和句法结构角度揭示两种文本的异同,从而判断某一文本是不是出自某人。

澳大利亚有一个男子被指控杀了妻子。这个男子向警方出示一封他声称是他妻子留下的遗书。由于找不到他妻子的尸体,因此判断这封遗书的真伪就成了定罪的关键。语言学家Eagleson(1994)设法收集到该男子和他妻子的书面文本,然后对照那封遗书,从拼写(错误率,名词大小写等),语法形态(动词现在时和过去时曲折变化的正误率等),句法(句子结构等)以及标点符号的使用特点等层面一一作详细剖析。结果证明该男子的书写文本的特征与那封遗书十分相似,而与其妻子的书面文字材料大相径庭。最终该男子不得不认罪。

2.4.3话语层面分析

这方面研究影响最大的学者当推乔治敦大学的Shuy(1987)。Shuy碰到这么一个案子:一位雇主被指控企图谋杀离异的妻子和判其离婚的法官。据说,雇主打算利用雇员为其作案,而雇员将此事报告给了联邦调查局,后者为了获得证据,就给雇员提供录音设备,让雇员设法谈论此事。结果,最终得到的录音对话确实含有雇主谈论其妻和法官的内容。因此,该录音被用作对雇主的不利的证据。Shuy在调查中发现,法庭往往用这种录音对话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于是,他对此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这种录音对话不少是在有人诱导的情况下说出来的。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或受律师的指使)诱使被告说出日后对自己不利的话。在上面这个案子中,当雇员提及雇主的妻子或法官时,雇主要么不与应对,要么转移话题。这说明雇主对雇员的话题不感兴趣。即使接话,也是敷衍对方,勉强为之。而且,在整个对话中,雇员提出的话题达26次之多,而雇主只有9次。显然,是雇员在操纵话题,而且雇员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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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引向雇主的妻子和法官,这说明雇员一再试图录到自己想录的东西。Shuy将此一一剖析在陪审团面前。因此,陪审团很难根据这个录音判断雇主要雇员帮他杀人。

2.4.4语言心理和行为分析

对交际的大量研究告诉我们:一个人在由讲真话到讲假话转变时,其语言行为会表现出能明显观察得到的变化。一个早为心理学接受的描述这种变化的方式是计算“语型-语例比”(Type-Token-Ratio,简称TTR),即用一个语言片断中的语符总数除该片段中语类(不同的语符)数。比如,林肯的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这个名言片段就是由10个语例,6个语型组成的,其TTR为0.60。对政治家的语言行为的研究表明, TTR低的人果断、积极、主动(如罗斯福,肯尼迪等)。研究还表明,人们在讲话时,若害怕或担心听话人有对他不利或者负面反应,则TTR高;反之,在没有感觉到威胁时,TTR则低。也就是说,自然、有效率的反应利用常用词语中高概率的词、习语和陈规语;谨慎、担忧时则利用增加的时间使用低概率的词。在法庭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对案情的了解使他明白哪些话会使他获罪,因此要谨慎地措辞。谨慎措辞时增加的时间(尽管短得让听话人察觉不出来)就使讲话人在表达他们担忧的事时比在一般情况下使用更多不常用的词,从而在一个话语片段内增加了词的语型量。根据这一理论,语言专家先计算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平均TTR,然后再看哪些话语片段的TTR最高,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撒谎。虽然TTR高不一定表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撒谎(因为谎言可以用比平均低的TTR表达,犯罪嫌疑人可以事先“排练”好要说的话),这种统计方法在法庭上证明是有效的。在法庭询问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TTR的显著变化给我们提供了观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心理状态的线索。Carpenter(1990)认为,如果把这种方法与语体风格结合起来,则更加可靠。

比较集中地探讨语言证据的文献有Rieber和Stewart(1990)合编的《语言学家在法律机构做专家证人》。

2.5法庭翻译的研究

法庭翻译的研究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翻译的作用,翻译的准确性及其对判决的影响,法庭翻译的特点,加入翻译这个变量之后对法律专业人员与证人和被告之间的互动有无影响等。在这方面较有影响的是Berk2Seligson(1990)对美国法庭西班牙—英语翻译(据她的统计,西班牙语翻译的使用次数大大高于其他语种的翻译)的研究。她的研究表明:美国法律体系总是要翻译在法庭上尽可能做到“形不见,声不闻”。即是说,翻译最好不要作为独立的与众不同的个体而存在,他只能充当“传声筒”。而在审判参与者中也盛行这么一种观念:双语审判与单语审判根本没有区别。Berk2Seligson的研究表明:(1)翻译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突出的“楔子”,而不是一个“隐身人”;(2)法庭的注意力屡屡通过审判程序,通过其他参与者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转移到翻译身上,从而突出了或者使人意识到翻译的存在;(3)翻译的存在和“楔子”作用是通过下述方式实现的:a)澄清律师的问话和证人或被告的答话;b)解释证人或被告的辅助性的话语;c)控制证词的量;d)敦促证人或被告说话;e)不让证人或被告说话。作者最大的发现是:翻译影响询问律师对证人或被告的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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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其他研究

有两项研究我们不能不提,一是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院教授Hibbitts(1994)对美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的比喻的转变的研究:《理解比喻:视觉性、口头性和美国法律语言的重新配置》。作者发现,美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的比喻由过去的视觉比喻(唤起视觉意象)占优势的局面明显地转向了由听觉比喻(唤起听觉意象)占优势的局面。作者认为,由于比喻在思维和推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比喻的这种重新配置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作者在追溯了历史上重视觉比喻的重要原因之后指出,比喻在法律及法律实践上的结构和配置变化反映了社会的变化、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权力结构及配置的变化、社会价值观的变化。二是G oodrich(1987)的《法律话语》。该书主要论述法律与语言的关系,贯穿全书的一个重要思想是:法律语言是社会和历史起源的重要指示器,是法律文本作为社会调控工具的主要动机。作者是从话语批评的角度来探讨法律与语言的关系的,认为法律语言是权力的语言、是表达支配力和实施支配力的工具,是对意义控制的追求。

3.结语

纵观法律语言研究的历程,我们发现它与语言学整体的发展历史是一脉相承的:法律语言特征的静态的研究(句法词汇特征的研究)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动态研究(语用研究,

话语分析)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研究(社会语言学研究)。研究的趋势是越来越深入,涉及的面越来越广,涉及的学科越来越多。法律离不开语言,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研究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正因为法律离不开语言,所以法律及其活动又给语言学家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和丰富的而且有着重要价值的语言资源;由于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人们从语言角度又可以揭示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和层面。这些大概是法律语言兴起和兴旺的主要原因,也是法律语言研究者的结论。

以上我们介绍的都是成就,那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1)对交叉询问和直接询问的研究多,对法官的语言关注相对较少。(2)对英美法体系的法律语言研究较多,对欧洲大陆法体系研究较少。但是,国外的研究有许多非常值得我们借鉴:(1)重视田野调查;(2)重视真实的现场录音语料;(3)重视语言和法律权利的研究;(4)重视多视角的研究;(5)越来越重视语言学家作为专家证人等问题的应用研究。从作者参加的国内的法律语言研讨会和已发表的文献来看,我们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法律语言的表层层面:句法,用词特征等的研究。语料基本上还是法律文本。另外,中国的法律(学)工作者很少有人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但愿本文的介绍能给国内学者一些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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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 430079 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研究所

E2mail:fan81@ad4de18076a20029bc642d1a

67当代语言学

Dong,Xiufang,Further grammaticalization of“shi”:From f unctional w ord to w ord2internal element

In modern Mandarin,there are some conjunctives and adverbs containing“shi”(是)in their composition.This kind of“shi”is derived from copula or focus marker.“Shi”,originally a verb,through initial grammaticalization,became a functional word.It went through further grammaticalization,and reduced to a word2internal element.The grammaticalization process is still going on,and as a result,it gives birth to many newly emergent conjunctives and adverbs.

Liu,Lili,Chinese tone theory research in the20century

This paper presents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Chinese tone carried out in the 20century.Four major themes emerge prominently from the literature.Firstly,tone was held as a relative pitch.Secondly,pitch was debated over its status as a phoneme or non2phoneme. Thirdly,tone was studied in terms of auto2segmental phonology.Fourthly,tone was examined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Optimality Theory.

Zhang,Delu,N ew developments in systemic f unctional linguistics

The article focuses on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since the80s of the20century.Firstly,there arises the new conception of register,changing from a semantic concept to a situational concept.Secondly,the concept genre changes from part of mode of discourse to a semantic configuration,a kind of ideology,a social norm,and etc.Thirdly,on the basis of the grammatical appraisal system,such as modality,there has developed the lexical appraisal system.Fourthly,the study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guage and society has given impetus to critical linguistics and 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Fifthly,the concept of text cohesion has developed to a kind of multi2meaning,multi2level,and external device.Finally there emerges 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 based on 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Liao,Meizhen,A review of study of forensic linguistics abroad

This paper is a review of forensic linguistics abroad with emphasis on the period after1970s and on countries where the Anglo2American law system is practiced.The examination is organized around three perspectives,viz.study of language as object,as process,and as instrument,which also characterize the process of forensic linguistics abroad or represent three stag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scipline.

Yu,G uodong,An adaptation model of codeswitching study

This study,benefiting from existing researches,proposes an adaptation model of codeswitching. It is argued that codeswitching is the realization of communicatorsπmaking adaptation. Adaptation is made in terms of linguistic factors,social conventions,and psychological motivations.The present research draws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pragmatic approach to codeswitching.

49当代语言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xb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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