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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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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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 ......................................... 3 第三章 有条件建设区使用 ............................................. 4 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 6 第五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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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结合当前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定位】

本指引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内部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规划层级】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层级。其中,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确定全市各类用地指标、片区划分、中心城区和各片区指标分解、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片区各类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包括原经济特区内四区,分别是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中心城区外包括四个片区(附件1),分别是宝安片区(含龙华新区)、龙岗片区(含大鹏新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

第四条 【实施部门】

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各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指标控制】

规划实施期间,市、片区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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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规划实施期间,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等预期性指标,要通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供应等措施促进实现。

规划实施时,城乡建设用地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内部地类可互相调剂使用,交通水利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可互相调剂使用,申报用地时按其实际用途报批。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间可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程清单”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处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列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益项目;

(三)列入省、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专项规划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项目;

(四)属防灾救灾建设、军事设施、涉密项目;

(五)每年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交通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交通项目。

上述交通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间可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程清单”的建设项目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处理。

第七条 【指标和数据库管理】

各管理局、相关处室对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务必做好台帐管理,每年12月初报总体规划处汇总(附件2)。

各管理局、相关处室对有条件建设区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地块一经批准后及时报送总体规划处,总体规划处汇总后交由信息中心在图形系统上及时公布。

每年12月,总体规划处汇总本年度视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地块,更新全市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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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信息中心在图形系统上公布。

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将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情况报送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件10)。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

第八条 【规划审核】

各管理局、相关处室应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在选址和预审阶段、城市更新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在规划审批阶段必须严格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不符合土地规划用途的建设项目,必须扣减用地规模或调整用地选址,否则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得进行建设用地审批。符合规划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先行调整规划,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审核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 第十条 【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附件3,属于建设用地的应进一步核查二级分类);

(二)是否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是否占用有条件建设区。

主要审核内容见附件4,建设项目规划审核结果标准表达可参考附件5。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一般以用地范围作为审核范围。以下情况作特殊处理:

(一)公园绿地、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以实际发生建设的用地范围作为审核范围(附件6.案例1);

(二)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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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x6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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