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笔记

更新时间:2023-11-28 04: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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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行政法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

(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如行政制规权等),行政执法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司法权(如行政仲裁权、行政复议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

①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权具有执行性、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 ②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3、行政法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罗豪才)

(2)行政法是调整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权的公法体系。它以悲观的人性假定为理论预设,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主线,以宪法为根据,以规范与控制行政权为手段,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为目标。(朱淑娣) (3)行政法的特点

①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②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实体行政法律关系和程序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①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而非对称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⑤行政主体具有争议解决权,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原则上是可供选择的最终机制。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以权力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以司法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③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位于宪法原则之下,贯穿于行政法之中,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规范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其具体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包括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

(2)合法性原则来源于宪法的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尊重基本人权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宪法的关系:①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了民主原则。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着其制度上的基础。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对国有行政机关地位和职权的规定,均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是高度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民主制度的实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民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即行政机关,代表人民并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能否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坚持合法性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②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行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有其宪法基础。我国宪法在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中心内容和高度概括,也是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③行政合法性原则保障基本人权。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当无法可依、无据可循时,不能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3)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家法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保留由法律来规定,不可有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它包括法律绝对保留和法律相对保留。

(4)法律优先原则是指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等下位法规范。它包括法律优先行政和行政不得违法。

3、行政合理性原则

(1)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包括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2)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3)比例原则是指政府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4)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

①适当性要求,即政府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②必要性要求,即政府采取的是在可选择的几个适当措施之中对于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措施。

③狭义的比例性要求,即政府采取的措施与目的之间是成比例关系的,政府采取的措施对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价值就应该越大,反之,就应该越小。

(5)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6)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7)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①信赖的基础是政府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②个人或组织对该政府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③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如果是当事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不完全陈述而导致政府行为的,或者当事人明知政府行为违法或出于重大过失而忽视政府行为违法性的,个人或组织的信赖就是不正当信赖,法律不

予以保护。

4、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该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第二章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法概述 1、行政组织和行政组织法

(1)行政组织是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得机构体系。 (2)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设置和编制、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行政组织法一般可以分为行政机构法、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三大部分。 2、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是依法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共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2)行政主体的职权:行政制规权、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其他依法赋予的职权。

(3)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驶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4)行政职责的内容: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5)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依法行政的需要;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人的需要;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6)中国行政主体概念的内在缺陷:与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冲突;影响了行政组织法的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cx4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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