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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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

作者:陈诗贵

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私募基金的发展极为迅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尽管私募基金发展创新迅猛,但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涵盖其所有类型的税收政策,比如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税负不同、契约型基金主体纳税问题等。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以对当前私募基金涉税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关键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税收制度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截止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17085家,已备案正在运行的私募基金39704只,认缴规模8.03万亿元、实缴规模6.43万亿元,从业人员28.2万人。私募基金的发展丰富了资本市场层次,对于“新常态”经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希望本文通过对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的分类

根据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按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成为股东,基金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公司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主要特点包括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 (二)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一般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契约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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